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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害無辜公民 遼寧撫順惡警破壞法律實施
文/大陸法輪功學員
【明慧網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遼寧新賓縣十四名法輪功學員池秀華、張德豔、王玉梅、汪桂華、孫海峰、佟豔冰(小紅)、穆國棟、於海豔、趙繼偉、胡少烈、黃亞光、於淑嫻、尚麗萍,劉越,二零一二年四月十五日,被彭越帶領的撫順市各派出所和刑警隊人員綁架。隨後,張德豔、孫海峰、穆國棟、王玉梅、汪桂華被撫順市望花區公安局以所謂「涉嫌破壞法律實施罪」非法起訴,起訴意見書是:撫公望訴字(2012)第655號。

「涉嫌破壞法律實施罪」必然要有被破壞法律的實施,而對這些法輪功學員定下「罪名」時,都沒有說這些法輪功學員破壞了中共執政的國家的哪部法律的實施或哪部法規的實施。撫順市望花區公安局,沒有提供是甚麼法律被破壞實施了,是甚麼法規被破壞實施了。

沒有被破壞法律和法規的實施,如何能定涉嫌破壞法律實施罪呢?那是誰在破壞了法律的實施呢?是撫順市望花區公安局,那撫順市望花區公安局破壞法律實施又是誰指使呢?是中共迫害法輪功中指使的,那中共也在破壞國家法律的實施。

為甚麼說中共破壞法律的實施呢?

對法輪功學員定罪的兩條:一是,二零一零年八、九月的一天晚間,張德豔、孫海峰、穆國棟、汪桂華、王玉梅等五人共攜帶台曆五十本(八九月間送台曆,這完全是誣陷)、掛件一百個宣揚法輪功的宣傳品,係乘坐由徐新發(另案處理)駕駛的遼D75582號微型麵包車,由新賓縣新賓鎮出發到葦子峪、南雜木鎮、平頂山等地進行散發。二是,二零一二年新年前的一天晚間,張德豔、孫海峰、穆國棟、汪桂華等四人攜帶台曆五十多個,掛件120個(每人三十個)等宣揚法輪功的宣傳品,乘坐徐新發駕駛的遼D75582號微型麵包車,由新賓縣新賓鎮出發到葦子峪、南雜木鎮、平頂山等地進行散發。

《憲法》第三十三條中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那麼信仰自由作為公民最基本的人權,就應該得到憲法的保護。中共《憲法》第三十六條中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那麼我們應該怎樣正確理解這句話中「宗教信仰自由」一詞的內涵呢?是不是說這一規定只能理解成對信仰宗教這樣一種信仰形式的保護呢?很明顯,不能這樣理解。

從《世界人權宣言》對信仰自由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當我們談及「宗教自由」時,也當然包括了宗教形式之外的信仰自由。實際上英文中的「宗教自由」,也可以翻譯成中文的「宗教信仰自由」。因此,當我們談及「宗教信仰自由」時,在法理上同樣也當然包括了宗教形式之外的信仰自由。

因為信仰屬於人的思想範疇,是一個公民與生俱來的權利,必須受到任何公正法律的保護。信仰宗教只是信仰的一種形式。如果一項法律只保護宗教形式的信仰卻不保護別種形式的信仰,那就是片面的,就無法全面保護公民的權利,同時也是反人性的。正因如此,在聯合國的人權法律文件中,「宗教自由」的表述均同時包含了各種信仰的自由。

因此對中共《憲法》中「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這句話必須理解成公民有宗教和其它各種信仰的自由,才能體現出憲法對公民權利的保護。

法輪功作為一種信仰,法輪功學員的信仰自由是他們最基本的人權,也是最基本的憲法權利,理應受到中共《憲法》的保護。中共迫害法輪功,就是在迫害公民的信仰,就是在迫害公民的人權,就是中共在違反自己所制定的《憲法》。

但中共在對法輪功的迫害中,公然利用國家暴力強迫法輪功學員放棄信仰,通過栽贓誹謗煽動整個社會歧視信仰法輪功的公民,都是在公然違反中共自己制定的《憲法》。

從這一點上講,中共在迫害法輪功中,破壞了中共《憲法》的實施公民有信仰自由的權利。

而在中共迫害法輪功的過程中,法輪功學員對中共本質的揭露,是在實現公民言論和出版自由的最基本人權,都是合乎正義和公理法則的。

中共《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首先,法輪功學員傳播法輪功,是為了讓他人擁有健康的身體和美好的心靈,是完全有益於他人和社會的行為。同時法輪功學員傳播法輪功,是在履行憲法賦予公民的言論自由,因而是完全合法的。

自從江澤民和中共迫害法輪功以來,中共犯罪集團從來沒有對法輪功講過法律,而且強迫行政、司法各級機構及人員直接參與迫害無辜的法輪功學員;並控制媒體,封鎖信息,剝奪人們的知情權,欺騙不明真相的民眾,隱瞞中共迫害法輪功的真相。

在法輪功學員的生命和財產沒有任何法律保護、受到嚴重威脅的情況下,在民眾的知情權被剝奪,廣播、電視、報紙等一切媒體對法輪功極盡造謠誣蔑的情況下,法輪功學員通過口頭講述、或製作、散發真相資料等方式向廣大民眾善意的講明法輪大法好、法輪大法是正法、以及法輪功受中共迫害的真相,包括製作、散發揭露共產黨本質、說明中共為何迫害法輪功的各類資料,都是在履行憲法賦予公民的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等權利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和維護社會應有的正義。

從這一點來看,法輪功學員散發法輪功的宣傳品,是完全合法的。是在揭露中共得用國家的權利對法輪功的迫害。向世人講述著法輪功學員遭受著迫害的情況。而中共得用強權在駕馭著法律,也就是強權於法律之中,利用國家的公、檢、法等行政機關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是完全違反《憲法》和國家的其他法律的。

而中共撫順市望花區,把破壞法律的實施強加於法輪功學員身上也是違反和犯罪的。而是掩蓋自己在破壞法律實施的罪刑。

法輪功學員講清真相的行為,都是和平理性的行為,不是擾亂社會秩序,不是破壞社會穩定,而是實踐「真善忍」的大善大忍行為,僅僅是要維護法輪功學員應有的各項合法權益。

相反,中共為了維持其暴政統治和集團私利,違反其自己制定的憲法和法律,非法操控國家機器,使用野蠻暴力迫害善良法輪功民眾的行為是真正在犯罪,是真正在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

所有還有良知的中國人都應該認識到:中共憲法和法律中所有保護中共暴政的反人民條款,都是非法和無效的。所有被暴政所壓迫的中國人都應該明白:公民的政治權利同樣是普世公認的最基本人權,政治不是中共的專利,政權不是中共的特權。但是中共利用其邪黨組織控制著中國大陸社會的全部政權,操縱著全部的國家機器,肆無忌憚的迫害著人民。這樣一個反人類、反人民的邪惡政權同樣面臨著必然滅亡的結局。

而中共把散發法輪功物品傳單、光盤、小冊、掛件的行為,用「破壞法律實施」的罪名來迫害是完全違背《憲法》賦予人們的權利,而中共對法輪功學員這種行為的破壞,恰恰破壞了法律的實施。而強加於法輪功學員的破壞法律的實施,正是法輪功學員利用《憲法》賦予自己的權利,在向世人講述著法輪功學員被中共迫害的真相,而中共在掩蓋著迫害法輪功的真相,欺騙中國民眾及世界民眾,從而達到其非法的迫害法輪功的目的。而中共對法輪功學員的器官摘取而變賣,更是侵奪了法輪功學員的生命權利,而活摘法輪功學員的罪刑更是應該得到法律的懲罰的。

中共撫順市公安局在用破壞法律實施對法輪功學員:張德豔、孫海峰、穆國棟、王玉梅、汪桂華追究法律責任,是完全違法的。是真正的破壞國家法律的實施。是在利用手中的權力對法輪功學員無情的迫害,如不能認清自己的過錯而改正自己的違法犯罪的行為,在不久的將來,將被人間正義的法律所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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