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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謬可笑的「公訴」 有理有據的辯護
【明慧網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八日】(明慧網通訊員河南報導)河南鶴壁市淇濱區法院於十二月四日上午九點在第五審判庭,非法庭審法輪功學員馬建軍。在面對非法審判時,馬建軍講述了真相並要求當庭釋放。面對公訴人的指控與所謂「證據」,律師做了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法官和旁聽人員都沉默不語。

八點半左右,審判庭門口已聚集了610的兩個頭目和二十多個警察。法院聲稱這是公開審理的案件,可是馬建軍的家屬十餘人卻被毫無理由的不准入內旁聽,只有三個子女被允許進去,而來自法院、610及未知身份的十五個人卻坐在了旁聽位上,可以容納四十八人的旁聽席位有三分之二是空著的。

法輪功學員馬建軍當庭自我辯護和陳述,講述自己為了祛病健身而走入法輪功並取得了很好健身效果的過程,在日常生活中按照「真、善、忍」的標準,要求自己為人處事要真誠、善良、寬容、忍讓的事實,並當庭質問法官和公訴人:「法輪功是以‘真善忍’為修煉準則修身養性的功法,如果要說這也是邪的話,我不知道還有甚麼是正的呢?公訴人以所謂的‘組織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罪名起訴我,是在誣陷迫害我!我沒有組織,我就是一個信仰法輪功的人,我是無罪的,請當庭釋放。」

鶴壁淇濱區檢察院所謂「公訴人」韓秀紅以刑法第300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編註﹕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以一些所謂的「書、物」為「罪證」構陷馬建軍,來自北京的王雅軍律師從「信仰自由」等角度,全面、有理、有據的指出了 「公訴」的非法性。

王律師指出:「‘公訴方’提出的一些法輪功書籍資料是所謂的物證與本案無關聯性,憲法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書籍只能證明我的當事人信仰法輪功,並不能證明他有罪。根據《憲法》規定,我的當事人有信仰的自由,也有傳播信仰的自由。」

「公訴人」韓秀紅提出一九九九年國家已明確取締法輪功,而王律師則指出:一九九九年民政部取締的是「法輪大法研究會」這個組織(編註﹕民政部的舉動完全是非法的),而不是法輪功個人的信仰,所以現在法輪功根本就沒有組織了,信仰是思想範疇的事,我的當事人也沒有強制別人信仰法輪功,也沒有甚麼危害,跟組織沒有關係。

「公訴人」韓秀紅指出:有兩位車主指證馬建軍散發資料。並宣讀了車主和公安人員的對話記錄:問:你發現你車上有宣傳頁嗎?答:發現了,我沒看就扔了;問:你發現其他車上有宣傳頁嗎?答:天太黑了,沒看見。另一車主說:我開車時發現有法輪功宣傳就扔了。「公訴人」韓秀紅還說還有兩輛車沒找到也沒拍照。

王律師指出:以上證據恰恰不能證明車主所見與我的當事人的行為有必然聯繫,他們並沒有證明自己親眼見到我的當事人發放資料。況且即使我的當事人在發放資料,以上證據也與本案毫無關聯,這就像我們看到的樓盤和各種廣告的宣傳單一樣,沒有人會認為發樓盤宣傳頁的人也是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吧?!

更為荒謬的是:韓秀紅在宣讀第二條證據時,所謂的「證據」竟然是:從馬建軍家非法抄家時抄出的一本關於憲法規定中國公民有信仰自由的資料,還有讀卡器等。王律師當即笑了,說:這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這些關於憲法的資料,怎麼能作為有罪的證據呢?真是太可笑了!

王律師聲音洪亮的把無罪辯護詞讀完後,「公訴人」韓秀紅提出她有異議,甚麼異議呢?「公訴人」韓秀紅當庭說法輪功是×教是眾所周知的,韓秀紅還拋出中共栽贓法輪功的所謂一千四百例、自焚等謊言,並說:這難道還沒有破壞法律實施嗎?王律師辯護說:我國明確規定的十四種邪教中沒有法輪功,中共中央辦公廳確定的七種邪教和公安部確定的七種邪教,都沒有法輪功,特別是前段山東招遠全能神事件後,各大媒體都有十四種邪教的報導,在庭的每個人都有手機可以上網搜索,即可看到。(編註﹕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中共邪教並沒有資格評判甚麼是邪教。但即使根據中共制定的法律法規,迫害法輪功也是違法的。)

王律師還嚴正指出:是不是邪教,既不是公訴人、法院,也不是你我有權利去說的,國家有規定,大家可以去看!還有你說了這麼多,到目前為止,並沒有說出我的當事人是怎樣利用邪教組織的?他的組織在哪裏?有哪些成員?這個組織地點在國外還是國內?我的當事人是這個組織的甚麼職位?組織是怎樣獲取的經費?王律師說:你剛才用了一句反問句問我:這難道還沒有破壞法律實施嗎?這句話應該我問公訴人才對:這難道破壞了法律的實施了嗎?如果自焚破壞了法律的實施,那麼我國每年那麼多自殺的人不都犯了破壞法律實施的罪名了嗎?(編註﹕所謂的自焚和自殺,都是中共炮製的謊言,對法輪功栽贓陷害。)到目前為止,公訴人宣讀的這些,有甚麼證據證明我的當事人破壞了法律實施?又破壞了哪部法律的實施?對社會造成了甚麼嚴重後果?

王律師總結說:本案公訴人提供的證據可分為兩類:一是:下載複製傳播法輪功信仰宣傳冊的行為;二是:資料和宣傳冊的內容有批評共產黨的言論。那麼第一,憲法規定:中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那麼我的當事人就有傳播信仰的自由,所以這個是合法的。兩高的內部規定、公檢法的內部文件,只是不允許黨員、團員和公務員煉法輪功,而我的當事人不是黨團員,當然有信仰法輪功的自由。何況信仰自由,如果說必須在政府規定範圍內的才是自由,那不叫信仰自由。第二,黨章規定:政府執法人員、公務員有接受人民群眾的建議意見、批評和自我批評的規定,所以說對共產黨的一些評論,只要是有事實依據的,就是合法的,就是受法律保護的。

王律師以二戰時期德國新教徒尼莫拉牧師的懺悔詩與大家共勉:在德國,起初他們追殺××主義者,我沒有說話--因為我不是××主義者;接著他們追殺猶太人,我沒有說話--因為我不是猶太人;後來他們追殺工會成員,我沒有說話--因為我不是工會成員;此後他們追殺天主教徒,我沒有說話--因為我是新教教徒;最後他們奔我而來,卻再也沒有人站出來為我說話。

王律師最後說,面對皇帝的新裝,每一個人都不能沉默,我們需要的是說真話的勇氣;面對邪惡,如果保持沉默,縱容邪惡宣判善良之人有罪,不僅違背法律,更有愧於我們的良心,保持沉默就等於助紂為虐。今天是十二月四日,是我國第一個憲法日,在這樣一個有著重要意義的日子裏,希望大家能尊重憲法,對我的當事人無罪釋放。

非法庭審十點半左右結束,整個過程中,面對公訴人呈出的所謂「證據」,王律師一一回應,公訴人啞口無言。

在此再次奉勸鶴壁淇濱區法院的審判長常偉、審判員朱晨曦、王尊賢,及參與迫害的鶴壁610、公檢法司法人員,望你們靜下心好好的了解一下法輪功到底是甚麼,明辨善惡,懸崖勒馬,不要再參與迫害修煉「真善忍」的好人,為自己和家人選擇一個未來!天網恢恢,疏而不漏!迫害法輪功的高官周永康、薄熙來、谷開來、王立軍等等都已遭惡報,如不迷途知返,不久的將來,你們就會站在被告人的位置,接受法律和正義的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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