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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保護公民控告、舉報權利的相關規定
【明慧網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一、公安部方面

公安部印發實施的《公安機關內部人員干預、插手案件辦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中明確規定:1.公安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都應當按照規定予以記錄。2.屬於違法干涉辦案的,一律予以通報。3.違法干涉辦案造成後果的,依紀依法嚴肅追究責任。

此規定還要求: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對依法依規進行登記報告的行為予以支持,不得妨礙、限制、侵害登記報告人的合法權益;各級公安機關紀檢監察部門、組織人事部門等單位對登記報告人員的相關情況應當嚴格保密;對應當報告而不報告或利用登記報告誣告陷害的,以及對登記報告人員或調查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要嚴肅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二、法院方面

國務院辦公廳2015年頒布了《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以保障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

其中第一條就要求:法院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不得執行任何組織、個人違反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程序、有礙司法公正的要求。

法院領導幹部過問案件、打探案情、請托說情的,適用《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及其實施辦法。

三、檢察院方面

與公安部、法院下發新規定同步,最高檢察院近期把一九九一年五月六日第七屆最高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第六十五次會議通過的《最高檢察院關於保護公民舉報權利的規定》重新下發給各級檢察院,並要求切實貫徹執行。

在《最高檢察院關於保護公民舉報權利的規定》中:

第二條:公民依法向各級檢察機關舉報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工作人員違法犯罪行為,其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第三條;檢察機關受理公民舉報和查處舉報案件,必須嚴格保密。

第四條:對違反上述第三條保密規定的責任人員,要根據情節和後果給予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對公民的舉報,進行阻攔、壓制、刁難或打擊報復。

另外第三條裏又明確細規定了7條,其中

第1條:受理舉報應在固定場所進行,專人接談,無關人員不得接待、旁聽和詢問。

第3條:對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有關情況及舉報的內容必須嚴格保密,舉報材料不准私自摘抄和複製。

第4條:嚴禁將舉報材料和舉報人的有關情況透露或轉給被舉報單位、被舉報人。向被舉報單位或被舉報人調查情況時,不得出示舉報材料原件或複印件。

第6條:向舉報人核查情況時,應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舉報人身份的情況下進行。

當日前一篇文章: 《左傳》中的勸善名句數則(4)
當日後一篇文章: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大陸綜合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