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二零一三年九月十日】(明慧網通訊員吉林報導)吉林省延邊州法輪功學員泰浩、劉春立、樸文哲等人,二零一二年四月十七日被當地中共警察綁架、構陷,被610(專門迫害法輪功的非法組織)操控公檢法非法判刑,於二零一三年五月底被送到吉林監獄繼續迫害。 家人近期控告參與迫害的責任人員,要求無條件釋放劉春立、樸文哲、泰浩,立即返還所有被搶走的現金、所有財物,給予造成身體和精神上傷害的補償;並把相關部門的犯罪人員繩之以法。 控告書 被控告人:吉林省延邊州政法委書記康芳,州610主任於立啟、市610主任常征,延吉市法院金英玉等;延吉市公安局國保大隊李成哲等警察 控告事項: 綁架罪、誣告陷害罪、誹謗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非法搜查罪、搶劫罪、非法剝奪公民信仰罪、非法拘禁罪等。 控告請求: 1、立即無條件釋放劉春立、樸文哲、泰浩; 2、給予造成身體和精神上傷害的補償; 3、必須立即返還所有被搶走的現金、所有財物,損壞的物品給予賠償; 4、把相關部門的犯罪人員繩之以法。 事實及理由: 公安警察綁架、酷刑折磨 二零一二年四月十七日,延吉市法輪功學員泰浩同母親金順善以及李奇玉和另外一人在外地幫人安裝調試新唐人衛星電視後回返到汽車站,正準備乘車回家時,被早已通過電話監聽得知他們行蹤的延吉警察綁架。他們被劫持到一個專門用於刑訊逼供的地方,那裏有專門給人上電刑的器具,把受害者的頭罩住,控制電流大小可以增加受害者痛苦的程度。這種刑具在大電流負荷運行下,可以導致受刑者內臟出血,受刑者如遭重錘霹雷猛擊,其痛苦程度無以言表。輕者,受刑人皮下出血,形成的皮下血斑長久不消。三十來歲的泰浩,遭受刑訊逼供尤為殘酷,慘叫聲接連不斷,令人不忍聽聞。對他實施酷刑迫害的警察輪流長時間施暴,都累得非常疲倦。 兩位老年婦女李奇玉和金順善也沒能倖免,也都遭受酷刑,被迫害的幾度停止呼吸,到醫院搶救。惡警們怕老人隨時可能被迫害致死,到醫院搶救需要大量錢款,先釋放了李奇玉。市公安局負責主管迫害他們的朝鮮族局長說金順善是法輪功的「頭」,嚴令手下不許釋放金順善。金順善老人被劫持到當時火葬場附近設立的洗腦班。洗腦班結束後,老人又被抬著,劫持到看守所。在看守所,老人再次出現命危狀況,負責看護她的人嚇得哭求老人千萬不要死,是他們上級不讓他們放她回家。幾經磨難,金順善老人方才被釋放。老人被釋放前,警察把他兒子泰浩的衣物就連內褲和襪子一件不少的全部給了老人。當時老人頭腦混沌不清,也沒有詢問為何他們要她把兒子泰浩的衣物全部帶回。 同一天(四月十七日)晚七、八點左右,延邊惡警強行綁架法輪功學員劉春立和朝鮮族法輪功學員樸文哲。當時領頭的警察是李成哲,劉春立當時被10多個警察同時按倒在地,差點窒息,同時被綁架的還有劉春立不修煉的姐姐。這些強盜綁架完人後將劉春立家洗劫一空,搶走劉春立準備交房費的房款數千,電腦一台、家中手機幾部等許多物品,劉春立的姐姐被強行關押10多個小時後放回,受到驚嚇和毆打的姐姐(被警察打了嘴巴)一連幾個月都驚魂未定,身心疲憊。整個綁架搶劫過程嚇得劉春立的鄰居們非常驚恐,真的以為是強盜來了。劉的家人在向李成哲等人要錢的過程中,李等人互相推諉否認,最後僅追回來1000多元;數日後在家屬的強烈要求下國保才將所搶劫物品的清單交給劉春立的姐姐,除了手機歸還外,其它東西均被無理扣下。國保大隊執法犯法,先綁架人、後入室搶劫、酷刑逼供的行為比土匪還土匪。十八日早晨,十多名警察又洗劫了法輪功學員樸文哲租住的居所,電腦現金等貴重物品都被洗劫一空。 檢察院越俎代庖,阻擋律師介入 被非法關押的法輪功學員的家人們四處奔走,營救親人。相關參與迫害案件的中共執法人員也告知他們,讓他們聘請律師去檢察院介入法律程序。泰浩的家人聘請了一位當地的律師,但不久那位律師不知具體受到如何的脅迫,解除了聘約。他們又輾轉聘請到外地的維權律師,不料當他們到延吉市檢察院履行正當手續要求依法介入法律程序的時候,延吉市檢察院竟然越俎代庖以檢察院已經為當事人指定了辯護律師為由、拒絕泰浩家人為他聘請的維權律師。稍懂法律的人都會知道,這分明就是執法犯法,妨礙檢察官法和律師法的實施。 維權律師依法據理力爭,要求依法介入,延吉市檢察院相關人員最後告知讓他們去找610,並且表示他們實在不能讓律師介入,不然就告他們去好了。維權律師找到延邊州檢察院相關部門投訴,要求州檢察院相關部門介入更正是檢察院的違法行為。相關執法人員開始說應該很快會解決,讓律師等消息,之後卻毫無結果,甚至不接律師電話。 610操控公檢法,法院突然秘密開庭 據悉,二零一三年一月五日上午,延吉法院非法庭審了泰浩、劉春立和樸文哲等人。相關法院的人帶著被騙到法院的法輪功學員的家屬直接去了看守所,每個法輪功學員家只去了一到兩名家屬,很多家屬事先根本無法知曉。非法庭審事先已被精密安排,興師動眾的部署出動不少警察虛張聲勢。非法庭審過程中不許法輪功學員辯護和家屬辯護,僅僅是走過場,如同演戲。被公訴的原因僅僅是這些人傳播和安裝衛星,推廣新唐人電視台。被非法庭審的法輪功學員,由於嚴酷的肉體和精神的雙重的迫害,精神和身體狀況都出現不同程度的危急狀況,泰浩曾被劫持到延吉市醫院救治。庭審後不久,三人都被判刑,其中劉春立3年、泰浩3年,樸文哲不詳。 二零一三年五月底,劉春立、樸文哲、泰浩等人被送到吉林監獄繼續迫害。 信仰法輪功合法,參與迫害者有罪 信仰是一個古老的話題,也是一個無需討論的問題。一個人信甚麼,不信甚麼,完全是個人自由,任何人沒有任何理由加以反對,這是一個人所共知的普世的道理,天經地義。 中國《憲法》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八條規定:人人有思想、良心與宗教自由的權利。《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八條規定:人人有權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從法輪大法修煉人的表現及世間道理看,江澤民操縱中共政權全面迫害法輪功之前,當時的法輪功學員只做了兩件事:一是自己讀書煉功;二是弘揚法輪大法,讓別人也知道法輪功福益身心的神奇功效。無論是為自己還是為別人,都只是做好人,身體健康,過程中既不影響任何組織和個人利益,也不影響社會秩序,而且於國於民都是大好事,完全符合憲法規定,符合信仰自由的普世價值,符合世界人權宣言和國際公約。 所謂「×教」定性,沒有法律依據 申控人認為家屬是因為修煉了「法輪功」被綁架,就查閱了很多相關法律規定。諮詢和查閱後還發現,現行法律中沒有一條認定「法輪功」是「邪教」。所謂的法律依據是《刑法》第三百條和《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但這兩個條文是針對「邪教」的,而至今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認定「法輪功」為邪教,從二零零零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和公安部聯合發布的《中華人民共的國公安部(通知)》公通字(2000)39號文件中指出:到目前為止,共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有十四種,其中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明確的有七種,公安部認定和明確的有七種,這十四種「邪教」名單中沒有「法輪功」(在互聯網站中輸入「公安部認定的邪教組織」就可查到這個名單)。把「法輪功」說成邪教是江澤民在法國接受記者採訪時的個人言論以及第二日發表的一篇《人民日報》評論員文章但這些都不能作為法律依據。根據中國現行法律,江澤民的講話和《人民日報》的文章是沒有任何法律效力的! 《刑法》第三百條和《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司法解釋是與《憲法》相抵觸的,根本就沒有法律效率的,而《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非立法機關,根本就沒有制定法律的權力,這些都屬於法外之法,是非法也。「法輪功」屬於信仰,是思想方面的東西,非人的行為,而法律是管人的行為而非人的思想,所以用《刑法》第三百條和任何法規辦理「法輪功」的案件都是違法的。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二)的全文內容中,甚至從頭到尾都沒有出現過「法輪功」三個字。而我國刑法的定罪原則是「法無明文不為罪」,即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的行為不能算作犯罪。也即無論申控人的家屬是否修煉「法輪功」或者因修煉「法輪功」幹了甚麼都不涉及違法犯罪。換句話說,被非法拘禁的申控人家屬是無辜的。 《刑法》第三百條不適用於法輪功,引用「刑法三百條」是荒唐的 典型的所謂法輪功案件,就是法輪功學員,散發揭露迫害的真相資料,被抓捕後歷經酷刑折磨,仍然拒絕放棄信仰法輪功教導的「真、善、忍」,最後被所謂「依法判處」扣上了「利用×教破壞法律實施」的罪名。但是,十幾年來無數這樣的案子中,沒有任何一個法官、檢察官能夠從法律上說明,為甚麼要引用打擊邪教的刑法來針對努力按照「真、善、忍」做人的法輪功學員;沒有任何證據顯示,案中的法輪功學員是如何利用哪個組織的;也沒有任何人能夠說明,到底是哪一條國家法律、哪一項行政法規的實施被案中的法輪功學員破壞了;更沒有人能夠指證,法輪功學員散發真相材料,又是如何破壞法律、法規實施的。也就是說,所有這類案件中,都只有被告這一個要件,而沒有被侵犯的對像、侵犯行為、侵犯行為的後果這三個要件。這就如同指控某人殺人,但是卻沒有被害人、找不到殺人的證據一樣荒唐。 韓星衛視風行延邊,推廣安裝合理合法 眾所周知,在延邊地區,眾多的朝鮮族同胞都喜歡收看韓國衛星電視,韓星衛視,風行延邊,已經成為一種特色風潮和時尚。 2002年11月1日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2〕24號),明確取消一批行政審批項目,共有789項。其中第567項是:「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定點銷售審批《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國務院令第129號);《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公安部、信息產業部、外經貿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總局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的意見)的通知》(廣發外字〔2002〕254號)。原來的國務院第129號令早已取消!奇怪的是,一些職能部門卻仍然高舉此令,居然還在禁止百姓接收衛星電視,欺騙百姓不懂法律,明目張膽地執法犯法。 民眾安裝衛星信號的大鍋是國家認定生產的,商家正當經營的,民眾花市場價格買來的,不是偷搶來的,是合法行為,對正當渠道購買來的物品強行打壓就是違法行為。各國發射到上空的衛星信號都是公開的,不是偷偷的,所以接收不違法,「執法人員」對正當途徑發射到天上的信號進行干擾則是違法。 憲法規定公民有知情權,任何侵犯公民知情權的行為都是違背憲法的行為。民眾安裝大鍋接收衛星電視信號,是憲法規定的公民知情權,任何強迫的行為都是違法的,任何人對民眾使用大鍋接收衛星信號的調查、登記、照相,目的是在阻礙公民知情權,因此是違法的。所謂的「執法人員」竄至各社區,闖入民宅強行調查、登記、強行拆鍋、毀鍋,對民眾造成精神傷害和私人財物損失,這種行為則是知法犯法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拆除民眾安裝的衛星電視接收設備,設備的所有者,都有權利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恢復原狀,同時可以以搶劫罪起訴相關參與人員。 而在延吉,州、市610竟然夥同國保大隊、檢察院和法院的不法人員,不僅非法抓捕、拘禁,甚至暴力刑訊、判刑勞教推廣安裝人員,他們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執法犯法的違法犯罪行為。 「執行上級指令」不能作為推脫冤判責任的理由 相信所有法律人士都知道:對一個無辜群體、特別是信仰群體的迫害,在國際法上叫做「反人類罪」或「群體滅絕罪」,這也是納粹法西斯犯下的罪名。近幾年,江澤民、羅幹、周永康、薄熙來等30多名中共高官在世界30多個國家被以此罪名告上了法庭,江澤民等已被阿根廷法院判定有罪,這些人出國訪問常常收到當地法院刑事法庭的傳票,狼狽不堪的躲避反襯出的卻是他們內心的極度恐慌。 從綁架搶劫、、酷刑逼供、偽造證據、超期關押、可笑庭審,可以看出中共的法院根本不能為老百姓做主,而這一切的幕後黑手則是州政法委書記和州、市610辦公室。 延邊州政法委書記康芳,州、市610等,延吉市法院金英玉等,延吉市檢察院科長朱科長;延吉市公安局國保大隊李成哲等警察至少犯下八條罪行:綁架罪、誣告陷害罪、誹謗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非法搜查罪、搶劫罪、非法剝奪公民信仰罪、非法拘禁罪等。與其罪行相關的法律如下: 《憲法》第三十七條:中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檢察院批准或者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憲法》第三十八條中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中國刑法》第三條……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國警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第五款: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延邊州政法委書記康芳,州610主任於立啟、市610主任常征等,延吉市法院金英玉等,延吉市檢察院朱科長;延吉市公安局國保大隊李成哲等警察等違反了《憲法》、《刑法》、《警察法》等的規定,觸犯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據現在給申控人家屬造成嚴重的人身和精神傷害的後果以及所犯罪行,應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控告人要求有關部門對延邊州政法委書記康芳,州610主任於立啟、市610主任常征等,延吉市法院金英玉等,延吉市檢察院朱科長;延吉市公安局國保大隊李成哲等警察的行為進行立案查處。 控告人相信中國社會有堅持正義的人士,有依法辦事的領導幹部。申控人希望相關領導過問並嚴肅處理此事,使違法犯罪的幹警得到懲處,使無辜的人恢復自由。如果中國的各級領導不能把犯罪人員繩之以法,我們將會把此案例提交到國際法庭辦理。 此致 控告人:劉春立的家屬、樸文哲的家屬、泰浩的家屬 二零一三年七月一日 吉林省延邊州政法委書記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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