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二零一一年五月八日】運用法律講真相,不是簡簡單單就能說清楚的,可是長篇大論的發資料又不太適合當今的世人,根據世人的表現狀態,我認為可以採取直觀、簡單明瞭的方式──「標語」向其講真相。所以,我從小冊子和有關法律方面的材料搜集一些短句作為標語內容,懇請同修指正。 1、修煉法輪功合法 《憲法》第3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因此,公民信仰法輪功是合法的。 2、信仰自由是全世界公認的普世權利,也是中國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神聖權利,因此,任何打擊信仰法輪功的做法都是違背國際法的,也是違犯中國《憲法》的。 3、製作、傳播法輪功真相資料合法 《憲法》第3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因此,製作、散發法輪功真相宣傳品也是合法的。法輪功學員講清真相、傳播法輪功是無罪的。 4、上訪無罪 《憲法》第41條規定: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建議、申訴、控告和檢舉權利。因此,法輪功學員採取上訪形式向中央有關部門申訴,說明法輪功的事實真相,完全是行使公民憲法權利。法輪功學員因為上訪而被處以拘留是違法的。 5、傳《九評》勸「三退」不違法 傳《九評共產黨》勸退黨、團、隊不違反中國《憲法》及法律,《憲法》第3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因此,傳《九評》勸「三退」是合法行為,應當受到《憲法》及法律的保護。 6、至今中國沒有任何一部法律規定修煉法輪功違法。 7、修煉法輪功不違法,而是中共迫害法輪功過程中不但違反中國法律,而且違反了國際法,犯下了滔天大罪。 8、誹謗法輪功是「×教」是江澤民個人言論,不能作為法律依據,沒有任何法律效力,是違法的。 9、依據中國《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所有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已構成違法違憲的多項犯罪。至少有25項罪名。 10、2000年公安部發布的公通字[2000]39號文件中認定的14種「邪教」名單中沒有法輪功。 11、江澤民、羅幹等30多名中共高官因迫害法輪功在全球33個國家和地區,以「群體滅絕罪」、「酷刑罪」、「反人類罪」等54項罪名被起訴。 12、《刑法》第300條根本不適用於法輪功 (1)法輪功教人向善,不是「×教」。 (2)法輪功沒有組織。 (3)法輪功學員沒有破壞任何法律實施,也沒有任何人受到傷害,根本不存在犯罪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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