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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勞教」看中共的「依法治國」完全是謊言
文/大陸大法弟子 袁明
【明慧網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二日】近期,讀了明慧網持續報導的關於中共於「十八大」前夕在北京大批抓捕法輪功學員並非法施以勞教的新聞,我感到氣憤和震驚!氣憤的是,中共只因為要開「十八大」,其公安機關就能把以真善忍為準則的法輪功學員隨隨便便輕而易舉的塞進牢房!而震驚的則是,勞教制度這一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產物、一顆與當今世界法治文明格格不入的毒瘤,反而卻受到中共的青睞,成了中共暴政的「掌上明珠」和得力工具!這再一次充份印證了中共本身屬性的假惡暴,印證了中共的邪惡本質。中共時常把「依法治國」掛在嘴邊,而從勞教制度在中共社會下的盛行不難看出,「依法治國」無非是中共欺騙世界的又一個美麗謊言!中共利用勞教制度對法輪功學員施加迫害的非法性及所犯下的罪惡,罄竹難書。本文僅從兩個方面對中共勞教的非法性做部份闡述。

一、中共勞教制度的產生和存在不單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甚至與中共自己標榜的法律都是相衝突的。中共對法輪功學員施以的勞教(通常為2年以上3年以下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其自己宣稱所根據的「法律依據」,無非是一些法規、規章,甚至是一些部門下達的所謂「意見」、「通知」等,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文件:

1957年8月施行的《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1979年11月施行的《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1982年1月施行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2002年6月施行的《公安機關辦理勞動教養案件規定》、2005年8月公安部制定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勞動教養審批工作的實施意見》。

而這個五個文件(本文以下簡稱「五文件」)的有關內容是與中共現行的《憲法》、《立法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相衝突的。按照中共現行的法律規定,第一,關於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只能制定法律,而不能以法規、部門規章的形式予以制定。第二,如果地方性法規、規章等與法律相抵觸的,應屬於無效,須予以廢除或修改。那麼,中共的勞教,這樣一個嚴厲的而且往往是時間長達2、3年甚至更久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僅僅通過「決定」「試行辦法」「意見」這樣的形式便可以大行其道,既不在刑事處罰法律體系內,也不在行政處罰法律體系內,完全是個沒有法律依據的異類怪胎。如此的「依法治國」,看來只有中共才能說的出口。

對此可參考的法律條文,比如:

《憲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立法法》第八條: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第七十九條: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警告、罰款、行政拘留(最長15天)、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可見這部法律把勞教排除在外。需要注意的是,五文件中的公安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勞教審批工作的實施意見》裏稱,《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6條裏面的「強制性教育措施」就是勞教。但是這種說法,是站不住腳的,因為,首先公安部無權對《治安管理處罰法》作出司法解釋,其次,該法中「強制性教育措施」僅僅是針對淫穢型、涉賭型違法行為才可以適用的,再次,勞教所與監獄相比,實際上沒有任何實質區別,公安部把勞教美其名為一種「教育措施」,試問,天底下還有第二個這樣可怕殘酷的教育措施嗎?!二、不單關於勞教的五文件與中共現行法律相衝突,中共在對法輪功學員施以勞教的過程中,甚至就連五文件本身的規定都根本沒有遵守。主要表現如下:

1、中共對法輪功學員施以勞教手段是,首先把法輪功誣陷為所謂的邪教,然後再以所謂的邪教組織擾亂了公共秩序為名堂,施以勞教。然而,五文件中公安部制定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中規定,給予勞教的幾種人包括反革命分子、殺人搶劫犯罪團伙、流氓、詐騙等,卻根本就沒有所謂的邪教這樣的字眼。而且法輪功教人向善,和所謂的「邪教」沒有任何關係,對民眾進行洗腦和迫害的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

2、儘管五文件中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勞動教養審批工作的實施意見》第7條規定,當事人要求親友家屬或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的,公安機關應當允許,律師要求會見的,公安機關應當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律師可以查閱、摘抄材料,等等。然而,中共公安機關、勞教委、勞教局、勞教所,面對法輪功學員聘請律師的正當要求,普遍存在拒不按照該規定辦理的現象,甚至使用流氓無賴手段予以無理阻撓、百般刁難。

3、儘管五文件中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勞動教養審批工作的實施意見》第13、14條規定,勞動教養期限按照1年、1年3個月和1年6個月三個檔次掌握,從重情節的,最多才1年9個月或者2年。此即中共宣稱的「關於縮短決定勞動教養的期限問題」。然而,中共對法輪功學員超期施以2年以上勞教期的案例,隨處可見。

4、儘管五文件中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勞動教養審批工作的實施意見》第11條規定,在作出勞動教養決定前,公安機關要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聆訊的權利。此即中共自己宣稱的「全面實行聆訊制度」。然而,中共對法輪功學員施以勞教時,幾乎完全越過聆訊程序,急急的把人關入勞教所交差了事。從而使他們幹背地裏幹的這些勾當無法被更多的外界所知道,斬斷法輪功學員及家屬、律師維護合法權益的基本機會。

5、儘管五文件中的《公安機關辦理勞動教養案件規定》第52條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勞動教養決定書》之日起的二日內,向當事人及其家屬宣布和送達,並告知享有的權利。然而,中共對法輪功學員施以勞教時,大量存在不通知當事人及家屬的情況,暗箱操作,隨隨便便打印一份裁決書,蓋個章,就可以把人冠冕堂皇的塞進勞教所了。很多法輪功學員,直到被關入勞教所,才知道自己被勞教了。

中共勞教制度在實際中的非法性何止這幾點,在勞教制度大行其道的中共社會裏,甚麼保障人權、甚麼依法治國,甚麼關注民生,都已淪為中共在迫害法輪功過程中種種暴行的遮羞布和欺世謊言。最後,應當注意的是,中共利用勞教制度迫害法輪功學員,有一個前提手段,就是首先需要把法輪功誣陷為「邪教組織、會道門」,然後再根據中共法律系統內相應的規定進行勞教或判刑。但事實上,法輪功是以真善忍為原則的教人向善的修煉功法,是正理善道。因此中共打著「取締、懲治邪教組織」的幌子,而對法輪功學員做出的任何決定、判決及一切行為,就必然成為非法和不道義。

中共江澤民利用中共把法輪功誣陷為邪教組織的過程,完全出於江澤民的妒嫉之心,一己之私,和個人獨斷。這種倒行逆施,別說找甚麼法律依據,簡直到了無法無天的地步。那麼,中共這種把正理善道誣陷為邪教組織,並加以迫害的表現,正說明中共才是人類歷史中真正的邪教組織,其所言所行,才是人類歷史中真正的歪理邪說。因此中共對法輪功學員的勞教、判刑、洗腦、關押、殺害等一切迫害行為,是徹頭徹尾的違法行為,必將受到人類正義法律的制裁,必將受到天理的審判。

當日前一篇文章: 山西新店勞教所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綜述(4)
當日後一篇文章: 香港部份同修的交流和修煉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