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瀋陽市法院踐踏法律的「內部規定」
從一宗離婚案看中共對法輪功無所不在的迫害
【明慧網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一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遼寧省瀋陽市和平區法院2014年7月21日作出一項離婚案判決,法官明確地說:只要涉及法輪功,就要作對法輪功學員不利的判決,這是法院的「內部規定」。

據悉,在這家法院的所有相關離婚案的庭審過程以及判決書上,都不會出現有關法輪功的內容,但是判決時卻是按照所謂「內部規定」執行,即一定要做出不利於修煉法輪功的一方的判決。而事實上,該院法官也確實是這樣做的。

瀋陽市和平區法院2013年12月19日對一宗離婚案進行立案,2014年7月21日作出一審判決。今年初,原告女方去瀋陽市和平區公安局國保大隊開出男方曾因修煉法輪功,於2012年被劫持到洗腦班迫害的材料。於是法院不顧事實、法律,按照「內部規定」,作出判決,完全滿足原告女方的所有要求,傷害男方。(詳見瀋陽市和平區法院[2014]沈和民一初字第00246號民事判決書)

在庭審過程中,原告女方就是強調男方是法輪功學員。但法官並不把這些內容寫到庭審紀錄中。此案主審法官宋凱承認:根據被告男方的條件,以及原告女方的表現,孩子應該判給被告男方,但是涉及法輪功就不行,(即使)我同意把孩子判給被告男方,上級領導也不同意。

據悉,該法院主管此案的副院長程興橋,一再拒絕接離婚男方的電話,後通過他人明確表示,只要涉及法輪功問題,就要作對法輪功學員不利的判決,法院內部有規定。程興橋還說,一般都不會讓當事人知道是依據這個「內部規定」判案的。

從這樣一個簡單的離婚案中,就能看到中共對法輪功十五年的迫害是全方位的,精神上、肉體上、經濟上,社會上、家庭中……可以說是無孔不入,無所不在。但這也表明中共懼怕「真善忍」的程度,體現出其虛弱的本質。

現在,上述離婚案中修煉法輪大法的男方已經向瀋陽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和平區法院:
副院長程興橋15640569111
辦案人宋凱024-83219539、1564053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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