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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台法院開庭迫害77歲老人 不敢提法輪功
【明慧網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八日】(明慧網通訊員山東報導)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三日,山東煙台市蓬萊法院以所謂「破壞法律實施」為罪名對七十七歲的法輪功學員陳光偉老人非法開庭。

面對一位古稀善良老人,公安局國保大隊警察傾巢出動,如臨大敵。國保大隊頭目劉玉明、遲福利早早來到法院門外,晃來晃去。

陳光偉老人衣著整齊,心態坦然,堂堂正正地來到法庭,為自己做了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講述了自己為甚麼修煉法輪功,信仰合法、迫害有罪的道理。講述的過程中,陳老先生目光正視法庭工作人員,而參加庭審的這幫法官們個個低著頭,好像是受審的,啞口無言。當講到法輪功時,被他們粗暴的打斷說:「不許提‘法輪功’三個字」。

陳老先生是因為修煉法輪功才遭到綁架、抄家、甚至被非法起訴到今天的法庭,整個事件的起因是因為信仰法輪功,和迫害法輪功,法庭辯護中,他們卻不讓提法輪功,這不是荒唐可笑嗎?

庭審進行了二十分鐘左右就草草休庭。

附:陳光偉的辯護詞

我叫陳光偉,今年七十七歲。收到法院給我的起訴書,下面,我針對蓬萊檢察院對我的指控,我做自行辯護。供合議庭採納。

本人認為:本案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編註﹕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將我起訴到今天的法庭,實屬證據不足,事實不清。起訴書指控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中共是邪教)的罪名不能成立,本人的行為沒有觸犯任何刑律。

我是一九九六年開始學煉法輪功的,當時我的身體不好,有胃痛病、腰痛病、失眠、高血壓、心臟病,特別是到了晚上睡覺時心臟停搏。這些病把我折磨得非常苦惱,煉上法輪功以後,這些病不知不覺都好了,讓我體會到了無病一身輕的狀態。感到這個功法很不一般,祛病健身效果太好了。隨著不斷學習,對法輪功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其實法輪功是佛家修煉大法,要注重心性的修煉,要重德行善做好人,要打不還手罵不還口,按照「真善忍」宇宙特性修煉。處處與人為善,做事先考慮別人。在修煉中使人的道德水平心性境界都得到提升。可以說是一部高德大法。

一、本人主觀上沒有破壞法律實施的故意。

本人修煉法輪功主要的目的是為了強身健體和淨化人心,並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做一個好人,而不是為了破壞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因此本人主觀上沒有破壞法律實施的故意。

二、本人客觀上也沒有破壞法律實施的行為。

煉法輪功是信仰問題,信仰不構成犯罪。信仰屬於思想範疇,不是行為,思想本身不構成犯罪。法律只懲處行為。這是法律的基本原則。本人信仰法輪功就有宣傳自己信仰的自由,屬於人權自由的範疇。不會違法也不構成犯罪,更不應該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

1、本案沒有本人參與邪教組織(中共才是邪教)的證據。

本人究竟利用了哪個邪教組織,它的組織形式是甚麼?它的機構、成員、職能人員、管理形式等等都是甚麼?這個組織的住所地是在哪裏?本人是這個組織的甚麼官職?有甚麼能力可以利用該組織?誰聽本人的?本人下的甚麼命令?怎麼利用的?公訴人在起訴書上並沒有出示相關的證據來證明。

2、沒有破壞任何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實施的證據。

在起訴書中,公訴人沒有出示我破壞了哪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規,以及破壞了哪一條法律從而導致該法律或行政法規在社會中得不到貫徹執行。

3、公訴人在起訴書上出示的證據與本案涉嫌的罪名沒有關聯性。

公訴人出示的證據即使屬實,也僅能證明本人有傳播法輪功宣傳資料的行為,而本案涉嫌的罪名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法輪功宣傳資料並不等於邪教宣傳資料,散發法輪功宣傳資料也不等於是「利用邪教組織」,這二者之間沒有任何關聯性。

因此,我既沒有利用邪教組織,也沒有破壞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本人的行為沒有觸犯《刑法》第三百條。司法機關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來構陷我已經構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的「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罪」,應該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 、法輪功是正法

法輪功是甚麼因為中共的信息封鎖,你們也許並不清楚。法輪功是佛家的修煉大法,以宇宙特性「真、善、忍」為法理,教人修心向善,提升道德,再加上五套功法,有祛病健身奇效。全世界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都有人自由的修煉法輪功,僅台灣就有幾十萬人修煉法輪功。全世界只有中共在迫害法輪功。

法輪功修煉者是一群最善良的民眾,最自律的人,當領導不吃拿卡要、不貪不腐,當醫生不收紅包,在各個行業裏都能夠恪盡職守做個好人,在當今物慾橫流的環境裏法輪功就是一塊淨土,對社會有百利而無一害。這是有目共睹的事實。中共通過造謠誹謗栽贓來誣陷法輪功,硬要把白的說成黑的,指鹿為馬,只能說明中共有問題。

2000年4月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和公安部聯合發布的39號文件共認定邪教組織有14種,名單中沒有法輪功。那就是公安部並不認為法輪功是「邪教」。污衊法輪功是「邪教」,是江澤民1999年10月26日對法國《費加羅報》記者採訪時隨口說的,屬於個人言論,不是法律。1999年10月27日《人民日報》發表的題為《法輪功是×教》特約評論員文章顯然也不是法律效力,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四、 修煉法輪功合法

《憲法》第三十六條中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法輪功作為一種信仰,是法輪功學員最基本的人權,公民修煉法輪功、講述法輪功的真相、到北京上訪都是合法的,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信仰自由、言論自由的權利。

公訴人把我家的法輪功書籍、光盤當成構陷我的證據是不成立的,法輪功書籍是我尋求信仰的一部份,神韻光盤是美國神韻藝術團以復興中華傳統文化為宗旨,擁有世界頂級舞蹈家演出的一台純善純美的晚會。每年在全球一百多個城市巡演,風靡各國主流社會,被譽為「世界第一秀」。 法輪功學員將神韻晚會刻錄成光盤,免費向民眾發放,合情合法。這些都不能成為證據。

法輪功學員沒有破壞任何一個法律的實施,與香港、澳門、台灣及全世界一樣,在中國大陸修煉法輪功完全合法,散發法輪功資料光盤完全合法。

構陷我所引用的法律是《刑法》第300條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其中根本沒有提到法輪功,也沒有規定修煉法輪功是犯罪行為。因此,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修煉法輪功不是犯罪。

最高法院關於貫徹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和「兩院司法解釋的通知」[法發(1999)29號]中提到法輪功,因該通知不是法律,不能作為執法依據。

審判長、審判員、檢察官和法官是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是民眾的希望所在。司法部門借用《刑法》第三百條來構陷、打壓和迫害善良的法輪功學員就是嚴重違背人類良知和道德、違背社會正義的。希望法庭能本著自己的良知和道德,本著對歷史負責的精神,以高度的責任感和歷史使命感來維護社會正義,做出正確的選擇,還法輪功修煉者一個清白。

辯護人:陳光偉

201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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