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二零一一年五月二日】按:遼寧省撫順市法輪功學員劉鳳蘭女士近日被中共以莫須有的罪名非法逮捕。劉鳳蘭的孩子控訴陷害劉鳳蘭的撫順市東洲公安分局不法警察。對於中共惡警的非法行徑,劉鳳蘭家屬質問:這不是當年湖南農民運動的痞子又回來了嗎!這不就是當年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的翻版嗎? 以下是控訴書全文: 2011年4月18日撫順市公安局東洲公安分局以撫公東刑逮通字2011312號令正式將我母親劉鳳蘭逮捕並羈押在撫順市第二看守所。「逮捕通知書」上的罪名是涉嫌「破壞法律實施」罪。 有何事實和法律依據給我年近六十的母親冠以此罪名?我母親一生清清白白,善良、老實,與人說話都細聲細語,在單位、在鄰里從未與人紅過臉,是公認的善良的好人。一生從未觸犯過任何刑法,從無任何劣跡,請司法部門清查其檔案。 3月14日,我母親與我父親(奚立國,67歲)在劉山502路公交車站被一群非法跟蹤的國保特務、惡警在光天化日之下,在未出示任何法律證件、法律手續的情況下,強行銬住,非法綁架。在當時的現場,老兩口與眾人正常乘車,沒有任何其他行為。按照我國《刑法》第238條的規定,當時非法綁架我父母的警察構成了非法拘禁罪。 3月14日,將我母親以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罪」強行送進撫順看守所,但是下達給家屬的「拘留通知書」(撫順市順城公安分局字20111110號)並無任何罪名。 忽而有罪,忽而無罪,一會兒是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會又是破壞法律實施罪!其實都是欲加之罪。 另外,同樣不容忽視的一個事實是,順城公安分局的「拘留通知書」,及東洲公安分局的「逮捕通知書」均無辦案人員的簽名,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111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有罪無罪,究竟誰在犯罪? 3月14日,國保特務、惡警非法將我父母老兩口綁架,又非法搜身,將老兩口口袋裏的錢物全部搶走,然後又非法闖入家中,抄家,盜竊,搶劫,他們如入無人之境,把家裏翻了個底朝上,家中僅有的二千二、三百元現金,也都被他們給搜刮得一乾二淨,一分不剩,同時還搜走了家中的筆記本電腦(我父母剛剛學電腦,未上網),6部手機,3個讀卡器,法像,經書,經文,sim卡,鉗子、螺絲刀等修理工具。這些非法侵入民宅的惡警,在家裏翻瓶倒櫃,床給掀開了,被褥揚了,屋裏一片狼藉,好端端的一個家,瞬間就變得悲情一片。這些惡警所搶之物都沒有收條,搶劫之後揚長而去,這不是當年湖南農民運動的痞子又回來了嗎!這不就是當年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的翻版嗎? 在此,我們家屬鄭重向檢察院、法院起訴綁架我父母的當事者和指揮者。他們非法剝奪了公民正常的生活權利,通訊自由的權利、社會生存的權利,觸犯了《刑法》第245條,構成非法搜查罪。 接著他們一夥又到我們的親屬家威嚇,敲詐,勒索十萬元現金,其中分別是奚小仲準備結婚的錢七萬元以及小姨給二個孩子上高中的錢3萬元。我小姨本人身體不好,單身撫養二個女兒,本已十分艱難,遭此敲詐,痛不欲生,二個孩子天天以淚洗面。這些惡警不僅觸犯了敲詐勒索罪,而且滅絕人性,應受到道德良心的譴責。 國保特務耿丹自己供認不諱,他們就是根據長期跟蹤、盯梢、觀察得到的所謂「情報」,來給劉鳳蘭定罪的。如他們看到劉鳳蘭在路上與人說話,即斷定她下達了「指示」;老兩口到銀行充值公交車IC卡,他們就認為是到銀行提取甚麼活動經費;老兩口上街走路,劉鳳蘭走在前面,他們就認為劉鳳蘭是甚麼所謂的「領導」等等一系列的荒誕不經的主觀臆斷,捕風捉影。如此荒唐,實在匪夷所思! 請司法當局出示事實和證據:劉鳳蘭有何犯罪事實,破壞了哪一條法律實施? 如果拿不出確鑿的事實和明確的法律條文,我們家屬將以「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起訴有關單位及當事者、責任者。如此荒誕、離奇的辦案、斷案,實乃古今中外司法史上的恥辱,必將貽笑千古。 在此我們家屬鄭重要求:立即無罪釋放我們的母親,恢復她的人身自由,嚴懲真正的罪犯和有關責任人!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在此提醒經辦此案的有關官員,請你們一定要秉公執法,保持做人的起碼道德良知,不要知法犯法,執法犯法。因為天理昭昭,善惡有報,這是一條永恆不變的真理。現實和歷史的教訓太多太多了,請諸位一定要三思! 起訴人:劉鳳蘭家屬 奚思鄉、奚小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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