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一、唐太宗以仁為本唐代貞觀元年,青州因發生謀反的事件,監獄裏抓滿了人。皇帝下詔派薛仁師去複查。 薛仁師到監獄後,就給囚犯們打開枷鎖,供給飲食,送水洗澡。最後,只查辦了為首的幾個人。 朝中的官員孫伏伽,懷疑他平反過多。薛仁師說:「遵照皇上(唐太宗)的意見,大凡處理罪案,應當以仁恕(仁愛寬恕)為本。難道只為自己不被上面責難,就明知有冤,也不救嗎?如果我執法公正,即使觸怒了皇親國戚,以身殉職,也在所不惜。」 後來,皇上為了尊重孫伏伽的意思,下詔派人調查薛仁師辦案的情況,事實證實了他所平反的人,果然原來是受到冤枉的。 唐太宗對薛仁師,更加信任。 二、施仁政,重教化,出現貞觀盛世 中國文化以儒、釋、道為主幹,這在唐朝達到鼎盛時期。這三家文化的核心,都以端正人心為本。這是法律的作用所遠遠達不到的。 唐太宗施行仁政,虛心納諫,刑罰寬簡,吏治嚴明,形成了中國歷史上一個少有的盛世。貞觀四年,一年只判有死刑犯二十九人,而且當時的社會現狀,還是亂世剛剛過去,國困民窮,年成也不好的時候。其所以能夠達到如此的治安良況,是因為唐初重視了教化的作用,強化了道德倫理。人心自我約束力,大大加強。故遇上天災,全國上下齊力抗災,也並無怨氣。後來遇上豐年,社會便出現了夜不閉戶、路不拾遺的現象。這也就是很自然的情景。接著,又出現了行旅不帶糧,路上有人款待與送給。這就更非一般社會風貌所可比擬了。 所以史家將這一時期譽為「貞觀之治」! 三、唐太宗改革極刑 唐太宗從一開始,就注重改革極刑。《資治通鑑》記載:「皇上(此指唐太宗)命令吏部尚書長孫無忌等,與學士、法官,共同議定改換刑律,放寬絞刑五十條,使死刑其改為斷右腳趾。皇上還嫌它太慘,說:‘肉刑廢除已久,應以另外的辦法代替。’法曹參軍裴弘獻,請改為加重勞役,流放三千里,時限為三年。皇上批准,下詔實行。 皇上認為:兵部郎中戴冑,忠公正直,就提拔為大理少卿。 皇上發現:在選拔人才中,經常出現假冒資望或祖蔭的人,就下詔命令他們自首,不自首者,判以死罪。沒有多久,卻又出現有假冒事件,發現後,皇上很生氣,當即下令:要殺掉他! 戴冑上奏說:「按照新法律,應當流放。」皇上生氣地說:「您要守法,就使我失信(已下令殺他)嗎!」戴冑說:「您剛才的命令,是出於您個人一時的激憤;而法律,則是國家取信於民的根本。陛下痛恨選拔人才作假,因此就想殺了他。但現在已經知道了這樣不對,訂出了新法律,就應當依法辦事。這就叫做:忍小忿而存大信。」皇上說:「您能如此執法,我還有甚麼擔憂呢?」 戴冑經常不顧情面,犯顏護法,言如泉湧,唐太宗都聽從他,所以國家沒有冤案。 唐太宗以仁為本,不因個人的喜怒,而違背法律的嚴肅性。從這一點看來,就足以證明他是一位仁君。 (事據清代居士周思仁著《安士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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