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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訴
文/大陸學員
【明慧網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四日】為甚麼只搞「無罪辯護」?中共政法委對法輪功的迫害都是犯罪,為甚麼不反訴?知否?中共抓人,犯了侵犯人身權利罪;非法關押犯了非法拘禁罪;搜身、抄家犯了除侵犯人身權利罪外,還犯有搶劫罪、私入民宅罪;參與者統統犯有破壞信仰罪、破壞憲法罪。

我認為只對受害人做無罪辯護,就是承認邪惡的迫害,縱容邪惡作惡的主動權,承認它們的抓、放自由、合法。

當日前一篇文章: 不要荒謬 不要遺憾
當日後一篇文章: 長春黑嘴子女子勞教所四大隊暴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