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日,四川省瀘州市中級法院在納溪看守所內對唐明海老太太二審二次開庭。兩位律師為唐明海依法作了無罪辯護。律師忠告法庭要公正執法,免遭日後承擔罪責的後果。 中共瀘州中級法院伙同一審法院構陷唐明海,於三月二十七日通知唐明海案維持四年的原判。 律師申請法庭人員迴避 瀘州市江陽區法院曾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對唐明海秘密庭審,而後又對她秘判四年。唐明海及她家人抗議黑審黑判,隨即上訴。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一日唐明海案二審開庭,律師依法申請庭審人員迴避,要求迴避理由大致如下: 1、 一審對當事人定罪沒有法律及事實依據 律師出示法律條文刑法第三條:「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依據法律的明文規定,律師指出:我國法律,包括「司法解釋」,沒有法輪功是x 教、信仰法輪功是犯罪、傳播法輪功宣傳品是犯罪的明文規定。本案中也沒有唐明海參加、利用「×教」組織的任何事實證據存在,也沒有她破壞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規的任何事實及證據。 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 2、 一審採用的罪名無效 一審法院認定唐明海「製作、傳播×教宣傳品」,律師指出此罪名無效。因為按照刑法和立法法等規定,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都沒有創法權,沒有制定新罪名的立法權。所謂「製作、傳播×教宣傳品」罪,是兩高院創造的兩個新罪名,所創罪名與上位法刑法和立法法的規定相抵觸,不能被當作法律適用。 3、本案審理人員涉嫌徇私枉法 律師指出,本案一審公訴人員和合議庭組成人員及立案法官在沒有明確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在沒有依法認定事實證據的情況下追究他人的刑事責任,涉嫌犯徇私枉法罪,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應依法予以迴避。 4、一審如果已違法「內審」,將影響二審的公正獨立 律師質問:一審法院司法是否將本案依照內部慣例報至中級法院,及其它司法機關及司法機關之外的機構進行「內審」?如果此案是這樣處理的,將嚴重破壞我國兩審終審制及我國司法獨立的基本原則,涉嫌真正利用公權力破壞法律實施罪。如果二審合議庭法官參與了本案一審的「內審」,必然影響到本案二審審理的公正與獨立,應依法予以迴避。 5、涉及公民宗教信仰的案件不應歸司法管轄 律師提出,我國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普通法院可以審理涉及公民宗教信仰的案件。律師質疑:本案司法人員是否具有足夠的信仰知識,是否持有無神論主張?無神論對法輪功這樣的有神論信仰進行公訴、審判,會有必然的偏見。 律師申請本案二審合議庭組成人員及書記員依法予以迴避,同時要求司法機關對涉及公民權利、公民思想信仰範疇的該案,作出不歸司法管轄的決定,立即釋放唐明海。 二審二次開庭 二律師無罪辯護 根據三月十一日律師提出的依法迴避申請,法庭合議後定於三月二十日從新開庭。 當事人法輪功學員唐明海女士是瀘縣人,66歲,現居住在瀘州市江陽區。修煉法輪功前她一身病,經常處於昏倒狀態。精神抑鬱,常常發呆,整天不說話。生活的磨難,身體的病痛,使她的生命沒有了活著的快樂,天天處於沒有希望的痛苦中。修法輪功後,她的身體逐漸恢復健康,性格變得開朗,尋求到了生命的真實意義。中共邪黨迫害法輪功,唐明海遭到迫害,二零零三年三月被非法勞教一年。 在二審法庭上唐明海說,法輪大法是正法。我沒有犯罪。按「真善忍」做好人,有健康的身體,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我曾經是疾病纏身的人,過得生不如死。修煉法輪功病好了,家庭和睦了,把我弄去勞教,還要判刑! 唐明海訴說了她曾遭受中共非法勞教迫害的痛苦經歷。她說,到勞教所,一進去就把我全身衣服脫光,然後罰站,一天站到黑,一晚站到亮,連吃飯都不准坐;不准上廁所,褲子都打濕了……通夜不准睡覺,挨打,出勞教所時我連路都走不得了。 酷刑演示:吊起來毒打 |
中共勞教所迫害法輪功學員的罪惡罄竹難書。中共惡警為摧毀崇高的「真善忍」信仰,對法輪功學員進行暴力的思想「轉化」。弱小的唐明海被吊起來毒打,肋骨都打斷了,從勞教所回來時腰都直不起,後來每天煉功才恢復了健康。 律師在辯護中指出,勞教制本身是違法的才會被廢除。一審法院把唐明海曾經遭到違法的勞教處罰當作刑事判決的一個要素,是不合法的。一審對唐明海沒有公開開庭審理,是不公正的。 律師明確提出:既然一審司法指控唐明海「利用×教組織,破壞了法律實施」,那麼在判決書上就應該體現出來:唐明海究竟破壞了那條法律法規的實施? 究竟是怎麼破壞的? 究竟哪個職能部門宣布了法輪功是×教組織?唐明海的行為有沒有利用一個×教組織? 律師鄭重告訴檢察人員:這些問題一審檢察官沒審清楚,那現在的檢察長就應該責無旁貸的把這個責任承擔起來,對這個罪名的本身有個交代。(這個罪名的本身就是栽贓陷害、違法捏造的) 律師忠告法庭要公正執法 二位律師依照國家當今現存的憲法、法律法規對案件的錯誤定性進行了充份的質疑,又從國法、國際法談到人權、信仰、宗教等等,比較全面的為當事人進行了無罪辯護。當律師一談到對法輪功定性定罪判刑沒有法律依據這個最關鍵、最實質、最核心的問題時,檢察院人員韓少華立刻喊叫起來,要審判長制止律師辯護,說律師在搞演講。 最後,律師忠告法庭說,國家再三強調依法辦案,公正執法,建立了辦案人員終身責任制,冤判錯判將來是要承擔責任的。律師舉例因執行上級命令的柏林牆守衛槍擊越牆者被審判、文革後期北京司法人員及軍管幹部被上級追究的歷史事實,說,將來法輪功這事糾正過來,你們怎麼面對? 瀘州中院不斷製造冤獄 唐明海的二位律師依法辯護,法律運用充份,有理有據。參與該案二審的瀘州市檢察院人員韓少華沒有正面聽取律師的意見幫助糾正一審的錯誤,反而對律師的辯護惱羞成怒。在今年三月份連續兩起對法輪功學員的二審中,他都頑固的站在中共邪黨迫害的立場上維護一審的誣判。 本案主審法官李旭東,在二零零九年法輪功學員楊明二審開庭時就曾擔任審判長。當年北京律師唐吉田、劉巍為法輪功學員楊明作公正的無罪辯護,他亂敲法槌,阻撓辯護正常進行,逼律師退庭。隨後瀘州中級法院誣告律師擾亂司法秩序,中共操控的相關部門吊銷了兩位律師的執照。這是一起轟動世界的中共司法醜聞。 瀘州中級法院一直與下級法院勾結合伙迫害法輪功學員,不斷的製造冤案。從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到二零一五年三月不到半年的時間裏,李旭東任主審法官連審四名法輪功學員。納溪農機局公務員楊太英(判四年)、西南石油大學副教授李延鈞博士(判三年半)在他主持的二審中冤判沒有得到應有的糾正;唐明海又被二審維持冤判;易群仁正在等待二審結果。 真希望李旭東、韓少華等等這些辦案人員能在辦案過程中認真聆聽律師與法輪功學員的無罪辯護,認真了解法輪功真相,真正明白迫害法輪功的違法犯罪性質,意識到將來要承擔的責任及嚴重的後果,良知覺醒,痛改前非,彰顯正義,秉公辦案,為受盡魔難與冤屈的法輪功學員申冤,彌補過錯,選擇有前途的未來。 迫害唐明海的二審人員: 瀘州中級法院審判長 李旭東 審判員 李瑞亮 徐智宏 書記員李睿(音) 瀘州市檢察院檢察員 韓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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