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一日】在我接觸的同修被綁架的案例中,發現在遭綁架之初,家屬及參與營救的同修往往不知如何開始,通常首先想到的是請北京的正義律師來堅持要人,講真相的項目戛然而止;其次想到的是寄望於常人或老弱病殘同修及家屬去要人,認為常人不怕寫保證,不怕亂講話,老弱病殘同修會喚起人的憐憫心,因而不怕被抓;再其次經濟狀況好的同修家屬用金錢疏通關節,「走水路」撈人。 我們看到更多的情況是:公、檢、法、司機關屬邪惡密集之地,正念不足者,心態不穩,不但救不了人,還會讓常人對大法不敬,對大法弟子有微言、怨氣,甚至生出輕慢之心,正義律師有時亦然。不在法上而花錢「走水路」者,就是放大邪惡的慾望,有時反而被盯上,放了又抓,魔難不斷。有的花了二十餘萬元,最終人還是在裏面的,更有的花了大把錢最終人還是被迫害致死。 經過交流,我們悟到,正念正行的大法弟子「佛光普照,禮義圓明」[1],光燄萬丈之際,邪惡無處遁形,於是我們本地同修改變了做法,營救同修以大法弟子為主,常人家屬配合,且決不用金錢去「走水路」撈人,同時將營救工作溶入到更廣泛的救度眾生中來,鍥而不捨的講真相救人。 我們以請律師的名義,一家一家的面向各個律師事務所對律師講真相,拿著真相資料詢問他們:「因為發放這樣的勸善資料而被捕,你們怎麼看?」這樣資料就面對面發出去了,他們有疑問我們就可以解答了,律師接不接案不重要,重要的是他接了真相資料,一個一個的生命將獲得救度。對公、檢、法、司、人大、紀檢等部門和社會相關人員講真相也是如此操作。這樣講真相有針對性,也容易講到常人的心裏去,常人願意接受,也願意聽真相。 由於北京太遠,請北京律師成本高,所以我們只請本地律師。但本地律師怕心重,所以我們只請本地律師做事務性的工作,比如會見,與公、檢、法、司機關聯繫,接受和遞交司法文書等。開庭辯護時則不需律師參加,我們自己辯,通常由家屬或同修自辯。這樣律師怕心稍緩,容易聽得進真相,也容易接案,收費也低。 要自辯就得自己撰寫《辯護詞》,這涉及到辯護的原則和內容的取捨。必須為法輪大法辯護(也就是講大法真相),大法對個人、家庭、社會都有益無害;大法弟子做三件事是善行,不僅合理合法,而且應該受到鼓勵。如果不為大法辯護,只為自己辯解沒有(多)做三件事(如沒有那麼多資料,等等),就會落在「承認大法有罪」的邏輯圈套中,這樣不但犯了常人的罪,還對大法犯罪,如此則無論是舊勢力的理和常人的法律都會緊追不放,導致魔難纏身,久而不得其解。 《辯護詞》本身也是一份講真相的資料,具有通用性,不但各案可通用,各案的各個階段也可通用,內容雖各有取捨,側重點也不同,但都能通用,並且不限於「審判」階段。《控告信》、《刑事上訴狀》、《行政覆議申請書》、《行政起訴狀》等均可與《辯護詞》內容一樣,只是格式稍有不同而已,改一下文件名和抬頭及請求事項,結尾改一下稱呼,「此致 某機關」,落款改為「控告人」、「上訴人」、「申請人」或「起訴人」即可。這樣一來,《辯護詞》等法律文書就變成了真相資料,讓接觸案件的公、檢、法、司、黨政及相關人員看到後,明白真相得救,從而有一個好的未來,也是一樁大好事。但正式司法文書還是要按正規格式書寫。 通用《辯護詞》可從常人法律的角度,也可從大法弟子善良的角度,還可從人權、普世價值的角度撰寫,不同寫法各有千秋。從常人的法律角度書寫,「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何如?」效果也不錯,「其人弗能應也」常可預料。這裏撰寫的通用《辯護詞》就是從常人的法律角度書寫,已被多位自辯的本地和外地同修及家屬使用過。因為《辯護詞》是要在法庭上宣讀的,所以要力求精簡,篇幅不要太長,否則會讀不完,也容易受法官打斷,不過萬一被打斷了也不要氣餒,庭後提交書面《辯護詞》。鑑於我的法律專業水平有限,所附《辯護詞》內容僅供參考,使用時注意根據案件修改人名、人稱、年份等,亦可自行取捨加減。由於同案可能有多個同修被告,一案需要更多多角度的《辯護詞》,所以懇請同修中的法律人亦為自辯同修及家屬擬寫更多更好的通用《辯護詞》。 總之,既然到了那一步,我們就藉此自辯的機會向那裏的生命講清真相。自辯的過程就是講真相的過程,將自辯與講真相溶為一體,自覺的維護大法的尊嚴,清除邪惡。 因此,蒙難中原的大法弟子無所畏懼,也無需畏懼,只管做師父交待的三件事而無需執著其它,待心性提高之時,魔難自會化解。「身臥牢籠別傷哀 正念正行有法在 靜思幾多執著事 了卻人心惡自敗」[2]。 個人的經歷與體會,疏漏在所難免,希望同修慈悲指正。 下面的辯護詞,主要是面向中共的公檢法人員,從法律的角度進行分析和闡述,僅供參考。 附:《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 我是某某某,是被告某某某的家屬,我接受(2014)某字某號一案被告某某某的委託,擔任他(她)的辯護人,現提出無罪辯護意見如下,供合議庭採納。 一、修煉法輪大法無罪。 (一)《刑法》三百條及兩高司法解釋只適用於邪教,不是邪教者不能適用。 依公安部頒布的《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39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及公安部已認定了十四種邪教,即: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明確的邪教組織有7種,公安部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有7種。其中根本沒有法輪功。 (二)法輪功學員未破壞法律的實施。 法輪功學員修「真、善、忍」,遇事找自己的原因,對政治也沒有訴求。在長達近十五年的苦難中,也未見哪一個法輪功學員有過激行為,去破壞法律的實施,報復國家,報復政府,報復司法工作人員,未見自焚(2001天安門自焚已被國際社會證實是偽案)、未見殺人放火。相反,法輪功學員一直是平和的,即使在殘酷的迫害下,也只是不屈不撓的在講述真相,告訴世人「法輪大法是好的,真善忍是好的」,法輪大法弟子是被冤枉的,被迫害的,等等這些真相。如此合法的表達自己的思想,講述自己的苦難遭遇,破壞了哪一條法律的實施呢? (三)前人大老幹部調查報告的結論。 1998年年底,前人大老幹部依中共中央組織程序向中共政治局提交調查報告,認為:「法輪功祛病健身有效率達99.1%、得到了家庭的和睦、每年可節省上千億的醫療費」。結論是:「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 二、迫害法輪功學員有罪。 (一)迫害法輪功依據違法。 江澤民迫害法輪功的以下依據違法。 1、1999年4月25日,江澤民給政治局常委的一封信──《一個新的信號》。 江澤民個人對法輪功做出負面評價違法,且個人信件及講話也不成法律依據。 2、1999年7月19日 江澤民在高層會議中正式宣布定案,全面取締法輪功。 但七名常委,六名不同意,只有江澤民一人一意孤行,違反黨紀國法,操縱中共中央。導致第二天,出現了震驚中外的針對法輪功學員的抓捕和抄家的全國統一大規模行動的「720事件」。 3、1999年7月22日民政部「關於取締法輪大法研究會的決定」。 民政部認定法輪大法研究會未經登記並違法,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因為如下事實證明中國法輪功研究會(法輪大法研究會)依法成立並獲得政府認證和褒獎: 1992年9月,法輪功被確定為中國氣功科研會的直屬功派,傳功範圍為中國全國。1993年7月30日,經中國氣功科研會批准,中國法輪功研究會成立。1993年8月31日,中國公安部所屬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致信中國氣功科學研究會,感謝李洪志先生為全國第三屆見義勇為先進分子表彰大會代表免費提供康復治療。1993年12月27日,李洪志先生獲中國公安部所屬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榮譽證書。1994年5月14、15日,李洪志先生在北京公安大學禮堂舉辦兩場帶功報告會,主辦單位為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1996年3月,經中國氣功科學研究會同意,中國法輪功研究會正式退出了中國氣功科學研究會。中國法輪功研究會不再存在。 中國法輪功研究會在存續期間是依法登記成立的合法組織,在國家的憲法和法律範圍內依法傳功,獲得各政府機關尤其是公安部的好評。退出中國氣功科學研究會後,中國法輪功研究會解散,各地的輔導站和煉功點,是學員們自願免費義務教功,想來就來,想走就走,沒有辦公場所,沒有名冊,不存錢存物,沒有組織,也不以組織的名義活動。 4、1999年7月22日,公安部依同一天民政部的認定發布針對法輪功的「六禁止」通告。 但公安部的「六禁止」通告的抽象行政行為超越權限,應依《立法法》八十七條第(一)項:「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機關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的權限予以改變或者撤銷:……(一)超越權限的;」和八十八條第(三)項:「改變或者撤銷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的權限是:……(三)國務院有權改變或者撤銷不適當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由國務院予以撤銷: (1)規定的事項超越本部門的權限範圍。 「六禁止通告」屬於公安部的部門規章,依《立法法》第七十一條:「國務院各部……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範圍內,制定規章。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於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然而「六禁止通告」規定的事項是非本部門的同級的民政部的具體行政行為,而執行民政部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由民政部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不在公安部的權限範圍內。. (2)規定的事項只能制定法律,不能制定規章。 《立法法》第八條第五項:「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五)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而公安部卻在「六禁止」通告中將剝奪公民「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並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應制定法律的事項制定成規章,超越權限。在實際施行中,公安機關的承辦人更是目無法紀,任意濫用酷刑,侵犯法輪功學員的生命權和健康權而不受任何法律的約束。 5、1999年10月25日,江澤民個人在接受法國《費加羅報》社論委員會主席佩雷菲特書面採訪時第一次提到「法輪功就是×教」。 中國各大報紙在頭版頭條以「法輪功就是×教」為題發表了江澤民的個人講話。這是對法輪功的誹謗,是違法的。 (二)針對法輪功的迫害,是江澤民個人一手發動。 江澤民無來由的迫害法輪功,採取的手段極其卑鄙惡劣,通常採用密令的形式,不留文字,某些電子文檔也有「看後銷毀」的字樣。如「三個月鏟除」、「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搞垮、肉體上消滅」、「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等,就是江澤民十幾年來通過凌駕於政府司法等一切國家機構之上的超級機構,秘密的部級組織「610」辦公室不斷下達的對法輪功的密令。對法輪功的群體滅絕,直接導致法輪功學員冤獄數百萬,死傷無計其數,更有甚者,還活摘、販賣法輪功學員的器官,犯下了滔天的反人類罪行。 三、對法輪功學員犯罪的承辦人員的法律責任應當依法追究。 法輪功學員是一群善良的修煉群體,卻慘遭如此荼毒,以致人神共憤。 「善惡若無報,乾坤必有私」。我們看到了,該來的已經來了,清算早已開始。 (一)、世界性的控告大面積的展開。 1、江澤民受到國內法輪功學員朱柯明、王傑的控告。 2、江澤民及其追隨者,在國外受到了外國司法的追訴。 全球有30個國家35位律師組成了全球公審江澤民集團的律師團,已經在16個國家提出了針對江澤民的17個訴訟案,包括對於江澤民和另外幾十名中共官員在內,共提出了55個以上的訴訟案,訴訟的罪名為:群體滅絕罪、酷刑罪、反人類罪、殺人罪。 (二)、追訴已初見成效。 1、目前國外至少3個已獲得勝訴判決。 2、國內正在悄悄的發生變化: 中國勞教制度已被撤銷,迫害法輪功的相關人員正在天理報應中受到清理。 據中國政法大學某法學教授、博士生導師2009年在課堂上透露:勞教制度本來在1999年前就準備取消,只是因為出現了一個大的群體法輪功,於是針對他們保留了勞教制度,目前被勞教人員80%是法輪功,如果取消勞教制度,法輪功問題也就(要)解決了。 目前取消勞教制度雖仍未解決法輪功問題,也看不出法輪功學員的修煉環境寬鬆多少,但是清算的大戲卻已悄然上演。 據報導:政法委向中央遞交報告,僅十八大後的三個多月裏,各級政法委官員被雙規、逮捕人數多達453人。其中公安系統392人,檢察院系統19人,法院系統27人,司法系統5人,非公檢法司系統10人,還有12名政法高官自殺身亡。中紀委網站於2014年1月9日刊發《「老虎」「蒼蠅」一起打──十八大以來查辦案件工作綜述》。文章指出,去年,全國紀檢監察機關共立案17。2萬件違法違紀線索,給予黨紀政紀處分18。2萬人。文章引用專家觀點指出,從中紀委查處的落馬官員密度和速度上看,可稱近三十年之最。目前薄熙來被判處無期徒刑,作惡多端的王立軍獲刑十五年,據傳獄中下肢癱瘓,迫害法輪功的中央610主任兼公安部副部長李東生已被捕,隨著其落馬,其親手參與炮製的「天安門自焚偽案」真相正在國際社會全面曝光,據報導,原政治局常委、政法委書記兼公安部長周永康也已被捕。這種清算力度正逐漸加大,迫害法輪功者將寢食難安。 現在,迫害元凶江澤民雖已退出黨政軍大權,但迫害還在繼續,可見其罪之巨,影響之廣、之深、之烈,但伴隨著他及追隨者的,則是撕心裂肺的痛悔和永無盡頭的煎熬。 綜上所述,法輪大法是正法,引導人們信仰真、善、忍,提升了國民的道德素質,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法輪功之所以受到如此不公正待遇,僅僅起源於江澤民的個人意志,毫無法律依據。對江本人及其追隨者的全面清算很快就會到來,若繼續延續他的錯誤,還在針對法輪功犯罪,就是對其錯誤的背書,將與其同罪。 因此,曾經做過或正在做對法輪功不好事情的責任人員,最好向被害者道歉,請求他們的原諒,也許會得到善解。正在做的更應趕快停止,給自己留條後路。否則,國法不容,天理不容,受害人必會追訴到底。 以上辯護意見,請審判長、審判員嚴肅對待,審慎考慮,宣告無罪釋放本案所有大法弟子,並返還扣押的現金、打印機、電腦、真相光盤、真相書籍、打印耗材等私人財產,以謝天下。 辯護人: 二零一四年 月 日 註﹕ [1] 李洪志師父著作:《轉法輪》 [2] 李洪志師父詩詞:《洪吟二》〈別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