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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秦月明被迫害致死看中共踐踏法律(更新版)
【明慧網二零一二年八月十三日】(明慧網通訊員黑龍江綜合報導)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正值壯年、身體健康的黑龍江省伊春市法輪功學員秦月明,被佳木斯監獄殘酷折磨六天後含冤離世;三月五日,第二位法輪功學員於雲剛被迫害致死;幾天後,法輪功學員劉傳江又遭毒手。短短十五天的時間,三位正值壯年的善良人就這樣離開了人世。

在秦月明被迫害致死後,黑龍江省監獄管理局要求佳木斯監獄所有監區長對外統一口徑──秦月明的死因是「上吊自殺」。佳木斯監獄在告知家屬時,「自殺」變成了「心臟病發作死亡」。事實上,二零一零年底,黑龍江省監獄管理局批評佳木斯監獄對法輪功學員的所謂「轉化率」居全省之末。 二零一一年二月十六日,佳木斯監獄主管迫害法輪功的副監獄長李好軍召開所謂「轉化」攻堅與鞏固會議,二月二十一日將九名堅定的法輪功修煉者關入集訓隊迫害,六天後,原本健康的秦月明突然死亡。

秦月明的遺體保留著非常痛苦的表情,嘴唇青紫,翻身時從其嘴和鼻子裏流出很多血,身體除了前胸外,頸部、背部、腰部和兩腿都呈黑紫色,還有一道道的青紫傷痕。一年多來,秦月明的妻子王秀青和兩個女兒歷經艱辛,層層申訴控告,所到之處,官官相護,推諉搪塞,執法犯法。而黑龍江省政法委、六一零勾結雙城市公安局卻綁架、勞教了秦月明的妻子和小女兒,凸顯中共體制下司法工作人員公然踐踏法律的流氓嘴臉,本文將從法律角度論證他們所犯罪行以及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一、違反國際公約規定已犯下群體滅絕罪、危害人類罪、酷刑罪,聯合國國際刑事法院有權依據《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規定判處犯罪嫌疑人至最高有期徒刑三十年和無期徒刑

《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法院管轄權內的犯罪(一)本法院的管轄權限於整個國際社會關注的最嚴重犯罪。本法院根據本規約,對下列犯罪具有管轄權:1.滅絕種族罪;2.危害人類罪;

第六條「滅絕種族罪」為了本規約的目的,「滅絕種族罪」是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民族、族裔、種族或宗教團體而實施的下列任何一種行為:1.殺害該團體的成員;2.致使該團體的成員在身體上或精神上遭受嚴重傷害;3.故意使該團體處於某種生活狀況下,毀滅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

第七條的「危害人類罪」指在廣泛或有系統地針對任何平民人口進行的攻擊中,在明知這一攻的情況下,作為攻擊的一部份而實施的下列任何一種行為:1.謀殺;2.滅絕;3.奴役;4.驅逐出境或強行遷移人口;5.違反國際法基本規則,監禁或以其它方式嚴重剝奪人身自由;6.酷刑;7.強姦、性奴役、強迫賣淫、強迫懷孕、強迫絕育或嚴重程度相當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性暴力;8.基於政治、種族、民 族、族裔、文化、宗教、第三款所界定的性別,或根據公認為國際法不容的其它理由,對任何可以識別的團體或集體進行迫害,而且與任何一種本款提及的行為或任 何一種本法院管轄權內的犯罪結合發生;9.強迫人員失蹤;10.種族隔離罪;11.故意造成重大痛苦,或對人體或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傷害的其它性質相同的不人道行為。

聯合國《禁止酷刑和其它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以下簡稱《禁止酷刑公約》第一條明確規定了 「酷刑」概念,其內容為:「一、為本公約的目的,酷刑是指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報或供狀,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為對他加以處罰,或為了恐嚇或 威脅他或第三者,或為了基於任何一種歧視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為,而這種疼痛或痛苦是工職人員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職權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默許下造成的。純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帶的疼痛或痛苦不包括在內。

從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起,江澤民發動的大規模對法輪功的迫害,是一場利用國家機構、國家法律、國家政策法令和整個國家機器,針對中國大陸及海外數千萬信仰「真、善、忍」的無辜百姓的犯罪行為。十三年來,江澤民和其參與迫害者對法輪功學員採取了的「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搞垮,肉體上消滅」的滅絕政策,其罪行符合「群體滅絕罪」以上五條中的前四條,符合「危害人類罪」定義中的除第十條以外的所有條款。

黑龍江省監獄管理局和佳木斯監獄跟隨中共邪黨,肆意迫害和虐殺信仰「真、善、忍」的法輪功學員。據不完全統計,佳木斯監獄從一九九九年至今大約非法關押法輪功學員一百四十名,為了強制他們放棄信仰,採取的迫害手段包括長期不提供食物或者不提供充足食物;關小號、澆涼水、唆使、鼓動、縱容犯人毒打、折磨法輪功學員致殘致死;推行、執行迫害法輪功政策;逼迫放棄信仰;剝奪睡眠、坐小板凳、奴役、洗腦班、嚴管隊、禁止外界通信;剝奪法輪功學員被探視的權利等等。在佳木斯監獄曾幾度大規模迫害法輪功學員,強制「轉化」。迫害初期,就有佳木斯監獄警察說:「上邊說了,打死你們白死,有死亡指標。」(「死亡指標」是江澤民和610辦公室鼓勵地方警察實行群體滅絕的罪證)林澤華、張普賀、王居龍、宮鳳強等法輪功學員就被佳木斯監獄迫害致殘或精神失常。

二零一零年底,黑龍江省監獄管理局批評佳木斯監獄對法輪功學員的所謂「轉化率」居全省之末。為了撈取政績,二零一一年二月十六日,佳木斯監獄主管迫害法輪功的副監獄長李好軍召開所謂「轉化」攻堅與鞏固會議。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佳木斯監獄將九名堅定的法輪功修煉者關入集訓隊迫害。二月二十六日,正值壯年、身體健康的黑龍江省伊春市法輪功學員秦月明,被佳木斯監獄殘酷折磨六天後含冤離世;三月五日,第二位法輪功學員於雲剛被迫害致死;幾天後,法輪功學員劉傳江又遭毒手。短短十五天的時間,三位正值壯年的善良人就這樣離開了人世。在秦月明被迫害致死後,黑龍江省監獄管理局要求佳木斯監獄所有監區長對外統一口徑──秦月明的死因是「上吊自殺」。佳木斯監獄在告知家屬時,「自殺」變成了「心臟病發作死亡」。

秦月明等人被迫害致死是在以江澤民為首的中共邪黨對法輪功群體迫害的歷史背景下發生的,所有參與迫害的人依據上述國際公約規定已犯下群體滅絕罪、危害人類罪、酷刑罪,《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第七十七條適用的刑罰

(一)除第一百一十條規定外,對於被判實施本規約第五條所述某項犯罪的人,本法院可以判處下列刑罰之一:1.有期徒刑,最高刑期不能超過三十年;或2.無期徒刑,以犯罪極為嚴重和被定罪人的個人情況而證明有此必要的情形為限。 (二)除監禁外,本法院還可以命令:1.處以罰金,處罰標準由《程序和證據規則》規定;2.沒收直接或間接通過該犯罪行為得到的受益、財產和資產,但不妨害善意第三方的權利。《禁止酷刑公約》第十四條⒈每一締約國應在其法律體制內確保酷刑受害者得到補償,並享有獲得公平和足夠賠償(包括盡可能使其完全復原的費用)的可強行權利。如果受害者因受酷刑死亡,其受撫養人應享有獲得賠償的權利。⒉本條任何規定均不得影響受害者或其他人按國家法律規定可能獲得賠償的任何權利。

《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同時規定任何不得以身份關係要求該種犯罪行為享有症狀豁免權,該種犯罪不受時間限制,一律追查。第二十七條規定(一)本規約對任何人一律平等適用,不得因官方身份而差別適用。特別是作為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政府成員或議會議員、選任代表或政府官員的官方身份,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免除個人根據本規約所負的刑事責任,其本身也不得構成減輕刑罰的理由。(二)根據國內法或國際法可能賦予某人官方身份的豁免或特別程序規則,不妨礙本法院對該人行使管轄權。第二十九條規定本法院管轄權內的犯罪不適用任何時效。

六十多年前,紐倫堡的國際法庭對納粹在二戰中犯下的群體滅絕罪和反人類罪行進行了國際大審判,如今對中共的國際審判也正在形成規模,隨著西班牙和阿根廷法庭的正義聲音的迴響,隨著人類對中共本性的越來越清晰的認識,更多的國家會參與到這一偉大的歷史進程中來,對中共的審判也是全球正義力量對中共邪教本性的審判,是全人類對共產主義罪行的徹底清算,它宣告著中共迫害法輪功的徹底破產,也宣示著一個全人類覺醒的時代正在來臨。

二、強制「轉化」剝奪公民信仰自由,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涉嫌犯罪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所有國家的法律都有一條基本原則就是思想不構成犯罪,只要沒實施具體的行為,人在腦袋裏想好的壞的甚麼,都不構成犯罪。所以全世界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規定可以強制改變一個人的思想,更何況是人的信仰。而全世界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都規定了人有信仰的自由,只要你的行為沒犯罪,都不會有人管你。然而只有中共邪黨不僅要管人的行為,還要桎梏人的思想。對信仰「真、善、忍」的法輪功學員的所謂「轉化」就是邪黨邪惡本質的體現。

秦月明在當地是人人稱讚的好人。他家經營的廢品生意,誠實守信。方便了鄉親,他一人取土,數十天修了一條一百多米長、四米寬的路。辛勤的勞動,真誠善良的心感動了鄰里鄉親們,人們都說:修煉法輪功的人真好。秦月明在佳木斯監獄非法關押期間,因其家人也多次遭受迫害,生活非常艱苦、條件惡劣,他僅靠監獄每個月發給六元錢維生。在這種條件下,秦月明在四川汶川大地震中捐了四十元錢。他自己在受難中,心裏想的都是別人,他說是法輪功教他變的這麼好。認識他的犯人都很尊敬他,尊稱他為「老秦大哥」。

善良的人也感動著周圍的人。秦月明和家人因堅定修煉法輪功,屢遭迫害,家中常年無人居住,善良的鄉親們幫著照顧他們的房子,夏季除掉野草,冬季清掉積雪。鄉親們盼著他們全家早日回來。當秦月明被中共迫害致死的噩耗傳家鄉,熟悉他的人都感到震驚與悲憤。鄉親們說:中共太腐敗,貪官污吏它不抓,專門打擊迫害善良的好人。

修煉「真、善、忍」的這樣一個好人,佳木斯監獄卻使用暴力強制他「轉化」(即強迫放棄信仰),不知要將他「轉化」到哪裏?法律制定的意義在於懲惡揚善,伸張正義。生活在中國大陸的人們,無論是普通百姓還是政府官員,對法輪功或法輪功修煉者都有一個普遍的認知,那就是法輪功倡導「真善忍」的原則,法輪功修煉者在社會中都是善良正直、奉公守法的公民,這些人對社會不僅沒有任何危害性,相反是造福社會。而且正是因為這些人的存在,我們的社會才多了一些正義與良知。早在一九九八年下半年,由人大離退休老幹部主持的對法輪功的官方調查得出的結論是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然而黑龍江省監獄管理局和佳木斯監獄卻在中共的授意下強制轉變人的思想,強制人放棄對善良、真誠、忍讓的信仰,這是違反社會道德和法律制定的精神的。

中共和江澤民集團迫害法輪功「名不正則言不順」,它們也懂得這一點,就利用電視、廣播、報紙等一切輿論宣傳工具污衊法輪功,用法律手段迫害法輪功學員,妄圖把對法輪功和法輪功學員的迫害合法化。它們也知道以信仰和煉功的名義定罪無論如何是不能成立的,只能安上其它罪名。眾多的法輪功學員以各種罪名被判刑或教養,許多罪名是不能成立的甚至是「莫須有」的。

《憲法》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規定,採用暴力、脅迫或其它強制方法,制止某人信仰宗教,加入宗教團體,或者強迫其放棄宗教,退出宗教團體;或者強制不信仰宗教的人信仰宗教;或者用上述方法破壞宗教活動等等。第二百五十一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符合刑法規定的四個要件,佳木斯監獄警察涉嫌犯下故意殺人罪。

秦月明就是以「莫須有」的罪名被非法判刑的。被非法關押後,中共及其打手就可以肆無忌憚的迫害,佳木斯監獄及黑龍江省監獄管理局在剝奪了秦月明的生命後,還宣稱「打死你們白死,有死亡指標。」在這過程中佳木斯監獄主觀上明知這種強制行為會導致他人死亡的嚴重後果,客觀上也實施了一定的行為(這部份在下文中有詳述),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從犯罪構成分析,佳木斯監獄的警察已涉嫌犯有故意殺人罪。按照《刑法》二百三十六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銷毀證據,作偽證,掩蓋死亡真相,涉嫌犯下妨礙作證罪和幫助銷毀、偽造證據罪。

佳木斯監獄稱秦月明是「心臟病發作死亡」,但種種跡象表明佳木斯監獄在掩蓋事實真相:

1、死亡時間無法確定

從監獄提供的小片段監控錄像來看,秦月明在整個搶救過程中沒有任何有生命的跡象。錄象顯示,犯人背著秦月明去診室,秦月明的腳耷拉著,身體沒有痛苦的任何反映。

2、佳木斯監獄在秦月明「發病」期間「搶救」不及時,既沒有「搶」的行為表現,也沒有「救」人的醫生和設備

從監獄提供的小片段監控錄像來看,在搶救秦月明的過程中,沒有專業的醫生,沒有任何醫療設備。現場警察的表現是披著大衣,兩手抄兜,來回走了幾回,沒有任何焦急的神態。現場的犯人也是背著手,在指定的位置站立。以常理來看,一個人在目睹他人發生生命危險時,表情應該是有些擔憂或著急的。作為監管方,監獄對被監管人在監管期間的生命健康狀況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發生如此大事,警察和犯人竟然表現得如此平靜,分明只能是這些人知道秦月明已經死亡。

3、佳木斯監獄謊稱錄像被衝沒而拒不提供,且無任何解釋,欲掩還露

親屬二月二十七日第一次去監獄的時候,要求看二月二十一日開始到秦月明死亡在集訓隊這一段時間的錄像,集訓隊隊長於義楓當場表示同意,但奇怪的是,卻要求家屬兩個人兩個人的看。當家屬看了秦月明的遺體,對死亡原因提出疑問,再要求看錄像時,於義楓稱他沒有權利,要請示領導,且只能提供從發病到死亡之時的錄像片段。親屬當即問到:「這發病前邊的錄像將來會不會弄沒?」於義楓回答說:「誰也不敢弄沒!」親屬三月三日去監獄,再次要求看秦月明從發病到死亡之時的錄像,獄政科科長劉西波說,按照要求不允許。親屬於三月十一日再去監獄要求看錄像時,獄政科崔科長、集訓隊副教導員申慶新說錄像給衝沒了。

欲蓋彌彰,依據有關監獄的管理法規,監控錄像應當被妥善保存相當長一段時間,尤其是面對人命關天的大事,是沒人敢如此嚴重的失職的,顯然是有人想要掩蓋事實真相。

4、由常識可知,種種與病因怪異難符的遺體痕跡,及被有意處理過的屍痕,確實已經說出了秦月明的死亡真相

在親屬的強烈要求下,佳木斯監獄才允許他們看了秦月明的遺體。秦月明的遺體保留著非常痛苦的表情,嘴唇青紫,翻身時從其嘴和鼻子裏流出很多血,身體除了前胸外,頸部、背部、腰部和兩腿都呈黑紫色,還有一道道的青紫傷痕。當家人質問其中的原因時,獄警說身上黑紫色的道道瘀傷是屍斑,嘴和鼻子裏流出的血是倒控出來的等等。繼續追問時,他們就說:「你們若有異議,就去找檢察院吧。」家人要給秦月明的遺體拍照,陪同的獄警以監獄有內部規定為藉口,堅決不允許。三月三日,親屬再次趕去監獄看秦月明的遺體時,發現帶血的床單被換掉了,背部和腿的黑紫色也有被處理過的痕跡。

監獄通知家屬時說秦月明是因病死亡,從醫學角度看,因病死亡身體不會有大面積的傷痕。而且監獄方拒絕了家人再次看秦月明遺體的要求。家人後來還了解到,從二月二十一日開始,佳木斯監獄建立起嚴管隊,強制轉化法輪功學員,多人被打,半個月之內三人相繼死亡。所以家人更有理由懷疑秦月明的死因。何況在此之前秦月明的身體很健康,沒有任何有病的跡象,或醫院檢查有病的記錄。

5、秦月明親屬一直要求佳木斯監獄提供關於秦月明死亡的書面說明,佳木斯監獄卻蠻橫的拒絕出示任何書面的法律文件

佳木斯監獄聲稱不會給家屬出具任何帶有獄方印戳或簽字的書面說明,理由是獄方有內部規定。當親屬問他們到底是依據哪條哪款規定時,獄政科科長劉西波(警號尾數為6332)說親屬沒有資格知道。

而且,自秦月明家屬到來後,監獄警察動用各種手段威脅、恐嚇、跟蹤親屬。三月十四日晚,佳木斯市向陽區公安分局、保衛派出所警察來到秦月明家人所租住的旅 店,暗查、脅迫旅店工作人員說出秦月明的家人都與哪些人有過聯繫,並在秦月明家人所租住房間的對側入住了兩名便衣,秦月明家人不斷被跟蹤。如果監獄真想證明秦月明係因病死亡,只要拿出當時的監控錄像,讓家人細察遺體,堂堂正正的請法醫做鑑定即可。

6、二月二十七日佳木斯監獄的解釋被當班警察戳破,更令人難以置信

佳木斯監獄集訓隊申慶新代表佳木斯監獄對親屬解釋說,二月二十六日十七點三十時集訓隊的幹事李洪在巡廊時,講到秦月明說自己難受,要求明天上醫院拍拍片子,當天晚上也沒吃東西;十七點五十時感覺難受、胸悶,出現抽搐狀態;十七點五十五時醫生檢查已沒了心跳和呼吸,猝死;十八點三十時宣布死亡。而當親屬見到當班警察李洪時,他堅決否定了秦月明要求拍片子之類的說法。李洪告知親屬,他巡廊時秦月明只說了四個字:有點累停(音)。

7、在與佳木斯監獄副監獄長李好軍和合江檢察院檢察長的談話中提到秦月明被灌食,這可能是導致他死亡的直接原因

李好軍在與親屬的談話中說到:「他是因為絕食,後來我們就灌了一天(一次吧)。」

佳木斯合江檢察院檢察長唐加振說:「他們同監舍的人,包括那些獄醫,包括整個過程,我都調查了,但都不能給你們看。我掌握的情況是沒有人打他,但是有啥呢,有灌食這個情況,就是從二十一號一直到二十五號吧,絕食四整天了,然後就給他插管灌食嘛,這個事是有。灌食這個事,才能造成這種死亡結果。」

據目擊者說,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下午秦月明被抬到監獄醫院一樓衛生間,由四個人分別按住他的四肢,另有一人按住秦月明的頭部,強制秦月明靠在椅子背上,用止血鉗子夾住秦月明的舌頭,拉出來,強制插管灌蒙牛純奶加鹽。當時集訓隊大隊長於義楓和集訓隊的所有警察都在場,獄醫趙偉也在場,是兩個犯人護士插管,其中一人為殷(尹?)洪亮(人稱「小亮子」)。秦月明發出淒慘的叫聲。灌食後秦月明趴在地上手扶著牆,滿嘴都是血,表情極其痛苦,不停的喊疼。包夾犯人一夜沒睡,期間找來獄醫趙偉。秦月明疼的喊了一夜,可是沒有人理睬。

在秦月明被迫害致死後,佳木斯監獄、佳木斯合江檢察院、佳木斯市檢察院、黑龍江省監獄管理局等部門一直在掩蓋事實真相,尤其是佳木斯監獄偽造、銷毀證據,指使他人做偽證證。《刑法》第三百零七條規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五、司法工作人員知法犯法,在司法程序中設置層層阻礙或不作為,涉嫌觸犯瀆職罪、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等多種罪名。

1、佳木斯監獄勾結伊春金山屯610、佳木斯合江檢察院企圖私了

秦月明被迫害致死後,佳木斯監獄監獄長葉楓、集訓隊隊長於義楓等人,掩蓋事實真相,聲稱秦月明「正常死亡」,拒絕提供死亡證明,欺騙、恐嚇,跟蹤家屬,並與佳木斯合江檢察院勾結,企圖私了。在家人尋求真相沒有結果的情況下,多次找佳木斯合江檢察院檢察長唐加振,希望作為檢察院行使其監督職責。然而應當秉公斷案的佳木斯合江檢察院檢察長唐加振,與監獄勾結,誘導家人同監獄私了。

唐加振在與親屬的對話中提到「我昨天那個話,說得非常婉轉的,就是說咱不叫賠償。……咱叫給一定的補償。畢竟這個人是在你裏邊死的,這個話呢,你倆看怎麼能讓你媽去說」;「你考慮考慮我們寡母吧,給一定的經濟補償吧。那咱 這個事就拉倒,你要說不給,那咱倆就接著整」;「咱把這個話說到這個份上,我想他們也會……如果說就像咱們原來談的,你們就是要這個司法鑑定,到時候鑑定一出來,就是一個心臟病突發,就是正常死亡,到那時候你不火化,按照正常程序,也得給你強制火化了,到時候你甚麼都得不到」。唐加振還教秦月明的女兒對獄方說「我爸不管是怎麼死的吧,我們現在掌握的,或者是我們請的律師也調查過,就是你們監獄也反映有這情況:當時給我爸灌食的時候,造成一定的損傷,……但是你們有沒有責任哪?你們給他灌食,……才能造成這種死亡結果,那你們不負責嗎?你們看著我們孤兒寡母給點補償行不行?然後呢。跟他們好好談,在允許的範圍內,補償的數額不要太大,你們自己回去商量,然後呢,能補償點就補償點。那我這邊呢,再給你做做工作,我就讓監獄長,或者是副監獄長見見你們,好不好?」

伊春市金山屯區「六一零」頭目秦漢東,多次給秦月明的家屬打電話,為監獄開脫罪責,誘勸其不要追究監獄的責任。為此還特地與伊春市金山屯區政法委韓姓黨書記,於三月八日專程趕到佳木斯,對秦月明的家人進行誘騙。

秦月明的家人拒絕私了,堅持查明死亡真相,有個公正的說法。唐加振見「調解」不成,便不再遮掩,直接告訴秦月明親屬說已調查過,佳木斯監獄沒有虐待事實,公開掩蓋真相。當親屬依法要求佳木斯合江檢察院立案查明秦月明死亡原因時,唐加振告訴親屬立案也不是,不立案也不是,如果立案怕得罪監獄,不立案怕親屬自己 做屍檢再查出甚麼,他再栽進去。

2、合江檢察院不予立案,公然視法律於不顧

佳木斯監獄看到私了的目的不能達到,告訴家人「可以起訴」。在萬般無奈的情況下,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六日,秦月明的親屬依法向佳木斯合江檢察院提交控告書,請求佳木斯合江檢察院立案偵查被害人秦月明極度可疑死亡案件,依法追究於義楓、申慶新、徐亮、杜岩、劉淼森等涉嫌瀆職罪、虐待被監管人員罪或者故意殺人罪等犯罪行為。

秦月明的親屬在遞交控告書後,幾乎每個工作日都到佳木斯合江檢察院詢問何時立案,但佳木斯合江檢察院接到控告書後,始終未對控告人的控告給予審查立案,也未出示任何不予立案的說明或通知。《檢察官法》第三十五條檢察官不得有下列行為:(三)徇私枉法;(五)隱瞞證據或者偽造證據;(十)利用職權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私利;(十二)私自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十三)其它違法亂紀的行為。第三十六條檢察官有本法第三十五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依法投訴佳木斯合江檢察院,佳木斯市檢察院不予受理

面對佳木斯合檢察院知法犯法、不作為、官官相護的犯罪行為,秦月明的親屬來到佳木斯市檢察院控申科投訴佳木斯合江檢察院不作為。佳木斯檢察院控申科隋長青在與合江檢察院檢察長唐加振溝通後,對家屬的態度非常蠻橫,當家屬問及姓名並指出要控告他時,他的態度才有所收斂。最後他同意收下投訴反映信上交給領導,但拒絕出具書面的簽收證明。佳木斯市檢察院對佳木斯合江檢察院的司法不作為的投訴不予處理。在此期間,秦月明的親屬多次到佳木斯市信訪辦、人大、政法委等部門申訴,希望引起各界重視。

與此同時,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九日秦月明的親屬向佳木斯監獄遞交了《刑事國家賠償申請書》。佳木斯監獄警察以各種理由進行推脫,都不敢接。親屬經過多次與佳木斯監獄監獄長葉楓電話溝通,獄政科的工作人員才在萬般無奈的情況下,接收了該法律文書,但未出具加蓋佳木斯監獄專用印章並註明收訖日期的書面憑證。在兩個月的法定期限內,佳木斯監獄沒有給家屬一個正式的說法。

4、依法再次投訴,黑龍江省檢察院仍違法不予受理

在多方申訴無門的情況下,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秦月明的親屬來到哈爾濱,五次依照法律程序向黑龍江省檢察院反映佳木斯市檢察院、佳木斯市合江地區檢察院司法不作為的行為。每一次他們都是在竭力的推諉,一次又一次的把材料給扔出來,不予受理。最後把家屬推到省監獄管理局。

5、黑龍江省監獄管理局掩蓋真相,做出虛假結論

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秦月明家人向黑龍江省監獄管理局遞交了《刑事賠償覆議申請書》,向其反映佳木斯監獄將秦月明酷刑致死的事實以及四個多月來一直掩蓋真相、推卸責任,始終不給家屬一個準確的死亡原因說明的具體情況。秦月明家屬希望監獄管理局依據法律調查事實,給家屬一個明確的說法。負責接待的政策法規室的尹處長對家屬說,他們一定會加班加點的調查,在法定期限內給家屬一個滿意的答覆。八月二十四日,黑龍江省監獄管理局給家屬出示了「正常 死亡不予賠償」的決定書,同佳木斯監獄的結論一樣。最後黑龍江省監獄管理局的尹處長說:「我們和監獄就是一夥的,就是跟著吃鍋烙的,沒辦法啊。」

6、黑龍江省高級法院終於立案,目前仍在以各種藉口拖延

二零一一年九月一日,秦月明家屬向黑龍江省高級法院賠償委員會遞交了《刑事國家賠償申請書》。九月九日,黑龍江省高法告知家屬,已經立案。黑龍江省高級法院賠償委員會將在法定的三個月內對此案進行審理。黑龍江省高級法院立案後,秦月明家屬多次要求閱卷都被拒絕,主審法官王濱紅一直迴避代理人、迴避律師,不接電話,經常借有事外出為名不接待家屬。賠償委員會的主任張印峰粗暴的對待家屬。秦月明的家屬去高院時警察對家屬及代理人錄像進行錄像。現在法定的六個月期限已過,黑龍江省高級法院對秦月明一案仍未有任何說法,還在拖延中。三月二十八日,主審法官王濱紅與秦月明家屬單獨會面時暗示家人「私了」,而且明確的告訴家人:不會給書面的東西,這一建議遭到家屬的拒絕。於是黑龍江高院繼續超期拖延,至今拒不開庭。《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第十九條法官應當遵守法律規定的訴訟期限,在法定期限內儘快地立案、審理、判決。法官法三十二條規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為:(三)徇私枉法;(七)濫用職權,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八)玩忽職守,造成錯案或者給當事人造成嚴重損失;(九)拖延辦案,貽誤工作;(十)利用職權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十三)其它違法亂紀的行為。第三十三條規定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投訴黑龍江高級法院不作為的犯罪行為,最高法、最高檢以沒有「判決書」為名拒絕受理

針對黑龍江省高級法院遲遲不作為的違法犯罪行為,二零一二年七月五日,秦月明的女兒和三位代理律師攜帶《投訴反映舉報信》、《秦榮倩致國家主席胡錦濤、總理溫家寶和副主席習近平的公開信》及其它相關法律文書等資料來到位於北京的最高法和最高級,在不斷擺脫便衣的跟蹤和騷擾的情況下,經歷了層層盤查,還是以沒有「黑龍江省高級法院判決書」為名被最高法和最高檢拒之門外。

在秦月明被迫害致死一案中,中共的司法工作人員各級處處表現出無視法律,做偽證企圖掩蓋事實真相。他們的行為已涉嫌觸犯刑法:

第三百一十條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 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二條規定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綁架家屬,脅迫撤訴,涉嫌觸犯綁架罪。

期間為了阻止秦月明家人追查秦月明死亡真相,黑龍江省政法委、六一零勾結雙城市公安局綁架並勞教了秦月明的妻子和小女兒,他們聲稱他們可以幫助撤訴。秦月明大女兒也被哈爾濱公安局綁架並在鐵椅子上銬了八個小時。綁架秦月明家屬的犯罪目的是作為人質威脅和恐嚇其他家人不再依法追究他們的犯罪行為,實施犯罪的主體是國家司法工作人員,客觀方面表現為司法機關工作人員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它的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

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七、司法工作人員的行為嚴重損害司法形像

秦月明的家屬按照法律程序規定,在逐級控告的過程中,接待他們的多是司法工作人員的互相推諉,司法工作人員的表現也多數或是蠻橫無理、或是拒不接待,或是動 用法警驅逐、或是給家屬私自錄像,拖延或變相拖延、跟蹤、恐嚇、監視家屬等等。他們的行為已經嚴重違反《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警察法》有關規定,嚴重損害了司法工作人員在民眾心目中的形像,不再適合擔任國家工職。

秦月明被佳木斯監獄迫害致死一案歷時一年半的時間,從中共司法體制的基層一直到最高層層層都有人在參與犯罪。然而正義必然還公道於人間,秦月明的大女兒秦榮倩在親朋好友的幫助下,走上街頭徵簽尋求支持,活生生的法輪功修煉者受迫害事例震驚了家鄉的鄉親,短短半個多月時間,超過15,000名民眾簽名並按下手印支持申冤。在1.5萬民眾的手印中,有一份特殊的手印來自佳木斯監獄的獄警,這位獄警不但按上手印聲援,還告訴徵簽的人,害死秦月明的是監獄長葉楓。

秦榮倩父親因堅持法輪功信仰被黑龍江省佳木斯監獄酷刑致死
秦榮倩父親因堅持法輪功信仰被黑龍江省佳木斯監獄酷刑致死

秦榮倩的母親和妹妹因為四處鳴冤而被當局勞教,只剩下秦榮倩無處申冤而被迫走上街頭,在親朋好友的幫助下向鄉親們徵簽尋求支持。

支持秦榮倩為父申冤,超過一萬五千人按上紅手印
支持秦榮倩為父申冤,超過一萬五千人按上紅手印

海外的人權組織國際大赦現在將秦月明被迫害致死和營救秦月明的妻女作為重點案例追蹤和營救;追查國際一直在關注秦月明被迫害致死的案子,也一直在調查這個案子。追查國際負責人說「所有迫害死秦月明的兇手,一個都別想跑掉,無論跑到哪裏,無論天涯海角,無論時日長短,一定要追查到底;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二日美國加利福尼亞州選出的眾議員山姆-法爾(Sam Farr)在法輪功反迫害13週年「「解體中共停止迫害法輪功」集會上說:「我將用自己的手印支持法輪功,並呼籲同事支持他們,並會與白宮和美國總統,敦促他們也支持你。」

秦榮倩在給國家主席胡錦濤、總理溫家寶和副主席習近平的公開信中說:「其實我的要求一點也不高,我只想讓爸爸死的明明白白;我只想讓身陷冤獄的媽媽和妹妹回到我身邊,我想有個家,一個雖已永不再完整的家。但我相信,我的堅持會讓千千萬萬遭受殘酷迫害的中國人看到希望,會使悲劇不再在其他的家庭中重演。」秦榮倩在信中希望胡錦濤、溫家寶、習近平能夠順天應人,勇懲邪惡,「千萬不要錯過歷史給予你們的機會---制止迫害法輪功,法辦迫害法輪功的元凶---江澤民及其流氓集團。」

當日前一篇文章: 就齊齊哈爾610主任李佳明猝死給公檢法司的信
當日後一篇文章: 大陸各地前期迫害案例彙編(2012年8月13日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