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輪大法明慧網

首頁
按欄目瀏覽
按日瀏覽
劉俊波被迫害命危 家人控訴惡警
【明慧網二零一一年六月十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遼寧省撫順市新賓縣法輪功學員劉俊波二零一一年四月初被綁架後,在新賓縣看守所遭到一個多月的殘酷折磨,身體被迫害的異常虛弱,惡警敲詐二千元,才讓他出獄,但仍叫囂:身體養好後還要將他非法庭審。其家人表示要控告參與迫害的責任人。

下面是劉俊波的年邁母親的控訴:

2011年4月間,撫順市新賓縣公安局將我兒子劉俊波非法逮捕並羈押在新賓縣看守所。「逮捕通知書」上的罪名是涉嫌「利用×教干擾國家法律實施罪」。有甚麼事實和法律依據給我年輕善良的孩子冠以此罪名?我兒子三十幾歲,為人正直、善良、樂於助人,對單位同事、街坊鄰里從來都是熱情對待,誠摯相幫,是公認的好小伙。他未做過任何違法、犯罪的事。

二零一一年四月三日,我兒子劉俊波,在榆樹鄉岔路子村向村民陳世忠探討法輪功被迫害的問題時,被該村書記陳宇惡告,遭榆樹鄉公安派出所所長范寶玉、司機卞和民、還有一名年輕民警綁架,他們沒有出示任何法律證件、法律手續,當時所長范寶玉打了我兒子十幾個嘴巴子,司機卞和民也參與毆打他幾拳頭。

在當時的現場,我兒子與人正常交談,沒有任何侵害他人身體和任何財物的行為,沒有任何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為。後來,經所長范寶玉簽字,劉超主辦,董憲偉輔辦,把我兒子劫持到新賓縣看守所。他們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定,構成了綁架罪。

二零一一年四月六日下午三點二十分,新賓縣國保大隊隊長趙連科帶人,強行闖入到我家非法抄家,私自搜走我家珍藏的法輪功創始人的相片一張,護身符兩張,日記本一個,還無理要求我們家屬簽字。在此,我鄭重向檢察院、法院起訴綁架我兒子的當事者和指揮者,在沒有搜查證(或有搜查證)的情況下,趙連科等人非法搜查我家;強行的闖入我家,沒有經家人允許就進入我家屋中,此類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構成了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我兒子劉俊波在新賓縣國稅局工作,新賓縣政法委、國稅局更企圖因我兒子煉法輪功而將他開除公職。

法輪大法教人做遵行「真善忍」理念的好人,做事為他人著想,這自身就是對懲惡揚善法律的維護;反過來,對大法的詆毀、對大法弟子的迫害,就破壞了法律懲惡揚善的本質,那當然是對國家法律實施的破壞!我兒子煉法輪功做好人,在任何正常的社會都是合法的,而且是應該受到鼓勵的。他向人講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是實施《憲法》賦予公民的信仰自由和言論自由的權利,也是在維護中國法律的尊嚴,做的都是守法公民應當做的。新賓縣公安局或新賓縣政法委、國稅局說我兒子煉法輪功、講法輪功的真相是違法、犯罪,給我兒子扣上「利用邪教干擾國家法律實施罪」的罪名,這種誣陷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構成了誣告陷害罪。

我兒子被關在看守所,為抗議無理迫害絕食至今,他四次被警察拉到新賓縣中醫院分診部「新賓鎮民主社區衛生服務站」,強迫灌食。灌食大夫叫王玉傑。灌的食物裏有鹽,灌完食物後,我兒子口乾舌燥,嘴唇乾裂,鼻孔、嗓子和腸子全都發炎,已經灌不進去食物,生命處於危險之中。王玉傑也被迫成了你們迫害好的人協同的人。看守所還向我們家屬索要三百元錢灌食費,最後,他們看我兒子身體虛弱,怕承擔責任,向我們勒索兩千元後,才放劉俊波回家。他們劫持關押我兒子,勒索我的錢財,共計人民幣二千三百元整。他們還要求我兒子寫不學不煉法輪功的保證書,逼迫我兒子放棄信仰,違反《憲法》第三十六條關於公民信仰自由的規定,侵犯公民的信仰自由權,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的規定,構成了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也就是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罪。

在接回我生命垂危的兒子時,看守所警告我們:劉俊波養身體期間不許外出,待身體養好後,還要將他押回看守所等待法院開庭審判。我兒子修煉法輪功沒有任何的違法和犯罪,他們還要開庭審判。他們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構成了濫用職權罪;觸犯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的規定,構成了徇私枉法罪。我將以這兩項罪名起訴有關單位及當事者、責任者。要求:立即恢復我兒子的人身自由,證實他的清白,嚴懲真正的罪犯和有關責任人!

我這個八十多歲的老太太,在這個社會見得多了,修煉法輪功的人沒有任何的違法和犯罪,給人家抓起來罰款、拘留、教養、判刑,這都是不符合法律的。作為一名警察、檢察院、法院的人員,被利用來做傷天害理的事,很是悲哀。過去也有很多這樣的人,到頭來卻是最大的受害者。有些警察認為是身不由己,是在執行命令。可是做甚麼事都看良知,盲目的執行惡令,到頭來你自身承擔責任。聰明的警察、檢察院和法院的工作人員,一定能明辨是非,而不是自毀未來。

劉俊波母親
二零一一年六月五日

當日前一篇文章: 山東莒南縣法輪功學員龐麗芝、祁磊被綁架
當日後一篇文章: 河北女子勞教所惡警近期惡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