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二零一二年三月十日】(大陸來稿)對於中共及體制內的公務人員參與迫害法輪功修煉者的行為,國際社會早已有了公正的輿論和法律制裁。 很顯然,「反人類罪、群體滅絕罪,酷刑罪」這些罪名,對於那些助紂為虐、參與迫害的邪惡幫兇同樣成立。 甚麼是「邪教」和「邪教組織」? 甚麼是邪教?邪教和正法,最根本的區別在於,是教人行邪作惡做壞人,還是教人修心向善做好人。我們可以從三個方面來形像的描述甚麼是邪教的特徵:一、使人明目張膽殺人搶劫、行邪作惡的理論說教,就是邪教。二、使人心存僥倖行邪作惡的理論說教,就是邪教。三、使人淪為六親不認、人倫盡失的畜生和政治流氓小人的理論說教,就是邪教。 甚麼是邪教組織? 以邪理、邪教為理論基礎和指導思想、行邪作惡,危害人類的組織,就是邪教組織。人類社會幾千年文明為人類形成善惡正邪這一普世價值觀奠定了文化。 比照這樣的界定,關於共產主義學說和法輪大法的理念誰在教人向善,誰在教人作惡,即孰正孰邪的問題,也就迎刃而解。 法輪大法教人按照「真、善、忍」的理念做人,說真話,做真事,與人為善,遇事首先為別人考慮。更告訴人們善惡有報的道理。 而共產黨的教義則是以「階級鬥爭、暴力革命和無產階級專政」為核心,更否定神佛的存在,教人「戰天鬥地」,為了達到目的,可以不擇手段。為了抹黑法輪功,動用所有宣傳工具進行謊言宣傳,對法輪功學員實施暴力洗腦,對老百姓要「人人過關」,利用各種手段對國人實施精神控制,如不符合「黨」的要求,就會面臨失去工作、學業、退休金等等。 怎麼叫「破壞國家法律實施」? 我們只需簡單論證:懲惡揚善本應該是國家法律的本質,國家法律的實施,就是懲惡揚善、維護正義的過程。破壞國家法律實施,自然就是對懲惡揚善的破壞,就是對邪惡的縱容。 很顯然,法輪大法教人做遵行「真善忍」理念的好人,這自身就是對懲惡揚善法律的維護;反過來,對大法的詆毀、對大法弟子的迫害,就是對正法的詆毀、對好人的迫害。那當然是對懲惡揚善國家法律實施的破壞! 所以,大法弟子講真相不但不是對國家法律實施的破壞,相反是維護正義之舉;對大法、對大法弟子的迫害才是真正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的犯罪。 如此看來,刑法第300條完全是為解體中共邪教組織、懲治江澤民政治流氓集團及其幫兇對大法弟子的犯罪而量身定做的法律條款。 關於「反黨」之說 有人把大法弟子傳播《大紀元時報》對共產黨本質客觀評述的《九評共產黨》系列評論、善意規勸同胞退出邪惡組織的行為,扣以「反黨」一類的政治帽子。 「反黨」(反對某一政黨特別是反對奉行邪惡理論的政黨組織)不是人類「法律」中的罪名。它不是衡量一個人是否違法的標準。 有人把對共產黨客觀評述、揭露其本質的做法,說成是「參與政治」,甚至冠以「詆毀共產黨」的罪名。 修煉人是不參與政治的。一個熱衷政治(世俗權力)的人,是政客而不是修煉人。修煉人告訴人們真相是為了人們能夠明辨是非,從而能夠有個好的未來,這是慈悲之舉,而非為自己爭得甚麼權勢。 從法律角度,研究、談論和評價政治是公民的合法言論自由權利。退一萬步講,即使「參與政治」,也不違法,因為法律中沒有「參與政治」這樣的罪名。如果有,那麼中共中央政治局的人,首先應是被「繩之以法」的人,因為他們實實在在的參與了政治! 至於《九評》構成了對共產邪黨的「詆毀」,那更不能成立。捏造事實,誣陷他人,損害他人聲譽的行為,才構成詆毀。《九評共產黨》完全據以客觀的歷史事實,又怎樣是對共產黨的詆毀呢? 退一萬步講,即使《九評共產黨》真的構成了對共產黨的詆毀,在當今世界倡行法治的時代,共產黨組織完全可以訴諸法律,又為甚麼採用雇佣兇手暗殺、圍攻、謾罵的流氓手段呢? 其實,了解真相的人們對那些傳播大法真相、《九評》,善意規勸他們退出共產邪惡組織的大法弟子是心懷感恩的;他們非常感謝以《九評共產黨》奇文揭露共產黨邪惡本質的海外同胞。了解真實的歷史,了解中共的本質,就會為自己的未來作出明智的選擇,這是有智慧的人的選擇。相反,那些拒絕真相,甚至助紂為虐,或向邪惡「告密」、或直接參與迫害好人的人,其實是很可悲的。 從另一層面上講,揭露共產主義組織的邪惡本質,勸說中華同胞退出邪惡組織,儘早結束共產幽靈肆虐中華的歷史,這難道不是對國家、對民族、對同胞前途命運真正關心的大善之舉嗎?這樣的大善之舉,何罪之有?對這樣的大善之舉定罪,不是真正的違法犯罪嗎! 當你知道天滅中共在即,當你知道自己、自己的親人由於被邪惡的共產主義理論和組織所矇蔽、所欺騙而加入其中將面臨被一同淘汰的悲慘命運,你能無動於衷嗎? 對大法弟子的迫害,構成了對國家法律的濫用之罪 真、善、忍是人類普世之理,人類社會「國家法律」的內涵也應符合這普世原則。修煉和堅信法輪大法,按照真善忍做人,無疑是對真正意義上的「國家法律」的遵守與維護。而對法輪大法的迫害,就是對真正意義上的國家法律的違犯,所有參與迫害大法的單位組織和個人,都構成了違法犯罪。這是我們通過理性分析得出的結論。 《刑法》第399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十三年來,所有參與迫害法輪功的司法人員,都構成了對刑法第399條的觸犯,其徇私枉法裁判行為,理應受到法律的追究。 希望哈爾濱警察能夠設身處地的為自己的不作為靜心斟酌,在真善忍和假惡鬥的正邪大戰中,在所有生命都將重新擺放位置的關鍵時刻:留條後路給自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