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日下午四點多,遼寧省新賓縣的劉俊波從家裏出去講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在五點半左右,遭到惡人構陷,被遼寧省新賓鎮派出所的惡警綁架。據悉,公安局是因為劉俊波二零一一年四月間在新賓縣榆樹鄉講真相被綁架,被批捕,案件沒有終結,現公安局把劉俊波直接送到撫順市第二看守所關押,準備非法判刑。此前,劉俊波已經多次被惡警迫害。 劉俊波是新賓縣國稅局的職工,三十幾歲的小伙子,為人正直、善良、樂於助人。對單位同事、街坊鄰里從來都是熱情對待,誠摯相幫,是公認的好小伙。他未做過任何違法、犯罪的事。只因其修煉法輪功而遭受了公安惡警的多次迫害。 一、多次被構陷 遭綁架迫害 1、二零一一年四月三日下午十五時許,新賓縣法輪功學員劉俊波在榆樹鄉岔路子村向村民陳世忠講法輪功真相時,此人不聽不信,態度蠻橫、恥笑法輪功,還拒收大法真相資料。陳世忠向村長陳宇報告,陳宇並向榆樹派出所構陷劉俊波。榆樹派出所所長范寶玉帶頭打了劉俊波十幾個嘴巴子,司機卞和民也參與毆打劉俊波幾拳頭,之後將法輪功學員劉俊波綁架到榆樹派出所。後經所長范寶玉簽字,劉超主辦,董憲偉輔辦,將劉俊波劫持到新賓縣看守所迫害。 新賓縣公安局欲追究劉俊波的刑事責任,由國保的惡警趙連科起訴到檢察院,後又非法到新賓縣法院。劉俊波在新賓縣看守所絕食反迫害,後闖出看守所。但被新賓縣公安局非法敲詐兩千元。 2、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日,劉俊波在新賓鎮南側的一條大街上,給一個人「護身符」,讓這個人明白大法真相,選擇美好的未來。但是,這個人是一個警察,把劉俊波劫持到新賓鎮派出所。劉俊波又被送到新賓縣的看守所。在看守所裏,劉俊波用絕食來捍衛自己的人權,後在六、七天後,被釋放。看守所向劉俊波的家屬,每天收取五十元錢。 3、二零零九年五月八日晚上,劉俊波在新賓縣縣政府前面的公園發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資料時,遇到放學的小學生,被不明真相的小學生構陷,劉俊波被綁架到新賓鎮派出所。在派出所中,張雲親自主管迫害劉俊波。在新賓鎮派出所中,有一個歲數大的警察還踢劉俊波一腳。他們對劉俊波非法的審訊,後由派出所的警察宋軻將劉俊波劫持到新賓縣的看守所。劉俊波為維持自己的信仰的自由和權利,用絕食的方式抗議被非法關押到看守所。在絕食六、七天後被釋放。劉俊波在看守所裏,沒有吃飯,最後看守所,還要每天收取劉俊波的五十元錢,後單位從劉俊波的工資中扣出。 4、在二零零九年五月末的一天,劉俊波在新賓鎮的西側的衍水橋的南側在給學生講真相時,有三個中學生,都是十五、六歲的年齡,用磚頭打劉俊波,並構陷到新賓鎮派出所。警察將其帶到派出所。當時姜宏和尹立國非法審訊劉俊波,還有一個人在邊上錄像,劉俊波不配合那人,那人還打劉俊波一個重拳。後來,劉俊波的姐姐擔保,還有劉俊波所在的單位擔保,將劉俊波保了出來。並強迫劉俊波交了二千元錢的「保證金」。 二、被綁架到洗腦班 1、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四日,劉俊波在新賓鎮商場南側的市場上,給一個人講法輪功受迫害之事,被不明真相的人構陷,被派出所的警察抓走,並劫持到撫順羅台山莊洗腦班。在洗腦班裏,劉俊波拒絕「轉化」(中共人員強迫法輪功學員放棄信仰),並用絕食的方式,抗議對他的非法關押。在洗腦班裏,劉俊波還遭受吳偉毆打,吳偉用胳膊肘去搗劉俊波的後背。十一月十四日,在劉俊波絕食六、七天後,被無條件釋放。 2、二零一零年二月四日,法輪功學員劉俊波被綁架抄家,被非法關押在撫順市羅台山莊洗腦班。據知情人士透露,這次非法抓捕法輪功學員是執行上面的命令,指標一十三人,派出所拿著身份證複印件抓人 3、二零零九年六月九日,劉俊波單位的孫吉勝、初俊和新賓縣政法委的張玲,將劉俊波劫持到撫順市羅台山莊洗腦班繼續迫害,被非法關押五十八天後釋放。 三、單位扣發工資 協助迫害 1、新賓縣國稅局稱領導班子已開會決定:停發劉俊波工資及一切福利待遇。劉俊波上單位領工資,國稅局局長李宏推卸責任:「你去找鄒德庫副局長,這事他管。」劉俊波又去找鄒德庫副局長,鄒局長也向外推卸責任:「你去找縣勞動局,這事他們管。」就這樣,一個推一個,不了了之 2、劉俊波從二零一一年四月間,被綁架到新賓縣看守所之後,單位對其停發工資,一直到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日又被綁架之時,劉俊波的工資都被稅務局扣發。 四、無條件釋放 又遭騷擾迫害 1、新縣國稅局公務員劉俊波因修煉法輪功、向世人講大法真相,被惡人構陷,遭新賓縣榆樹鄉派出所綁架到新賓看守所。劉俊波為維護信仰自由絕食反迫害,身體虛弱。一個多月後,邪惡怕擔責任,向劉俊波家人勒索兩千元後將其放回家。然而不法之徒沒有停止對劉俊波的迫害,時常打電話進行騷擾。新賓縣公安局徐姓警察打電話,威脅劉家人:「劉俊波要跑了,兩千元押金可就不給了。」新賓法院崔姓法官打電話告知劉家人:「劉俊波不准外出,預備要對他開庭。」新賓縣公安局國保大隊趙連科也常打電話騷擾劉俊波家人。 五、劉俊波家屬控訴惡警 劉俊波的母親,因劉俊波修煉法輪功而被非法的綁架,對公檢法的綁架行為進行控告。控告如下: 1、劉俊波修煉法輪功被綁架多次,惡警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定,構成了綁架罪。 2、對劉俊波強行抄家,惡警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構成了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3、《憲法》規定公民有信仰和言論自由,劉俊波在二零一一年四月間,在新賓縣榆樹鄉講真相時被綁架到新賓縣看守所時,被扣上「利用邪教干擾國家法律實施罪」的罪名,這種誣陷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構成了誣告陷害罪。 4 、劉俊波因講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而被綁架,在被綁架後強制讓其放棄信仰。這種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的規定,構成了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也就是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罪。 5、《憲法》第三十六條關於公民信仰自由的規定,侵犯公民的信仰自由權,劉俊波被綁架後,欲被判刑。公安局、檢察院、法院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構成了濫用職權罪;觸犯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的規定,構成了徇私枉法罪。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日,劉俊波又被新賓鎮派出所綁架。將劉俊波劫持到撫順市第二看守所欲追究劉俊波的刑事責任。而劉俊波被綁架,綁架劉俊波的惡警已經構成犯罪。如其不能認識到其綁架的犯罪,那綁架劉俊波的惡警在不久的將來將受到人間正義的審判!而對檢察院和法院的工作人員,欲對劉俊波定罪量刑同樣觸犯法律,其不能認識自己迫害法輪功學員的錯誤,在不久的將來依然受到法律正義的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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