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大連開發區法輪功學員劉清濤被非法起訴後,他兒子劉春明,一個在校大學生精心為慈父準備了無罪辯護詞,並在開庭前一天去開發區法院辦理了第二辯護人相關手續。可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開庭時,法庭卻以劉春明是證人為由,無理剝奪了他的辯護權。 父親做好人遭受迫害,自己堂堂男兒不能為父親說句公道話,那種無助與無奈讓劉春明憋屈了好長時間。劉清濤被開發區法院非法判刑五年,兒子為他上訴,並立志要在二審庭上為父親做無罪辯護。誰知大連市中級法院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二審沒有開庭就宣布維持原判。 這樣,劉春明為父親的辯護成了一份沒有派上用場的辯護詞。 劉春明在辯護書中說:「我的父親劉清濤是一名守法公民。學法輪功之前他抽煙、喝酒、打麻將,脾氣很壞,經常喝酒到半夜才回家,脾氣發作時不管你錯還是沒錯,不分場合就發脾氣。家在父親的眼裏就是旅店和飯店,家裏的大事小情一概不管。自從他學了法輪功真是脫胎換骨變了一個人一樣,有責任感,特別願意幫助別人,去掉了所有的惡習,是法輪大法改變了我父親,救了我們全家。如果這樣一個好人,都要被剝奪權利,老百姓會對國家失去信心。」 二零一二年七月六日,劉清濤被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公安分局不明身份的人綁架,並被瘋狂抄家、搶劫。二零一二年八月八日,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檢察院以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將劉清濤批准逮捕,關押在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看守所,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六日法院移交起訴。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一直未開庭審理。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七日檢察院撤回起訴,並直接退回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公安分局,在沒有任何補充的情況下,被大連市檢察院將案子拿走。結果此案在沒有新的證據材料的情況下又被推到了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檢察院,在一天裏又被推到了法院,這是在執行法律嗎?對劉清濤的嚴重超期關押,公安局、檢察院和法院的行為涉嫌嚴重違法犯罪。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根據《刑法》第三條,「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 劉春明在辯護書中說:「檢察官和法官是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是民眾的希望所在。當然,法律是要的,命令也是要的,而且都應該嚴格遵守,但法律和命令,歸根結底是為了維護人類的良知和正義。目前在我國,某些法律和命令在某些情況下、在某些人那裏存在著與人類良知相衝突甚至嚴重違背人類良知的情形,比如在本案中,司法部門借用《刑法》第三百條來構陷、打壓和迫害善良的法輪功學員就是嚴重違背人類良知和道德、違背社會正義的。和諧社會應該以良知和道德作為我們每個人最高的行為準則,誰也不能藉口自己是服從命令而對自己違背良知和道德的行為開脫,明知法輪功學員是善良的、無辜的,卻對他們處以刑罰就是有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