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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大學退休職工和女兒被非法判刑
【明慧網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明慧網通訊員雲南報導)雲南省昆明市五華區法院罔顧事實與法律,十二月十一日對雲南大學退休職工馬玲和她女兒張稷(學校教師)分別非法判刑四年、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開庭時,三位律師郭連輝、胡貴雲、王全璋有理有據為她們母女二人做無罪辯護,對公訴人的指控進行了有力反駁。

馬玲女士在庭審最後的陳述中說:今天我站在這個審判席上,心情很沉重,我們的國家要依法治國,可是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以後,中共開始迫害法輪功,對法輪功從來沒有講過法律,我們一直都在按「真、善、忍」修煉,首先就是一個知法懂法的好人,我們所有的行為都是在憲法和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全世界都需要真善忍,法輪大法洪傳到全世界一百多個國家,……可現在在我們的國家我們卻不被認可,認為我們犯罪,難道我們中國人的智商低到了連「真、善、忍」都不知道好的地步了嗎?我非常的悲哀!我追隨「真、善、忍」的腳步走到了今天是非常的不容易,也非常的艱難。但是我很有信心,通過今天為我們做無罪辯護的律師朋友們,他們用法律維護了我們的尊嚴,維護了做人的權利,我衷心地感謝他們!

馬玲女士說:我認為我是一個知法守法的好公民,是這個社會最需要的好人,如果都按「真、善、忍」做好人,我們這個社會該多美好啊,就是因為我享有了這個美好,我才願意把這個美好告訴所有的人,哪怕我五進看守所,兩進勞教所,我走的這條路,是咱中華民族的希望之路,是全人類走向未來的希望之路。希望所有在場的人,記住: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擁有美好明天,今天的庭審是對所有人的良心考驗,我希望你們停止對法輪功的迫害,一起走向未來,謝謝!

馬玲女士是雲南大學圖書館退休職工、副研究館員,在中共江澤民集團迫害法輪功十年多的時間裏多次被非法抓捕、抄家、拘留,兩次被非法勞教,先後被非法關押五年零七個半月。在被非法勞教期間,學校停發了馬玲的工資,並取消了馬玲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對馬玲的年度考核評定為「不合格」。這些做法,馬玲回校工作後,向有關部門反映過,但都沒有回覆。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九日晚,馬玲母女前往昆明石林看望腿疼多日的法輪功學員,晚飯時,突然闖入二十餘人,自稱是北大村派出所的,未出示任何文書,不由分說要求他們「走一趟」。馬玲母女等法輪功學員被綁架帶走;馬玲家汽車被扣押。惡警稱「有人舉報你們非法聚會」、「我們穿著制服就是證據」。

馬玲母女被劫持到石林風景區派出所,四月二十日送到昆明市第一看守所非法關押,第二天被昆明市五華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五月二十八日經區檢察院同意,五華公安分局非法逮捕,八月二十八日向五華區檢察院非法起訴。

家屬在五月十三日公安階段請了辯護律師,卻一直不能會見,直到法院開庭前才得到會見。十一月二十八日,五華區法院非法開庭,庭審從上午十點到十二點,下午一點到四點左右結束,當庭沒有宣判,十二月十一日上午非法宣判馬玲四年,張稷三年。

五華區法院非法庭審馬玲母女

十一月二十八日上午,五華區法院門外站滿昆明四區國保610及社區相關人員, 九點三十分左右,家屬開始進入法院出示身份證和旁聽證,並進行了嚴格的安檢。

開庭前,馬玲的親屬只拿到十張旁聽證,法庭裏大概有六十個座位,除十名家屬,其餘都是國保政法委610等不明身份人員。法庭內有兩名男子不停的全方位攝像。

十點不到,馬玲和張稷被帶入法庭,馬玲向旁聽席的家屬微笑合十,之後,法庭宣布開庭規則,核對被告人身份。

合議庭組成人員:審判長:宋傑,審判員:何燕,陪審員:張麗,
公訴人:張伍權 、薛兵
馬玲的辯護人:王全璋,郭蓮輝
張稷的辯護人:胡貴雲

十點左右庭審開庭,在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中,馬玲和張稷都表示按真善忍修煉無罪,持有法輪功物品合法,迫害法輪功有罪。

當公訴人誣陷在馬玲、張稷家中和車上搜到的書籍和資料等宣傳品為宣傳法輪功歪理邪說的犯罪物證時,張稷表示請法庭當庭展示或播放資料和光盤內容,請公訴人明確指出哪一個畫面,那一句話或哪一本書是教人行邪作惡的歪理邪說?張稷又說,法輪功的書籍是由法輪大法創始人李洪志先生撰寫的,教人按照宇宙根本特性真善忍做好人,教人修煉的書籍,法輪大法的書籍在全世界各個國家正規出版社正式出版發行並可以在互聯網上免費下載。真相資料的內容是大法弟子自費打印製作的向世人講述法輪功被中共迫害的真實情況,讓更多的人明真相得福報。神韻光盤是以弘揚中華五千年神傳文化為主要內容的一台歌舞晚會,被譽為世界第一秀,這些物品如何與公訴人指控的刑法三百條罪名相關?

三位辯護律師對公訴人出示的幾組證據:前科材料,抓獲經過和嫌疑人供述,逐一質證並指出,這些證據不但不能證明馬玲母女有任何違法行為,而是證明了公安的執法程序嚴重違法,是真正破壞了刑事訴訟法的實施,辯護人對當事人的涉案物品是否是邪教宣傳品要求進行鑑定並遞交了鑑定申請,請公訴人拿出涉案物品是邪教宣傳品的事實,

辯護人指出公訴人指控當事人的罪名是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不是製作傳播法輪功宣傳品罪,兩高的解釋是指邪教宣傳品,不是法輪功宣傳品,辯護人多次要求公訴人出示證據圍繞本案指控的罪名,並當庭展示書證和物證,明確指出當事人利用了哪一個邪教組織?通過甚麼樣的手段,破壞了哪一部法律的實施?

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

辯護人圍繞公訴人的指控詢問當事人的動機和是否犯罪故意

王全璋:你是甚麼時候開始煉功的?
馬玲:我一九九九年三月開始修煉法輪功的。
王全璋:在你的生活中有沒有發現哪部法律法規干擾了你的生活,你要去阻止它?
馬玲:沒有,修煉法輪功,按真善忍做好人,首先就是一個遵紀守法的好人
王全璋:周圍的人對你如何評價?
馬玲:我修煉法輪功以後,周圍的人很欽佩我,看守所監室的人都很尊敬我,她們看到了我就看到了法輪大法的美好,就看到了修煉人是這個社會最好的人,今天開庭前我監室裏十七個姐妹祝我在法庭上辯論成功,讓我無罪回家。
王全璋:有沒有人告訴你國家的哪一部法律明確定義了法輪功是邪教?
馬玲:沒有。
王全璋:公安機關詢問時有沒有告知你的程序權利?是否出示扣押物品清單?告知你這些物品屬於邪教宣傳品,你有重新鑑定的權利?
馬玲:沒有。
胡貴雲:你甚麼時候開始煉法輪功?
張稷:一九九六年。
胡貴雲:你為甚麼煉法輪功?有沒有人強迫你煉法輪功?
張稷:法輪功讓我找到人生的真諦,我是自願的,沒有人強迫我。
胡貴雲:你是否強迫他人煉法輪功?
張稷:法輪功是教人向善的高德大法,是教人修煉的,修煉者來去自由。

辯護人當庭揭露五華公安分局隱瞞阻止律師會見並要求檢察院追究相關責任

王全璋:公安機關有沒有告訴你家人為你請了律師?
馬玲:沒有。
郭連輝:你甚麼時候見到你的律師?
馬玲:我是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三點鐘第一次見到郭律師。
郭連輝:我在公安階段就辦理了手續,到了昆明市看守所不讓見人,說是辦案單位在入所手續上有文字記載:如果律師會見需經辦案單位同意,這個行為在程序上侵犯了當事人的權利,侵犯了律師的權利也侵犯了檢察院的管轄權,希望公訴方記錄在案,給予追究。
胡貴雲:公安機關有沒有告訴你家裏為你請了律師?
張稷:沒有,從四月十九日被抓後,到前天才見到律師。

胡貴雲:我是五月十三日接受了張稷家屬的委託,十四日去看守所不讓會見,我按五華公安分局的要求向昆明市司法局和雲南省司法局要求備案,報備。昆明市司法局和雲南省司法局明確地告訴我,報備是違法行為!我又把這個答覆告訴了五華公安分局,並再次到五華分局時,具體承辦警官馬映輝拒絕會見我,我打110報警,得到督查電話並向其投訴,才使馬映輝出來見我。現在請公訴人行使監督權,查清五華公安分局是依照國家的那一條哪一款來剝奪了律師的辯護權和當事人聘請律師的權利!

王全璋: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律師會見需經辦案人員批准的有三種情況:1、黑社會性質犯罪,2、重大貪污案,3、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 ,本案不屬於以上三種情況,本案的指控屬於擾亂社會治安類,不需經辦人批准,公安人員對被告人隱瞞家人請律師及對辯護人的阻撓,實際上是破壞了刑事訴訟法的實施。

辯護人當庭質證公訴人出示的所謂「前科材料」(馬玲被勞教的證明)不合法

王全璋:1、勞教制度廢除前,公安人員就承認勞教不是刑事處罰,勞教不是法律,勞教不能作為法律上的證據;2、勞教的非法性已被現有的政策證明;3、刑事訴訟無罪推論是一個基本理念,公訴人以被告人曾經被勞教作為前科證據,是有罪暗示。因此這組證據從合法性的角度講不能作為馬玲有罪的證據。

郭蓮輝:前科是指受過刑事處罰,不包括勞教,治安拘留等,人大廢除勞教證明勞教是非法的,勞教制度臭名昭著,馬玲因煉法輪功被勞教完全是違法的,公訴人把非法勞教作為證據是企圖加重對馬玲的處罰。另外,十九日抓人,二十日立案,先抓人後立案,程序嚴重違反。

辯護人當庭指出公安機關以「非法聚集」為由抓人是違法行為

王全璋:公安機關在抓獲經過的描述中,用「非法聚集」這樣一個詞,在中國所有的法律性文件中,根本沒有「非法聚集」這樣一個術語,只有「非法集會」。「非法集會」有二個含義(審判長打斷),我必須解釋,這不但證明被告人沒有非法行為,反而證明公安機關錯誤的使用法律,用非法手段對公民進行任意抓捕。非法集會有二個要素:1、在公共場所,2、表達訴求,如政治訴求,這兩點不具備的話,公安人員無權插手公民的聚集,不然就會出現「非法吃飯」、「非法喝水」、「非法上廁所」時,都可能成為公安任意抓人的藉口。當事人在朋友家中交流吃飯,實際上是一個家庭聚會,沒在公共場所,也沒有表達訴求,完全不屬於公權力介入的領域。公安機關使用非法術語進行偵查活動,這組證據的合法性不存在。加上當事人自己也講,公安抓人,不穿警服,不出示證件,不說明身份,又拉又拖,沒出示搜查證,這一系列的手段都是違法的,說明抓獲經過的描述的真實性不存在,因此這組證據應作為非法證據排除。

最後三位辯護律師發表了各自的辯護意見,對公訴人指控馬玲、張稷利用刑法三百條,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馬玲、張稷修煉法輪功,沒有破壞任何法律的實施,中國法律沒有定義法輪功是邪教組織,馬玲、張稷的行為沒有危害社會的行為,聯合國《人權宣言》第十八條: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信仰的權利,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請法庭宣布馬玲、張稷無罪!

最後在馬玲、張稷做了自我陳述後,掌聲響起,庭審結束。

當日前一篇文章: 廣東普寧市警察綁架江漢泉
當日後一篇文章: 河南南陽市三位法輪功學員被劫持入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