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按:遼寧省阜新市五十六歲的張國珍女士,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一日下午被阜蒙縣城西派出所警察非法抓捕,關押到新地看守所。阜蒙縣公檢法欲對張國珍進行司法迫害。張國珍的女兒認為母親修煉法輪功沒有罪,呼籲阜蒙縣公安局放人。 以下是她日前寫給阜蒙縣公安局的呼籲信主要內容: 我母親張國珍,曾經身體多病,經常腰疼(腰椎間盤突出),多年四處求醫無果,直至修煉法輪大法才重獲健康。修了大法,媽媽不僅身體好了,心地也更善良了:比如媽媽買雞蛋時總是挑不好的買,自己曾不解的問媽媽:「買東西一樣花錢,誰不挑好的拿呢?!」媽媽卻說:人家做點買賣不容易,一會我們回家就吃了,不礙事的。母親還撿到過錢包都想方設法的歸還了失主,失主還特意到我家言謝。 然而,就這樣的好人──我的好媽媽,如今卻被城西派出所警察強行抓走,還要強編理由判刑。難道做一個好人都不行,還要被懲罰嗎?還被逼寫甚麼悔過書,悔過曾經一直在做好人?難道這個社會不是需要正義和善良的人,而是需要假、惡、鬥的壞人? 中國憲法有信仰自由條款。給法輪功學員扣上所謂的「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註﹕法輪功教人按「真善忍」做好人,奉行「假惡鬥」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的罪名是不成立的,這樣的定罪是違法的。這一切只能證明是城西派出所在違法。 《公務員法》新增第九章第五十四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二零一三年八月,中共中央政法委出台指導意見,首次明確規定「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在職責範圍內對辦案質量要終身負責」。中共對法輪功的迫害是明顯違法的,而各級公務員以執行命令為名所實施的任何違法的迫害行徑,法律已明確規定要由執行者「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條法律堵死了所有參與迫害的公檢法人員逃避懲罰的後路。 其實此種事情早已有前車之鑑:文革結束後,北京市公安局長劉傳新第一個「畏罪自殺」,七百九十三名警察、十七名軍管幹部被拉到雲南秘密槍決,之後一紙「因公殉職」通知單了事。如今,王立軍、薄熙來、李東生、徐才厚、周永康都被監禁,他們哪個不是江澤民一夥迫害法輪功的急先鋒呢,我認為這是迫害好人遭到的報應來臨了! 我媽媽幾年前曾在馬三家教養院被迫害得了糖尿病,身體非常虛弱。在那裏還多次被上大掛等各種酷刑。即使那樣也沒摧毀媽媽的信念,但作為女兒,我真的不希望媽媽再無辜受罪了。俗語說:給修佛之人一口粥吃功德無量。 我真心的希望善良的你們能善待大法弟子,幫助我媽媽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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