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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上訴權 遼寧鞍山公檢法誣判李文忠
【明慧網二零一三年四月十八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最近獲知,遼寧鞍山市千山區法院已在去年十二月對法輪功學員李文忠非法判刑四年,並在十二月十八日將李文忠劫持到瀋陽監獄城。非法開庭、判刑過程,鞍山市千山區公、檢、法機構不但沒有通知親屬,而且剝奪了當事人的上訴權。

法輪功學員李文忠是鞍山市千山區大孤山鎮長嶺子村村民,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在家中被鞍山市鐵東區公安分局站前派出所警察崔華中、於振富等綁架。他在被非法關押在鞍山市第一看守所,一百四十二天後,遭到鞍山市千山區法院非法庭審。目前還不清楚是否有律師到庭為他辯護。

李文忠的妻子秦素波就此向鞍山市檢察院控告參與迫害李文忠的主要責任人──鞍山市公安局鐵東分局局長吳剛壯、鐵東分局國保大隊長鄭永英、站前派出所警察曹振宇、崔華中、於振富等,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歸還所有被其搶劫的私人物品,並要求無罪釋放李文忠。

以下是秦素波控告狀的主要內容:

我是鞍山市千山區大孤山鎮長嶺子村村民。我丈夫李文忠於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在家休息時,被一群沒有出示任何證件的不明身份的人綁架,這伙人連推帶拖,把李文忠塞進車裏,還給戴上手銬,臨走時,我一再追問他們是哪的,他們才說是鐵東區公安分局的。後來他們在我不在家的情況下,再次闖到我家非法抄家,搶走電腦、書等私人財產,還亂翻東西,連柴禾垛也推倒了,臨走留下站前派出所電話。當我去要人時,他們非但不解釋,還派人綁架我,把我拽進值班室,一群人把我按倒,銬上手銬,狠抽我嘴巴子,派出所所長還大罵說:「媽的,你又來了,你就是犯賤。」而後又把我押入鐵東分局非法審問,最後問不出來,只好把我放了,臨走還威脅說:「你再(敢)來的!」

我丈夫李文忠被綁架在鞍山市第一看守所,非法關押了一百四十二天後,被鞍山市千山區法院非法判刑四年。他們公安局、檢察院,法院沒通知我們親屬,連我丈夫李文忠的上訴權利也給 剝奪了。並在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把我丈夫劫到瀋陽監獄城迫害。

傳播法輪功和講清真相完全合法

信仰是受憲法保護的。李文忠信仰法輪大法,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嚴格要求自己,寧願自己吃苦遭罪,善待他人,想做更高境界的好人,重德修善這有錯嗎?

法輪功學員講清真相,這是完全合法的,傳播法輪功無罪。

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第三十七條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法輪功學員有信仰法輪功的自由。警察非法抓捕法輪功學員觸犯了刑法251條,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和刑法第238條非法拘禁罪。

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警察非法闖入法輪功學員家中,進行搜查和搶劫,觸犯了刑法第245條,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和非法搜查罪,而且作為執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應從重處罰。

刑法第397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警察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其他守法公民實施綁架、非法抄家、搶劫財物等違法行為,致使他人的身心受到長期的嚴重摧殘,同時嚴重影響公民家庭生活,特別是有的法輪功學員家中的生活無人照料,生病的親人沒法照顧等。這顯然是屬於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警察涉嫌犯下了濫用職權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罪行,必須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在我國,《公務員法》第9章第54條規定:「公務員執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公務員應當執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行的後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鐵東公安分局借用《刑法》第300條來構陷、迫害善良的李文忠,就是嚴重違背人類良知和道德、違背社會正義的。誰也不能藉口自己是服從命令而開脫自己違背良知和道德的行為,明知法輪功學員是善良的、無辜的,卻對他們非法抓捕,就是有罪。

鑑於鞍山市公安局鐵東分局警察作為國家的公務員已觸犯刑法,給李文忠及其家人造成嚴重人身和心理傷害, 我們要求鞍山市檢察院依法對此嚴重犯罪行為予以直接立案偵查,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當日前一篇文章: 甘肅會寧縣法輪功學員被冤判 家人控告枉法人員
當日後一篇文章: 河北滄縣孫玉強老人被劫持逾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