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九日】張克嶷,在康熙十八年,擔任刑部主事。有個案子牽扯到執政者的族人,各部門沒有敢問的,只有張克嶷請求審問此人。內務府用此人出使外地為藉口推辭,張克嶷追查的更急了,發出公文,追問此人出使到何地、歸期是哪天,力請狀告此人。聞者肅然。 張克嶷擔任廣西平樂知府,當地瑤族、僮族雜居,盜賊難以查獲。張克嶷到任一月,用信義使苗族的酋長心服。拿獲了兩名大盜,擊斃了其中一名大盜,寬宥、赦免了另一人,責令他偵查緝拿其他盜賊。於是,張克嶷在任期間,盜賊不敢窺視他管轄的境內。 張克嶷調到了廣東潮州,下屬的縣裏盜賊象群蜂一樣四起,有的自稱明朝後裔,聚眾達一千多人。張克嶷指揮人馬斬了三名頭領,剩餘的眾人乞求投降。巡撫將要按照剿滅前明後裔的大案,上報張克嶷的大功。張克嶷卻說:「這是盜賊罷了,不過是自稱明朝後裔而已。如果(按照明朝後裔上報)興大獄,株連過多,恐怕會轉而生出民變。」就用盜賊結案了。 郡裏有豪門大戶的人,在迎親路上,奪了別人的未婚妻。張克嶷微服私訪,得到了其蹤跡。案子判決,應當執行死刑。監獄的司法官,受督撫的命令,為仗勢奪妻者求情,說:「稍微姑且緩刑,當有報答。」張克嶷卻說:「我的官可罷,案子不可用錢買。」依法辦了案。 (《清史稿卷四百七十六列傳二百六十三循吏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