【明慧網二零一五年三月九日】(明慧網通訊員內蒙古報導)2015年3月6日,通遼市科區法院對法輪功學員田心第四次非法開庭。對公訴人(王昕昕)重新羅織加害田心的所謂「證據」,辯護律師認為無論站在法律或個人角度上講:「公訴人」作為一名國家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所出示的「證據」完全都是偽造、捏造,違反法律常識的,是違法犯罪行為,並應追究責任。 當天上午十點左右,審判長(劉麗麗)宣布開庭,田心的律師認為此次的開庭有違反法律程序: 一、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田心第一次被非法開庭,當事人已做最後陳述,雖然沒有當庭宣告結果,但此案已經終結。可科區檢察院公訴人繼續羅織罪證,多次意欲加害當事人田心。 二、這次對田心的起訴書與第一次(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的起訴書文號相同、時間相同但內容不同的又一個起訴書,辯護律師不明白到底以哪一個為準,認為此行為嚴重違反法律程序、違法法律公正,因此要求審判長迴避,並以充份理由向法院書面申請。促使審判長宣布休庭,通知下午3點繼續開庭。 下午4點左右審判長宣布繼續開庭,並對律師的申請不作任何理由駁回。對公訴人重新羅織加害田心的所謂「證據」,律師認為無論站在法律或個人角度上講:「公訴人」作為一名國家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所出示的「證據」完全都是偽造、捏造,違反法律常識的,是違法犯罪行為,並應追究責任。 在律師的最後辯護詞中,有理有據、義正辭嚴深度闡明當事人田心沒有違反國家任何法律,應立即無罪釋放。田心,身為一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她應享有維護國家憲法的義務,同樣也享有憲法保護的權利。我國憲法明文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那麼既然公訴人認定田心利用×教組織破壞了法律,那麼邪教的標準是甚麼呢?又是以甚麼標準衡量邪與不邪呢?「宗教信仰自由」既然稱「教」就應是享有法律保護的。法輪功是好的、正的、教人向善的,法輪功弘揚的「真善忍」是普世的價值。法輪功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 審判長、審判員(景東琿)幾次厲聲喝斥,並帶有諷刺、輕視言辭打斷律師繼續辯護,要求律師不要講與本案無關的話題,也就是指法輪功。多麼荒唐可笑,律師無奈,難道田心的案卷與法輪功無關嗎? 在歷經3個多小時的非法審理中,面對律師的辯護,公訴人沒有拿出完整的任何法律依據來證明所提供的「證據」和同一文號、相同時間不相同內容的起訴書做出解釋。晚上7.30分左右,審判長宣布休庭,擇日宣判。 田心全家六口人,遭受中共非常殘酷的迫害,一家人十五年來從未團圓過,相繼不斷地被綁架、關押、勞教、判刑。據粗略統計,全家六口人累計被非法勞 教、非法判刑四十一年。父親田福金(原是通遼市皮件廠技術科長、副廠長)先後兩次被非法勞教六年,被非法判刑三年,一年半後被迫害致死。母親劉秀榮被非法關押兩次,非法勞教兩年,被非法判刑兩 次共八年。大姐田芳曾經被綁架到洗腦班一次,被非法關押四次、送勞教兩年,因體檢不合格,辦理保外,後來被非法判刑兩次分別四年、五年。三妹田苗被劫持到 洗腦班一次、非法關押四次、非法判刑六年。弟弟田雙江被非法關押兩次,非法判刑三年。這個六口之家,經常是剛剛釋放,又被抓走;一個出獄,另一個又進 去……幾年來,曾經富足的家庭,被中共迫害的骨肉分離,生意破產,錢財蕩盡,已一貧如洗。 現年四十一歲的田心,曾被非法關押兩次,被非法勞教兩次;丈夫與她離婚,她與幼小的兒子相依為命。 內蒙古通遼市科爾沁區法院 審判長:劉麗麗;陪審員:景東琿,公訴人:王昕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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