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遼寧省撫順市新賓縣法輪功學員鄧玉清、張富春、張國友、閆廣玲、孫秀珍、郭慶鳳、王翠蓮七人到吉林省通化縣三棵榆樹鄉郵寄控告江澤民的控告狀,被三棵榆樹派出所綁架,後報通化縣公安局國保大隊。 國保大隊隊長王義冠等人將鄧玉清、張春富等七人綁架到通化市看守所。後張國友、閆廣玲、孫秀珍、郭慶鳳、王翠蓮被強迫交一萬元取保候審。鄧玉清、張富春、張國友、閆廣玲被非法批捕,鄧玉清和張富春被非法關押到通化市看守所五個多月,並遭通化縣法院非法庭審。 在鄧玉清被綁架幾天後,家屬認為自己家人在控告江澤民時沒有犯罪,找了北京律師為鄧玉清做無罪辯護。 在律師到通化市看守所見到鄧玉清之後,吉林省司法廳找北京市司法廳,北京市司法廳找律師所在事務所,找到辯護律師,不讓律師給鄧玉清辯護。如果律師再到吉林省公安局看守所見鄧玉清,得經過吉林省司法廳批示。 律師辯護是正常的維護當事人權利的合法行為,去見當事人還得吉林省司法廳批示,這是中共當局以權代法,徇私枉法。 而鄧玉清等七人被綁架後,被警察帶到三棵榆樹派出所,警察對他們審訊時,不讓法輪功學員為自己辯護。強迫法輪功學員聽他們的有罪陳述。剝奪法輪功學員自己辯護權利。 通化縣檢察院也不聽法輪功學員為自己辯護,違法將案件公訴到通化縣法院。 法院開庭對法輪功學員鄧玉清、張富春、張國友、閆廣玲庭審時,不允許法輪功學員為自己抗辯,只在法庭問法輪功學員甚麼,讓法輪功學員回答而已。 附錄:相關法律條文: 以下是相關法律,說明法輪功學員請律師辯護和自辯是受法律保護的,通化縣公檢法的阻撓是知法犯法。另外,法輪功學員控告江澤民是受法律保護的,她們並不是犯罪嫌疑人,他們受到當權者陷害時,更應該受到法律保護。 刑事訴訟法第11條規定: 法院審判案件,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這一原則的基本含義是: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都有權為自己辯護。自審查起訴階段開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審判階段,被告人符合法律規定的相關條件的,法院應當指定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2.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6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根據這一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可以獲得律師提供法律幫助,從而有效地行使辯護權。 3. 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法院在審判程序中,應當及時告知未委託辯護人的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並在法定情形下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被告人進行辯護。在法庭審判中,法院應當保障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依法辯護行為不受干擾。當然,這一規定對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同樣適用,這兩個機關也都有義務保障被告人獲得辯護。 但是通化縣公安局、檢察院、法院在審理鄧玉清等人的案件中,剝奪法輪功學員辯護的權利,這是嚴重的執法犯法。而控告江澤民時,法輪功學員依據《憲法》四十一規定,公民有控告的權利,卻被綁架到看守所,這種破壞《憲法》實施的行為,完全構成破壞法律實施罪。真正犯罪的是通化縣的公、檢、法人員,而不是這七位控告江澤民的法輪功學員。當然歷史在向前延續之時,真相必將昭然於天下,那時迫害者一切都被你們從事的案件中所記錄,就是你想逃脫,你都逃脫不了,因為你自己堵死你的路。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十八屆四中全會公布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追責制」。這可能就是為追究江澤民罪惡而為他量身定做的,江澤民對法輪功的誣蔑和制定的對法輪功要「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政策很明顯是公然違法的,制定與執行這一政策的人都是明知違法而為之的,都將會受到終身追究的。 那麼跟隨江澤民迫害法輪功的人員,在當今法輪功的真相幾乎遍地都是時,你不去了解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那等待的只有你跟著江澤民一起走上歷史審判的舞台!接受正義的審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