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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大連金州區法院偷偷判刑七年 夏元新上訴
【明慧網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大連市法輪功學員夏元新的家屬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接到看守所的電話,才得知夏元新已經被大連市金州區法院誣判七年。律師表示這是報復性的行為。夏元新提起上訴。

大連金州西河市場六十多歲的夏元新,二零零四年開始修煉法輪大法,在單位裏工作任勞任怨,髒活累活搶著幹,年年被評為先進生產者,他是一個能處處為別人著想的人;他妻子體弱多病,所有的家務都是夏元新一人承擔,買菜、做飯、洗衣服等,是個鄰里稱道的好丈夫。夏元新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四日在家中被金州區光明派出所綁架、非法關押,在鄰居及親朋好友中引起軒然大波,鄰居們說:「抓這樣的好人,共產黨這不完了嗎?」

夏元新家屬探視權一直被剝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當天趕上停電,大連市金州區法院所有法庭都停止庭審、擇日再開,唯獨對夏元新卻要堅持開庭。夏元新的妻子央求:「不讓我進去旁聽,哪怕讓我進入庭外,看他一眼也行。」卻被法警拒絕。夏元新的妻子頓時癱倒在地。

下面是夏元新的上訴狀:

上 訴 狀

上訴人:夏元新,男,1951年8月26日出生,漢族,出生地遼寧省大連市,初中文化,大連福興製鞋有限公司退休工人,住房大連市金州區北山路618號,2013年8月24日被大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現被羈押於大連市金州區看守所。

上訴人夏元新認為大連市金州區法院(2014)金刑初字第102號刑事判決書,既無事實根據,也無法律根據,錯誤判決上訴人有罪,並處以重刑,這完全是對上訴人正當行使辯護權的報復,為維護個人權利,捍衛法律尊嚴,特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請依法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決上訴人無罪。

一、原審法院開庭程序粗暴專橫,嚴重侵犯上訴人辯護權利

在一審開庭過程中,審判長王忠衛態度惡劣,禁止上訴人講話,並屢屢打斷辯護人發言,肆意剝奪上訴人和辯護人的程序權利。

法官,應該是公正理性的審判者和居中的裁決者,而不應該明顯偏袒任何一方。王忠衛完全沒有找到這一角色的位置,在法庭上完全取代了公訴人,自始至終與上訴人和辯護人激烈爭辯,且行為言語粗俗無理,對辯方帶有強烈敵意。他似乎沒有任何耐心聽我們講話,只是匆匆忙忙走程序。

我們強烈要求上訴,請上級法院依法糾正這種粗劣的審判方式以及它必然產生的錯誤判決。

二、原審判決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對證據進行核實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份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份,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原審法院在一審開庭時,沒有要求公訴人提交證據原件,所有「證據」都是複製品和替代品。上訴人、辯護人對證據真實性、相關性及合法性均提出強烈置疑,並堅決要求法庭依法責令公訴人提交證據原件、通知證人出庭,審判長粗暴地駁回了辯方的正當請求。

上訴人認為,一審開庭時公訴人出示的所謂「證據」不合法,不真實,完全不能認定上訴人有罪。其中,物證照片含混不清,書證照片看不到內容,證言筆錄難以令人信服,原告妻子及女兒的證言筆錄被作為指控上訴人有罪的證據,上訴人要求妻子女兒出庭作證,上訴人妻子女兒也來到法院要求作證,而法院拒絕了上訴人及妻女的要求,理由是「法院認為沒有必要」。

三、原審判決違背了《刑法》第三百條的規定

在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根據的情況下,判決上訴人有罪,且處以重刑,這是原審法院粗劣審判方式的延續和結果,同時也是對上訴人依法行使辯護權的惡意報復。

法官角色的錯亂,直接導致了一審開庭的不公正和不理性。審判長王忠衛在與上訴人及辯護人的爭執中,已經完全忘記了自己應有的客觀和中立,怒氣沖沖,氣急敗壞,如此情形,我們怎麼能期待他會做出公正的判決?!

四、令人作嘔的假「公開審理」

本案依法屬於公開開庭的案件,原審法院也在庭前作了公示,本案將公開審理。然而,開庭當天,法院門前戒嚴,警察拉起了警戒線,將本來就不多的旁聽者攔在門外。這不是公開審理。這是對公開審理制度公然的篡改和羞辱。

法院,是民眾尋求公平正義的地方。法律,是司法的準繩;求真,是法院的底線。一個在開庭程序上公然作假的法院怎能讓人相信它會在事實上求真,又怎能讓人相信它會在法律上堅守原則呢?

我堅決否定這樣的判決,就是因為他們的所作所為完全與法院的角色定位相背離。

法院如果不從點點滴滴維護法律、維護公平正義,如果其所作所為甚至令普通民眾所不齒,它已經不再是法院。法官這個角色已經被金州區法院糟蹋了,這遠比個案的成敗尤其令人擔憂。

故此,本人基於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的信賴,基於對上級法院能夠堅守法治底線的期待,特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請依法糾正原審法院的違法審理和錯誤判決,還法治以清明,還個人以清白。

上訴人:夏 元 新

2014 年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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