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山東省昌樂縣地方稅務局公務員趙長勝堅持修煉法輪功,被綁架、非法判刑八年,在看守所、山東省監獄遭受毆打、體罰、強迫勞動等殘酷的不人道的折磨和侮辱。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趙長勝向最高檢察院郵寄了對江澤民的控告書。 下面是六十二歲的趙長勝陳述的部份事實及理由: 原告於一九九五年經人介紹修煉法輪功,通過修煉法輪功,使自己的道德品行得到迅速提高,達到祛病健身,強身健體之功效;按照真、善、忍做好人,修心向善,行為歸正;對穩定社會秩序,提高人們的身體素質和道德品行都起到了不可估量的正面作用。修煉使我理悟,明白了人生真諦。非常感謝我們最偉大、慈悲的師尊。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中共惡首江澤民出於個人妒嫉心,一手發動了對我們慈悲的師尊和法輪大法的造謠、污衊、誹謗,針對法輪功修煉者實施了殘酷迫害,使許許多多的法輪功修煉者在精神上、肉體上遭受了極大的摧殘,在殘酷鎮壓中致死、致殘、致傷,致使千萬個家庭破裂,數以萬計的人流離失所、無家可歸。法輪功學員遭受非法抓捕、逮捕,非法拘禁、監禁,刑訊逼供,被勞教、判刑以及其他形式的酷刑、殺戮,嚴酷的精神和肉體折磨,被非法搜查和沒收,虐待、奴役和侮辱等各種形式的迫害。原告就是千千萬萬個因修煉法輪功而遭受殘酷迫害中的一個。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早飯後,我被北唐吾鄉黨委書記張春雨叫到鄉黨委辦公室,張春雨說:現在形勢發生了變化,上級要對修煉法輪功的人員實行鎮壓、打擊,不允許黨員幹部修煉法輪功,要求我立即放棄對法輪功的修煉。我說修煉法輪功做好人,祛病健身於已於國無害,為甚麼叫我放棄修煉法輪功?張春雨說:這是上級的指示,是原則問題,我是執行上級的指示。又經多種方式的說服,我還是說:我不放棄修煉法輪功。張春雨很生氣的說:你再說還煉法輪功,我就按組織紀律處分你,說完就給昌樂縣稅務局局長吳經功打電話說了我的情況。(當時參與的人員還有鄉長秦華武、副書記張蘭村、鄉黨委秘書等)。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上午,我被昌樂縣地方稅務局長吳經功調回昌樂縣地方稅務局。在局長辦公室裏,由吳經功局長等人又開始以各種方式的逼我放棄修煉法輪功。我說:修煉法輪功做好人,祛病健身,於已於國無害,為甚麼叫我放棄修煉法輪功。吳經功說:這是上級的指示,是形勢的需要,我是在執行上級的指示,如果你不放棄修煉法輪功,不寫保證書,我的職務就不保。我說:修煉法輪功沒有錯,我不寫。隨後又強迫我到值班室看中央電視台的特別新聞,這時在全國範圍內已經開始對法輪大法進行造謠、污衊、誹謗的宣傳,並對法輪功修煉人員實行大肆抓捕、拘禁、監禁,實行殘酷鎮壓、迫害。看完節目後,又把我關押在監察室的房間裏進行迫害,找來我的親人進行施壓,最後毒計陷害。我在失去人身自由的種種壓力之下,被迫違心的寫了所謂「保證書」,是按照他們的要求寫了不再修煉法輪功,才讓我回家了(當時參與的人員還有副局長王桂平、紀檢組長叢相賢、監察科長周建平等)。 後來我在明慧網上發表了嚴正聲明:所寫的一切不符合大法要求的一律作廢。 二零零八年六月九日九時許,我在昌樂縣佳樂家超市門前發放法輪功真相光盤時,遭昌樂縣公安局刑警大隊一幫警察非法抓捕,非法拘禁在刑警大隊西邊的房間裏給我拍照,問我住址,叫甚麼名字等,我沒有回答他們。他們已知我是修煉法輪功的,就給趙世勝打了電話(當時趙世勝的職務是昌樂縣國保大隊副隊長)。趙世勝到了刑警大隊,和他們交流了情況後,然後由刑警大隊的幾名警察把我押送到昌樂縣城東派出所非法監禁。 二零零八年六月九日晚十時許至二零零八年六月十日下午,我在昌樂縣城東派出所遭受了非法拘禁、監禁、刑訊逼供和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搜查,財產、財物被非法搶劫,財物被毀壞、破壞,精神和肉體遭受了嚴重的摧殘和痛苦。 我被非法監禁在城東派出所,趙世勝逼問我叫甚麼名字,家庭住址等,我沒有回答。趙世勝又打開電腦查找我的信息,查找到了我的戶籍檔案,又查找到了我的工作單位和家庭住址。趙世勝問我,你看這照片是不是你,我說看不清楚,他又找來老花鏡讓我看,我說是,然後他們把我銬在鐵椅子上。 酷刑演示:鐵椅子 |
由趙世勝、城東派出所指導員馮某某帶領十幾個警察、協警來到我的住所,強行打開門鎖,恐嚇家人,非法搜查(此時沒有出示任何的法律證件),把我所有的大法書籍、師父法像、一應大法真相資料、輔助材料,刻錄機、光盤(包括刻錄的和空白的,一應輔助材料)搶劫一空。還有與大法真相資料無關的電腦一台(兒子專用),箱子、手錶等物品一併強行搶走、偷走。部份財產、財物遭到不同程度的毀壞、破壞,整個家給翻騰的亂七八糟,一片混亂。所搶物品沒給任何的收據。這是典型的在違犯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和搶劫罪、侵佔罪和毀壞財物罪。(二零零八年六月九日零時左右) 二零零八年六月九日至二零零八年六月十日下午五時許,我在昌樂縣城東派出所遭受了非法拘禁、監禁、非法查體等殘酷迫害。 二零零八年六月十日至二零零九年二月十日我在昌樂縣看守所遭受了非法拘禁、監禁、飢餓、強迫勞動、擁擠、長時間不讓睡覺,醫療貧乏等各種酷刑折磨,在精神上肉體上遭受了嚴重的虐待和摧殘。還遭受了刑訊逼供,非法逮捕、非法被起訴,被非法強行判刑八年。這些嚴重的虐待和侵權行為都是我因為和平、合法的修煉法輪功而導致的。(在昌樂縣看守所期間:我先後在七號監室、十一號監室、二號監室。在二號監室時間是:二零零八年六月十九日至二零零九年二月十日,二號保號所長南某某) 二零零九年二月十日至二零一五年六月八日,我被非法關押在山東省監獄遭受了非法拘禁、監禁、監控、毆打、體罰、以暴力威脅限制人身自由、強迫勞動、跟蹤等殘酷的不人道的折磨和侮辱。嚴重的虐待、侵權,非法搜查和沒收財物以及強迫「轉化」,逼迫看、寫污衊法輪大法、侮辱師父的東西等等酷刑折磨,致使我在精神上、肉體上遭受了殘酷的折磨、摧殘、痛苦。 二零零九年二月十日我被昌樂縣看守所非法押送到山東省監獄遭受殘酷迫害。我被非法關押在山東省監獄十一監區。開始一個叫姚雲霞的對我談話,先問了我的一些基本情況,又問了我修煉法輪功的情況。我說法輪功好,於已於國無害。姚雲霞說:凡是來這裏的法輪功修煉者都必須寫「五書」。就是必須放棄對法輪功的信仰,都必須接受強制「轉化」。(當時山東省監獄長齊曉光、政委戰化成、十一監區長張磊光、教導員李偉)十一監區主任姚雲霞(犯人) 二零零九年二月十日晚飯後,在姚雲霞的授意安排下,讓我在一間值班室的房間裏,讓六個年輕體壯的年輕人(犯人)強迫我寫「五書」。開始拿來別人寫好的樣本讓我比照著寫,只簽自己的名字。我說我不寫,他們說十二點前必須寫好,開始還讓我坐在小凳子上,看我不寫,就不讓坐小凳子了,讓我蹲著,我還不寫,他們就拿著我的手寫,我也不配合,這時有人把燈熄滅了,房間裏漆黑一片,他們開始實行暴力行動,按住我的頭、腿、胳膊,踩兩手、頭、腳,當時疼痛難忍,我就喊叫,他們一聽喊叫,更變本加厲,又捂我的嘴,踩我的頭,直至折磨的大汗一身,渾身沒一點力氣,話也說不出來。他們也用盡了力氣,這時已經下半夜了,他們休息了會兒又說,再不寫,還繼續。這時我的兩手已經腫起來了,渾身疼痛,我說手都這樣了,怎麼能寫字,他們又拿著我的手,強逼著我寫。 酷刑演示:腳踩在手上 |
二零零九年二月十一日,我被關押在山東省監獄十一監區二十組遭受殘酷迫害。(十一監區是山東省監獄專為殘酷迫害法輪功修煉者而設置的專業化監區,所利用的人都是挑選的,大多數都是些死緩、無期、刑期長、殺人、暴力、搶劫、黑勢力等罪犯,採用以高分、減刑多、快來促使他們施行暴力。)(時任十一監區長張磊光,教導員李偉,監區主任姚雲霞,二十組長石峻屹,包夾王文俊)二十組屬嚴管組。 嚴管組每組負責對一名法輪功修煉者強制「轉化」。在這間屋裏只有殘酷迫害,強制「轉化」、強迫、逼迫、毆打、體罰、限制人身自由,逼寫、逼看污衊、侮辱、誹謗、陷害法輪大法和師父的東西,如不按他們的要求看、寫,各種各樣的酷刑折磨隨意使用,在這樣的酷刑折磨下,我的精神、肉體遭受了極大的摧殘和痛苦。 二零零九年四月份我被關押在十一監區六組遭受殘酷迫害(組長楊正鈺,包夾周春生)。表面上的形式與二十組有所不同,但是目標是一致的。都是在執行著山東省監獄制定並實施對法輪功修煉者的殘酷迫害,強制「轉化」政策。六組的迫害方式是限制人身自由、言論自由。天天寫污衊大法、侮辱師父、放棄對法輪功的信仰等東西,每天都有作業任務,完不成作業的或未按規定要求寫的,各種各樣的酷刑折磨隨意使用。由紀律組統一施行,各組只彙報情況。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至二零一五年六月我被非法關押在四監區遭受殘酷迫害。在這期間我遭受了非法拘禁、監禁、監控、跟蹤、體罰、以暴力威脅限制人身自由、強迫勞動、殘酷的不人道的折磨和侮辱。嚴重的虐待、侵權,非法搜查和沒收財物以及強迫「轉化」,逼寫污衊大法和侮辱師父的東西,即(思想彙報),致使我在精神上肉體上遭受了極大的摧殘、痛苦。 山東省監獄四監區主要是對刑事犯罪人員實行勞動改造的監區,以生產勞動為主。負責迫害法輪功修煉者由一名教導員和一名專職警察具體負責。時任教導員鄒某某,專職警察邵保賓,二零一一年教導員王傳海。參與迫害的(犯人)還有董文臣、黃大橋、姚懷勇、解洪林、菊光仁、李文東、苗懷東等。迫害的手段是非法監禁,監控、以暴力威脅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搜查和沒收財物、體罰、逼寫《監規》和污衊大法的東西,各種酷刑隨意隨時使用。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至二零一一年四月,我在四監區新收組遭受殘酷迫害,只在一間房內不許隨便離開,有專人看管,輪流值班。每天強迫寫《監規》,每月逼寫《思想彙報》,不許與其他人隨便交談,如果違反規定(規定是他們自己的規定)。體罰、精神折磨隨意使用。此期間:我被嚴管兩次,第一次三個月,第二次四個月。「嚴管」,就是更加嚴厲的管理,限制人身自由、體罰、精神折磨等,在精神上肉體上遭受了極大的摧殘、痛苦。 二零一一年五月至二零一五年六月我被關押在四監區23組、21組遭受迫害,這期間和以前的迫害形式有所不同,限制人身自由不那麼嚴了,可以房外活動,但不得離開監區,給安排了勞動任務,勞動時開始有專人看管,不許與法輪功修煉者說話、接觸、交換物品,每月逼寫彙報一次,要按照他們的意圖寫,如果不合格各種形式的懲罰隨意使用。 十六年來,我不僅在精神上、肉體上遭受了極大的摧殘、折磨,在財產、財物、經濟利益上遭到不同程度的毀壞、破壞和損失;親人親屬在精神、肉體上遭受了極大的摧殘痛苦。二零零八年六月我因合法修煉法輪功、遭受非法抓捕、逮捕、判刑、入獄,同時被開除公職、停發工資和一切福利待遇,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家庭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 十六年來,我們法輪功修煉群體遭受著重重苦難,無論我們上訪也好、印製、宣傳真相資料也好、打橫幅也好,在主觀上沒有哪一個行為所體現的意思表示表明其具有「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故意;客觀上我們破壞了國家的哪一部法律、行政法規?根本就沒有。 根據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在此我對江澤民所犯罪惡提起起訴:起訴江澤民迫害公民信仰罪、非法剝奪公民財產罪、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酷刑罪、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錯用濫用法律條文的瀆職罪、利用中共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在此申請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江澤民向最高法院提起公訴、依法追究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