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二零一二年二月十二日】(明慧網通訊員河北報導)河北省涿州市義和莊鄉王剛,是十里八鄉有口皆碑的好人,因修煉法輪大法做好人,於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二日被涿州市公安局非法抓捕,遭酷刑折磨,於二零零四年被非法判刑十年、劫持到保定監獄,遭惡警酷刑造成右大腿壞死截肢,監獄一直對家人封鎖消息,並於二零零七年六月秘密轉移到唐山冀東監獄繼續關押迫害。二零零九年十月十四日,生命垂危的王剛被「保外」就醫回家,十月三十一日晚含冤離世,留下兩個未成年的孩子。 王剛生前的照片年僅四十一歲的王剛被迫害致死後,妻子任桂芳四處奔走為王剛申冤討公道,並請求賠償。曾給胡錦濤、溫家寶寫信,給國務院信訪辦寫信、給司法部、公安部、河北省司法廳、河北省公安廳、河北省監獄管理局和兩監獄寫信討回公道,兩年過去了,如石沉大海。 王剛妻子與小女兒王夢楠 |
二零一一年八月一日任桂芳又向河北省高級法院賠償委員會遞交了《請求河北省高級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賠償決定的申請》。當日河北省高級法院賠償委員會即受理此案。但是,儘管省高院賠償委有意協調賠償,要兩監獄按補償給付一部份錢,兩監獄也表示了願意賠付的意願。但由於「六一零辦公室」的參與,致使省賠償委受案期限已到,依然沒有得出公正的處理結果。 歷經十三個月的磨難,河北保定、唐山兩監獄分別作出不予賠償的違法決定;河北省監獄管理局作出維持兩監獄不予賠償的違法決定;河北省高級法院賠償委,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維持河北省監獄管理局冀獄復字(2011)第一號覆議決定」的違法決定,全部一概否認兩監獄和高英、范建立等人的犯罪事實,使他們既未受到刑事制裁,也未受到經濟處罰,繼續逍遙法外。 任桂芳不服河北省高級法院賠償委作出的違法決定,並於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七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 一、聞聽王剛被迫害致死,當地民眾氣憤難忍 王剛從唐山監獄回來十八天後就含冤離世了。下葬時,鄉親們望著五十年罕見的大雪含著眼淚說:多好的一條漢子啊,就這樣活活的給整死了,她們娘兒仨可怎麼過吧…… 王剛生前嚴格按照「真、善、忍」做好人,事事想到別人,處處與人為善。一次,王剛和鄰居一塊去買化肥,回來一數發現多了一袋。二話沒說,他立刻騎上自行車把多出來的一袋化肥錢給送了回去。那年的一天,街上躺著一個人,生著病,但沒人管。王剛看到後,背起來就給送到醫院去了。病人出院後非常感謝。 王剛被保定、唐山監獄迫害致死的消息傳開,當地民眾氣憤難忍:把這麼好的人當作壞人抓起來坐大獄,酷刑折磨,把右大腿給鋸掉,最後活活折磨死,這是甚麼世道?還有王法嗎?王剛要是壞人,這天底下還有好人嗎?王剛不偷不搶、不打架不罵人,不佔別人的便宜,不嫖不賭,總是幫人做好事,入理在道的,共產黨裏的人有幾個像王剛這樣的好人?這公安法院要再不講理,咱們這些老鄉們替王剛申冤,咱們上訪去,這事咱們要不管,誰管哪?這官司在共產黨這兒告不成,咱們上聯合國告去,不信這天底下就沒有說理的地方!咱們給他們寫信,打電話,打死人白打不行,不賠償不行…… 二、王剛賠償未果的背後是中共的政法委、六一零插手阻撓 造成王剛賠償未果的根本原因,不單是兩監獄否認酷刑王剛造成王剛右大腿血液循環受阻致殘直至被截肢,術後繼續虐待、未得到及時治療、未及時保外就醫、直至生命垂危才不得已送回,回家十八天就含冤離世的事實,而是在河北省監獄管理局和省高院賠償委受理期間,在政法委書記周永康親自授意下兩監獄所在地和省政法委、六一零直接插手阻撓造成的。王剛案牽動的機關和人員太多太多!原因是中共害怕,害怕一旦賠了王剛,緊跟著,會有千千萬萬個王剛家人找他們算賬,因此作為迫害法輪功的罪魁禍首江澤民的表姪女女婿周永康處心積慮、孤注一擲的維護著迫害,維持著他們苟延殘喘的最後的一分一秒。 河北省高院賠償委在受理此案期間與王剛妻子任桂芳親自面談過,並做了筆錄。 法官:由於找不到王剛在保定監獄被酷刑導致王剛腿殘直至被截肢的直接證據,因此你提出的賠償申請難以支持。 任桂芳回答:我們有證人,證人親眼看見范建立等人怎樣捆綁和毆打王剛的過程,只是現在對法輪功迫害這樣厲害,我們不能讓證人親自出庭作證,怕證人也受迫害。 法官:那麼在沒有直接證據的情況下,我們可以給你們協調一下。看看讓兩個監獄以補償的辦法給你解決一下經濟困難,你同意嗎?任桂芳表示:王剛在家的時候,身體好好的,煉功之後甚麼病也沒有了,他又沒有違法,就把他判了十年徒刑,他是冤枉的,現在不僅被監獄害的沒了右腿,連命也沒了。就算現在沒人直接證明高英和范建立他們怎樣酷刑王剛,王剛腿沒了,回來十八天就死了,這不就是證據嗎?就這些,這兩個監獄和高英、范建立他們還不應該承當刑事責任和賠償責任嗎?如果你們覺得賠償困難,那麼,你們本著人道主義原則,給我以補償也行。 在這之前,保定監獄和唐山監獄主動和任桂芳的律師談過,給任桂芳做做工作,給任桂芳二十至三十萬的補償,賠償委法官也給律師談過,給任桂芳做做工作,賠償請求難以支持,通過協調,讓兩監獄給任桂芳以補償。 之後任桂芳不斷給省賠償委打電話詢問情況,法官告訴:補償也難以支持了,……,過一段時間,任桂芳又問賠償的情況,法官很難為情的告訴說:補償也很難支持了,看來只能給以救助了……。再後來任桂芳又詢問,法官告訴,看來救助也很難實現……就這樣,任桂芳回答:他們應承當但是刑事責任和賠償責任,而不是救助就完事了,請法官盡最大努力公正解決,如果在你們這裏還不能得到公正的處理,那我還會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訴……就這樣,這兩個監獄和高英、范建立他們在中共政法委和六一零等機關的袒護包庇下,再一次逍遙法外。 最終,河北省高級法院賠償委,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無可奈何的作出:維持河北省監獄管理局冀獄復字(2011)第一號覆議決定」 的違法決定。 三、王剛被迫害致死,涿州政府公檢法難逃罪責 為給法輪功申冤講明真相,王剛多次到北京、涿州市政府和義合莊鄉政府講明真相。二零零一年,涿州市多名法輪功學員去北京上訪被抓回來後,關在鄉政府,被鄉政府和派出所人員往死裏打。王剛挺身而出,去找鄉政府官員,要求立即釋放所有被非法關押的法輪功學員,被鄉政府工作人員一連氣打了王剛五十多個大嘴巴子,當天被送進拘留所非法拘留。就在當天夜裏,義合莊鄉政府把外地的幾名女性法輪功學員扒光衣服,強迫撅著屁股,幾個鄉政府人員用電棍電她們的陰部、大腿、乳房等處,其中一名被迫害得精神失常了。 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二日,王剛被河北省涿州市公安局非法抓捕,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河北省涿州市法院作出(2003)涿刑初字第一百七十一號刑事判決書,以王剛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為由,非法判處王剛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二零零四年一月十三日被送往保定監獄服刑。王剛在保定監獄不接受邪惡的「轉化」,受盡了酷刑直至被截去右大腿。保定監獄對家屬嚴密封鎖消息,更不予釋放或保外就醫,並於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一日將王剛偷偷的轉入冀東監獄,繼續迫害。 據《河北省高級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書》(2011)冀法委賠字第九號記載(以下簡稱決定):「河北省監獄管理局冀東分局於二零零八年九月經對王剛病情鑑定,在認為其符合保外就醫條件時及時啟動了保外就醫程序,並多次派員前往王剛戶籍地協調辦理相關事宜。河北省監獄管理局於二零零九年四月十日批覆同意王剛保外就醫。」但是,涿州市六一零和義合莊鄉政府官員邵長鎮、付偉輝、王金豐等人和鄉派出所拒不接受王剛,不許王剛回家,寧肯讓王剛死在監獄裏。而唐山監獄也怕王剛死在監獄。 「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八日,河北省監獄管理局冀東分局派專車將王剛送回原住所地,……」涿州市六一零高健和鄉政府官員和鄉派出所人員以王剛回家後就不好要賠償損失為由矇騙家屬,抵抗監獄保外就醫程序的執行。監獄放下王剛開車就走,這幫六一零、派出所和鄉政府人員騎摩托車圍追堵截,逼著監獄警察把王剛帶走,可憐奄奄一息的王剛再次被送進監獄。他們真正的目的不是為了給王剛妻子要賠償,而是怕王剛回來再煉法輪功,怕王剛控告這些迫害他的機關和個人。王剛之所已回家死的這樣快,與當地政府六一零和公安拒絕、拖延時間也有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他們也應當承擔刑事和賠償責任。二零零九年九月王剛病危。二零零九年十月十四日家屬把王剛接回家,十月三十一日王剛含冤去世。 四、王剛在保定監獄被酷刑截肢 二零零五年五月十九日,在保定監獄,王剛被抬去關禁閉,由監獄長高英直接指使迫害。王剛被捆綁在床上,床面木板畸形焊了三道鐵梁,腳下面是兩個鐵鐐子,腰部有一條大帶,兩手用手銬銬在床上。在關禁閉的十天裏不讓說話,喝水只給一點點。 五月二十七日凌晨四點左右,范建立和冉林(獄政科的負責人)到禁閉室,范建立問「誰讓給你墊的褥子」,抬腿踹王剛截肢前的那條腿,又把王剛身下的褥子拽下去拿到外面。范建立又再次踹,讓王剛去監控室見他。王剛說腿疼走不了,他就叫人把王剛拖到監控室的門外,讓他自己進去。王剛爬了進去,被范建立一腳踹在地上,又讓出去,王剛就又爬出去,然後又爬進去,范建立又把王剛踹倒,就這樣反覆三次。范建力毆打王剛時,王剛的右腿內側血管被踢斷,大量的血液從血管斷裂處滲出。當晚沒發現。王剛由於長時間捆綁在床上造成全身血液循環受阻腿腫的像水桶粗。雙腿失去知覺…… 五月二十八日早晨,王剛的右腿已經變得紫青。經醫院檢查,王剛右腿的骨頭、肌肉、血管已壞死。五月三十日,監獄長高英在拒絕通知家人的請求下,強行給王剛做了右下肢高位截肢手術,右大腿根部僅剩十公分。之後保定監獄封鎖消息兩年多,一直稱:王剛沒截肢。 《決定》記載:二零零五年五月十八日晚,保定監獄在王剛違反監規且規勸無效的情況下,積極採取措施,對其進行必要的看護。二零零五年五月十九日,監獄經合法的審批手續,決定對其實行關押禁閉措施,期間視情節使用了械具。上述過程中,沒有證據證明保定監獄及其工作人員有侵犯王剛合法權益的情形,任桂芳在賠償申請中所稱「王剛在保定監獄服刑期間,二零零五年五月十八日晚上左右,被獄警捆綁固定在隊裏辦公室床上呆了一夜。二零零五年五月十九日左右,王剛又被獄警抬出去關禁閉,並換了張床將王剛腿部腰部捆綁更緊」的事實,亦無證據。 這就說明,保定監獄只承認對王剛所謂的合法的使用了械具,而不承認范建立等人對王剛踢打和讓受傷的王剛三次爬進爬出辦公室並三次把其踹倒在地,大腿內側血管被踢裂往出滲血、加上長時間在焊有鐵梁的床上緊緊的捆綁,致使右大腿血管堵塞,……壞死,從而導致右大腿被高位截肢的事實。 《決定》中還記載:二零零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下午,監獄新生醫院醫生接禁閉室通知後,為王剛出診《出診記錄》載:病人自述雙下肢疼痛,以右下肢為顯著,查體:病人被動體位(四肢有約束手段),雙下肢無明顯腫脹及破潰。右下肢大腿中內側有一約15x15CM的皮膚發紅區,左下肢能自主伸屈。 二零零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點時,監獄新生醫院醫生再次為王剛出診。《出診記錄》:患者王剛,男,三十七歲,神智清晰,自述「右下肢脹痛,麻木伴活動不便利一週餘」。查體:右下肢腫脹,可見片狀皮下瘀斑。《決定》記載:二零零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下午,王剛被送往監獄新生醫院做進一步檢查。《病情記錄》記載:右下肢腫脹,內側可見大片皮膚發紺,小腿有多處皮膚破潰……於二零零五年五月三十日將其送往保定市第一醫院治療。該院《病例摘要》記載;「「患者入院後,完善常規檢查,急診行徑雙側股動脈取栓術」。術後第二天,考慮肢體壞死,毒素吸收故行右下肢截肢術。「共住院十四天治癒出院」。 對「雙下肢取栓術」 及「右下肢膝上截肢術」,王剛均在《手術同意書》上簽字同意。 王剛生前陳述:不是王剛同意簽字,而是王剛多次要求與家人見面,保定監獄對家人封鎖消息,拒絕王剛與家人會見,更拒絕王剛保外就醫。 王剛生前陳述:五月二十八日中午十一點獄內新生醫院將王剛緊急轉至保定市二五二醫院做身體全面檢查。二十八日下午五點左右,又緊急轉院,至北京安貞醫院、北京積水潭醫院、北京三零一醫院檢查就診。五月三十日,醫院通知王剛,這腿傷壞死感染已經嚴重惡化,如果再不截肢毒入心肝就必死無疑。監獄在未通知家屬的情況下,強行讓醫院為王剛做了右大腿截肢手術。 這期間家屬有所耳聞,任桂芳多次長途跋涉來保定監獄探視,並要求保外就醫,都被監獄以各種藉口拒絕。她要求王剛在家屬面前走一圈,見他一眼,以證實王剛是否被截肢。監獄連這點要求都不肯給。四監區的宋志剛說:王剛一天三次喊法輪大法好,他不轉化,等轉化之後再讓會見。王剛多次和監獄長討說法,直到臨終前,這個討說法也沒得到。 五、被轉移到唐山冀東監獄繼續迫害 保定監獄封鎖消息,拒絕家人會見,拒絕保外就醫,是怕國際社會的輿論壓力和干涉,是怕承當罪責!保定監獄一邊撒謊:根本沒有截肢這回事,一邊於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一日偷偷的把王剛轉移到唐山冀東監獄繼續迫害。 冀東監獄明知保定監獄將王剛轉獄是在推脫罪責,還繼續收留迫害王剛,繼續犯罪。為迫使王剛放棄修煉法輪大法,監獄奪走王剛的拐杖長達三個月,可想王剛的生活是何等的艱難!唐山監獄何等的慘無人道! 王剛來到唐山監獄,繼續討說法。但始終沒有答覆,長年累月對王剛的摧殘,王剛身心俱損,唐山監獄看王剛身體狀況越來越危險,同意保外就醫,並多次派人到當地與鄉政府、派出所和六一零聯繫,他們就是不許王剛回家。 從中可見,這些政府官員、公安和「六一零辦公室」人員為了保全自己,寧肯讓王剛死在監獄裏也不肯給他留條生路,如此的漠視王剛生命和家人的巨大痛苦,談甚麼人道?談甚麼法律? 六、任桂芳百折不撓,為夫申冤逐級申請賠償 面對這一層層無法無天的官員和職員們,任桂芳決心向迫害致殘致死的丈夫王剛的保定監獄和唐山監獄討回公道,索取賠償,追究兩監獄、高英和范建立等人的刑事責任。王剛去世後,留下妻子和一雙未成年的子女無法生存。為給王剛申冤討公道,並請求賠償,王剛的妻子任桂芳曾給胡錦濤、溫家寶寫過信,給國務院信訪辦寫過信,也給司法部、公安部、河北省司法廳、河北省公安廳、河北省監獄管理局和兩監獄等單位寫過申訴冤屈的信,但均如石沉大海,杳無音訊。 任桂芳從絕望中覺醒:王剛沒有違法,更沒有犯罪,迫害死王剛的人違法犯罪,心為亡夫申冤。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份,聘請了北京正義律師為她代理:根據《賠償法》 第六條、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係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第十條、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的任何一個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賠償,該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先予賠償。 第十七條、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第二十條、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規定和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任桂芳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五日分別向河北唐山監獄和保定監獄遞交了「要求國家(刑事)賠償的申請書」。要求兩監獄賠償各種損失一百萬元,同時承當相應的刑事責任。 河北省冀東監獄於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作出書面答覆,決定不予賠償;保定監獄於二零一一年三月四日作出冀保監字(2011)第一號不予賠償決定書。兩監獄拒不承當對王剛酷刑導致王剛腿殘直至被截肢,不承認術後因未及時保外就醫治療導致王剛死亡的責任。 任桂芳不服保定、唐山兩監獄的違法決定,向河北省監獄管理局提出覆議申請。二零一一年七月四日,河北省監獄管理局作出冀獄復字(2011)一號覆議決定書,維持河北省冀東監獄作出不予賠償的違法答覆,維持河北省保定監獄作出的不予賠償的違法決定。 任桂芳不服河北省監獄管理局的覆議決定,於二零一一年八月一日向河北省高級法院賠償委員會遞交了《請求河北省高級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賠償決定的申請》。當日河北省高級法院賠償委員會即受理此案。 河北省高級法院賠償委經過三個多月的調查,在河北省和兩監獄所在地的政法委、六一零等所謂的高層機關和頭目的高壓下,河北省高級法院賠償委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無奈的作出了:「維持河北省監獄管理局冀獄復字(2011)第一號覆議決定」的違法決定。 任桂芳仍然不服河北省高級法院賠償委的違法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條「賠償請求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生效後如發現賠償決定違反本法規定的,經本院院長決定或者上級法院指令,賠償委員會應當在兩個月內重新審查並依法作出決定,上一級法院賠償委員會也可以直接審查並作出決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發現違反本法規定的,應當向同級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意見,同級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在兩個月內重新審查並依法作出決定」的規定,於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七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法院賠償委提出申訴。 任桂芳在寫給最高法院賠償委的申訴書中寫到: 1、請求貴院賠償委員會依法撤銷河北省高級法院歪曲客觀事實作出的「維持河北省監獄管理局冀獄復字(2011)第一號覆議決定書」這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違法決定。 2、請求貴院賠償委員會依法對《任桂芳請求河北省高級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賠償決定申請》直接審查並依法作出「由河北省保定監獄與河北省冀東監獄共同承擔‘河北省保定監獄河北省冀東監獄工作人員高英、范建立、冉林、張煒、邵成軍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致賠償請求人的丈夫王剛在羈押服刑期間被傷害截肢並且術後醫療救治不當在必須保外就醫救治時未能及時獲得保外就醫救治造成王剛右下肢術後死亡’的刑事賠償責任‘向申訴人賠付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未成年子女撫養生活費共計人民幣一百萬元’的」賠償決定。 王剛賠償案不僅備受國際社會關注,而且王剛家鄉父老鄉親們也翹首以盼,如果最高法院仍然走河北省監獄管理局和河北省高院賠償委的老路,維持河北省高院賠償委作出的:維持河北省監獄管理局冀獄復字(2011)第一號覆議決定」的違法決定。很可能會引起當地民眾為王剛集體上訪。 七、向任桂芳提出一些司法建議: 一、修煉法輪功不違法,對王剛的判刑是非法的,公檢法人員都涉嫌犯罪 中國沒有任何法律規定法輪功違法,法院對王剛的判刑是執法犯法,涉及王剛一案的公檢法人員都在不同程度上涉嫌犯罪,對王剛被迫害致死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因為非法判刑,才會有監獄迫害的發生,監獄只不過是法院的刑罰執行機關。公安、檢察官和法官所涉嫌罪行主要是瀆職罪和濫用職權罪,觸犯的主要是《刑法》、《公務員法》、《法官法》和《檢察官法》等。對於他們的罪行,可單獨起訴、控告,也可與監獄惡警一併控告、追究。 二、監獄把王剛迫害致殘致死,更是嚴重的犯罪行為。 在王剛被迫害致死一案中,保定監獄長高英、獄政科的負責人范建立和冉林,於二零零五年五月對王剛施用酷刑,特別是范建立對王剛右腿多次狠踹,致王剛右腿內側血管被踢斷,大量血液滲出,醫院檢查確定為腿、骨頭、肌肉、血管壞死,被迫高位截肢。其後,保定監獄繼續迫害王剛二年多,又把他轉到唐山冀東監獄迫害。冀東監獄為迫使王剛放棄修煉法輪大法,竟慘無人道地將他迫害致生命垂危。二零零九年十月初,冀東監獄通知王剛因右下肢截肢術後生命垂危已無救治脫險可能,並於二零零九年十月十四日決定:以保外就醫名義將王剛送回家。即以保外就醫名義讓已無救治可能的王剛回家裏等死。被送回與家人團聚僅僅十八天的王剛,於二零零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晚含冤離去。 可見,上述兩監獄的高英等警察對王剛施用酷刑,其行為已觸犯了《刑法》,涉嫌以下犯罪:
1、故意殺人罪,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刑法第238條、247條、248條規定,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刑訊逼供或者暴力取證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監管人致人死亡的;應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刑法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主體為已滿14週歲,具有辨認自己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故意傷害罪,指故意非法的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刑法234條規定,犯一般傷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所謂「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主要指那些以割耳、挖眼、低溫冷凍、高溫曝曬、火燙、針刺等特別殘酷的手段而導致他人身體嚴重殘疾的情形。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可以成為致人重傷的故意傷害罪的主體。 3、虐待被監管人罪,指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或者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情節嚴重的行為。毆打指造成被監管人肉體上的暫時痛苦的行為。體罰虐待指毆打以外的,能夠對被監管人肉體或精神進行摧殘或折磨的一切方法,如罰站、罰跪、罰曬、罰凍、罰餓、辱罵,強迫超體力勞動,不讓睡覺,不給水喝等等手段。不要求具有一貫性,一次性毆打、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就足以構成犯罪。行為人默許被監管人毆打、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亦應視為「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行為。刑法248條規定,前款罪,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應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從重處罰。 以上三項罪名,因第1種的「故意殺人罪」已包含後面的2種,所以應按「故意殺人罪」起訴和追究惡警。 共同維持不予賠償就是在共同犯罪。《河北省高級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書》(2011)冀法委賠字第9號記載:賠償義務機關河北省保定監獄。法定代表人,王建立。賠償義務機關河北省監獄管理局冀東分局,法定代表人張書奇,該分局局長。覆議機關河北省監獄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許新軍,該局局長。賠償請求人任桂芳以其丈夫王剛在保定監獄服刑期間,被傷害截肢術後救治不當造成死亡為由,向河北省保定監獄、河北省監獄管理局冀東分局提出國家賠償申請,請求賠償死亡金58458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78220元,未成年子女撫養費37200元,以上共計人民幣100萬元。賠償請求至今不能給予支持,是因為中共和中共的政法委、610的操控,從兩監獄到監獄管理局到省監獄管理局,到省高院賠償委共同維持不予賠償的決定,實際上就是走了一條共同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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