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二零一五年一月十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一日下午,信仰法輪大法的張國珍女士被遼寧省阜新市阜蒙縣城西派出所警察綁架。十二月底,張國珍被阜蒙縣檢察院公訴科張鐵剛等人非法起訴到阜蒙縣法院。 張國珍女士今年五十六歲,曾經身體多病,經常腰疼(腰椎盤突出),多年四處求醫無果,直至修煉法輪大法才重獲健康,從此全家沉浸在幸福中。張國珍的女兒發現,修了大法,媽媽不僅身體好了,心地也更善良了:比如媽媽買雞蛋時總是挑不好的買,她曾不解的問:「買東西一樣花錢,誰不挑好的拿呢?!」張國珍卻說:「做點買賣不容易,一會我們回家就吃了,不礙事的。」聽後女兒對媽媽頓生敬意。張國珍女士曾經撿到過錢包也都想方設法的歸還了失主,失主還特意到家中言謝。 張國珍女士這已經是第二次遭非法關押迫害。早在二零零八年曾被非法勞教,並在勞教期間遭受了拳打腳踢、上大掛等酷刑迫害。聽聞張國珍女士遭綁架,她的老鄰居氣憤地說:「阜新縣(又名阜蒙縣)就這一個好人,還被他們抓走了!」 張國珍的家人為其聘請了北京佳法律師事務所的張傳利律師為辯護人。張律師在遞交給檢察院的《律師意見書》中明確的闡明「信仰法輪大法無罪」的依法辯護意見,要求檢察院對當事人不予起訴。但非常遺憾的是,阜蒙縣檢察院的公訴科人員張鐵剛等人並未聽取律師的意見,仍然非法起訴了張國珍女士。 《公務員法》新增第九章第五十四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二零一三年八月,中共中央政法委出台指導意見,首次明確規定「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在職責範圍內對辦案質量要終身負責」。中共對法輪功的迫害是明顯違法的,而各級公務員以執行命令為名所實施的任何違法的迫害行徑,法律已明確規定要由執行者「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條法律堵死了所有參與迫害的公檢法人員逃避懲罰的後路。 希望阜蒙縣公檢法人員,放眼未來,守住良知,莫做執法犯法、迫害良善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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