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六日】遼寧省瀋陽市法輪功學員李東旭的母親李蘭香聽說十月三十一日女兒將面臨非法開庭,表示不能接受中共公檢法的非法刑偵審判,日前,已依法對瀋陽市公安系統相關人員提出控告,卻遭推諉、拒絕,狀告無門。 李東旭女士 |
十月十六日,八十三歲的李蘭香在一位六十多歲親戚的陪同下,去了瀋陽市檢察院遞交控告信,控告瀋陽市公安局國保支隊隊長馬力新、劉鑫,副隊長馬佔良,警察王某某;瀋陽市沈河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隊長張廷彥,副大隊長劉立成、李偉光;瀋陽市皇姑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隊長宋志明等,控告他們非法拘禁,刑訊逼供,要求予以法律制裁。 檢察院大門緊閉,旁邊有一個信訪登記的地方,來控告者只能在這裏登記。工作人員對李東旭母親說:這是法院還沒有審理完的案子,檢察院不能插手,不能接收。只有等到最後,法院那邊程序走完了,結論下來了,如果對判決不服,才可以到同級檢察部門申訴。也就是說:按照瀋陽市檢察院的說法,在整個案件過程中,老百姓有冤是無處申訴的,只能任人宰割。 隨後她們又去了瀋陽市信訪辦。信訪辦公安窗口的工作人員很同情她們,卻說:刑訊逼供、非法拘禁的受理調查部門是檢察院。尤其這個案子還涉及到國保支隊,是凡涉及到法輪功這樣敏感的案子,信訪部門是沒權過問的,就連問一問都不行,國保部門根本就不予理睬。「這屬於保密機關,包括國家安全局,都是國家的保密機關,無人敢過問,我們也拿國保大隊沒辦法。」「你有能耐找局長也沒用,信訪部門也沒有權利,局長都沒有權利問。我們就只好對來訪的說我們確實無權過問」,信訪辦人員表示愛莫能助。 李東旭的母親李蘭香大半生經歷了太多的生離死別,丈夫車禍身亡,兒子肝炎離世,只有一個女兒陪伴在身邊。女兒孝順、善良,為人正直、誠實,業務能力強,無論在親朋好友還是單位同事中,都是有口皆碑的好人。突如其來的災難,讓老人欲哭無淚。特別是得知未婚的女兒被男警察剝下衣服進行性污辱,手段令人髮指,更是讓她痛徹心肺,徹夜難眠!如今她四處奔走,為女兒申訴冤情,卻狀告無門。一整天下來,李蘭香老人心力交瘁,回家後身體不適,躺在了床上。 李香蘭老人為女兒的控告經歷揭示出,中共對法輪功的打壓完全超越於法律之上,610、國保等蓋世太保式的非法機構享有特權,是任何部門都不能管的特殊系統,連中共自己的法律都不敢問津,即使與之發生了內部矛盾,也是噤若寒蟬,只能在心裏不滿。只有在中共專制集權國家才會有這種極不正常的現象。所以說,不取消迫害法輪功的610、國保系統、不停止對法輪功的迫害犯罪,今天中共提出的「依法治國」就完全是掩人耳目、維持暴政的手段而已。 附:李東旭母親的控告信 控 告 書控告人: 李蘭香,女,82歲,漢族,家住瀋陽市皇姑區。 李東旭,37歲,漢族,未婚,家住瀋陽市皇姑區,現被非法關押在瀋陽看守所。 被控告人: 遼寧省瀋陽市公安局國保支隊 隊長:馬力新、劉鑫,副隊長:馬佔良,警察:王某某 遼寧省瀋陽市沈河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 隊長:張廷彥,副大隊長:劉立成、李偉光 遼寧省瀋陽市皇姑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 隊長:宋志明 案由:非法拘禁、刑訊逼供 訴訟請求: 1.依法調查被控告人違法辦案事實,依法追究控告人的法律責任,並予以法律制裁; 2.依法無條件釋放李東旭; 3.依據《國家賠償法》給予控告人經濟補償。 事實和理由: 我的女兒李東旭,原是中國石油天然氣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東北分公司項目管理部員工。 2013年11月11日下午三點左右,至少五名便衣(未穿警服)未出示警官證,以聲稱「辦取保手續」為由將我女兒非法綁架走,並帶至皇姑區明廉派出所。 2013年11月11日下午到第二天凌晨,數名穿著便衣的瀋陽市公安局國保警察和皇姑區公安分局國保警察在一個沒有監控的房間裏一直非法審訊我女兒,並剝奪她的睡眠,只要我女兒睡覺警察就稱「還有事要談」,將她推醒。他們一直瘋狂的罵我女兒,同時用放我女兒回家為條件進行誘供。在被非法審訊期間,未婚的女兒被一男警察剝光衣服,另外三名男警察手持電棍威脅要電擊我女兒的陰部,我女兒被一警察扇了四五下耳光。我女兒的精神受到嚴重摧殘,在迷迷糊糊的狀態下警察強迫她在所謂的「筆錄」上簽了字。當時,國保大隊有個姓王的警察在場。因為這些警察穿著便衣,無法知道警號和確切姓名。 2013年11月下旬,檢察官「檢提」時,我女兒對偵查筆錄的真實性予以了否定。 被控告人非法抓捕李東旭時未穿警服、未出示工作證件及辦案手續,告知虛假傳喚理由,嚴重違反了法律程序。 被控告人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238條規定,構成了非法拘禁罪。同時,採用非人手段對李東旭進行污辱折磨、手段令人髮指,可以說人性全無,觸犯了《刑法》第247條的規定,構成了刑訊逼供罪 。 作為李東旭的母親,大半生經歷了太多的生離死別,丈夫車禍身亡、兒子肝炎離世。只有一個女兒陪伴在身邊。女兒孝順、善良,為人正直、誠實,業務能力強,無論在親朋好友還是單位同事中,都是有口皆碑的好人。突如其來的災難,讓我欲哭無淚。特別是得知未婚的女兒被男警察剝光衣服折磨,更是讓我痛徹心肺、徹夜難眠! 現依法向相關責任人提出法律控訴。 此致 瀋陽市人民檢察院 控告人:李蘭香 李東旭 時間:2014.10.15 附相關證據材料及線索: 一、李東旭口訴資料。 二、被控告人製作的審訊筆錄(現存瀋陽市沈河區人民法院、沈河區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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