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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舒蘭市檢察院構陷韓福
【明慧網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明慧網通訊員吉林報導)吉林舒蘭市法輪功學員韓福的律師近日到舒蘭檢察院按法律程序遞交不起訴的「意見書」,卻得知檢察院已經提前將迫害韓福的案子送到法院,事先沒有通知律師。

二零一四年九月九日晚九點左右,舒蘭市溪河鄉孔屯村法輪功學員韓福開車在路上行駛中,被亮甲山鄉派出所李大海(副所長)、徐某(正所長)、警察馬樁等幾人劫持到派出所,警察於後半夜兩點左右闖去韓福家,抄家,搜走筆記本電腦一台、打印機二台、大法師父法像一張、大法書籍等。

九月十日凌晨三點多,亮甲山派出所警察打電話讓韓福親屬快去舒蘭市醫院一趟,親屬幾人趕到市醫院看見韓福躺在床上正在打氧氣,警察沒讓親屬和韓福說一句話,家屬只在門旁看了一眼韓福,警察就把家屬支走了。十日中午,又把韓福拉回亮甲山派出所,下午再劫持到舒蘭市看守所。

律師給檢察院的不起訴意見書中表示,韓福的行為無任何社會危害性,不具備刑事犯罪打擊的範圍。司法程序應當幫助人精神淨化,而不應在我們的尊嚴之上再施暴行。韓福作為一個按照「真、善、忍」為做人原則的農民,擁有中國傳統農民的樸實。從法理原則上說,沒有甚麼行為的應該加以懲罰,除非這種行為不但說有錯的(非道德的),而且是於社會有害的(反社會的)。然韓福的行為使辯護人無法看見其非道德與反社會,反而看到了樸實、善良的優良道德品質。

律師還說:「破壞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則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導致立法機構或行政機關制定頒布的法律或行政法規的整體或部份不能在實際的社會生活中應用、貫徹或實行,這可不是所有的人都有這個能力的,有這種能力的人只能是擁有國家公權力的人。而韓福只是一個普普通通的公民,一個普普通通的法輪功修煉者,有甚麼能力或權力能導致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全部或部份不能在實際中應用或實行呢?」

韓福家人請律師介入後,中共人員阻撓、騷擾家人辭退律師。第一次舒蘭市610的王漢明和一個姓朱的,把韓福妻找到溪河派出所,要求將北京律師辭退,家人問:「辭退了,你們能放人嗎?」他們說:不能,只能是照顧點。第二次,溪河派出所所長李成、片警王永福及當地孔屯村書記徐佔龍到韓福家騷擾,韓福妻不在屋,問韓福女兒,你媽煉不煉法輪功,要是煉,就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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