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二零一一年四月八日】讀過明慧網二零一一年四月五日的文章《利用法律和廣播反迫害的一點體會》之後,我也想談一談自己在這方面的認識。 一、信仰是正常社會裏公民的正常狀態,單獨拿出來強調信仰反映的是一種歧視 在正常社會狀態下,信仰是一個人很正常的事情,所以根本不需要在做甚麼事情時先表明自己的信仰,或突出強調自己的信仰。當前,中共邪黨迫害法輪功,我們在講真相時,很多情況下要以自己的親身經歷證實大法,所以要表明自己的法輪功身份。然而,在正常的生活、工作、與人交往中,是不需要總是強調自己的信仰的。這才是正常的社會狀態。我們反迫害不就是為了要恢復正常的社會狀態嗎?我們就是要徹底否定邪黨人為造成的不正常的社會狀態。所以我們要從內心中知道正常社會狀態是甚麼樣的,不必過於強調自己的法輪功身份。 二、邪黨以「法輪功身份」為藉口施加迫害是一種歧視 我們是一個正常的合法公民,與其他公民在公民權利上是一樣的,並不因為信仰法輪功而有所不同。中共邪黨的迫害就是要以我們信仰法輪功的身份為藉口而對我們歧視,這種歧視正是我們要否定的。 因此,在我們的內心,我們一定要清除那種「因為我們修煉法輪功,所以應受到與其他公民不一樣對待」的觀念。這種觀念的表現就是我們凡事都要先表明自己法輪功學員的身份。我認為,這也是對舊勢力迫害的一種變相的承認。 我是這樣認識的:修煉法輪功是一種正常的個人權利,我們沒有甚麼「特殊身份」,也不應受到甚麼「特殊對待」。「大道無形」,我們的修煉在常人社會中是「無形」的,沒有任何有形的形式,我們並不是「特別公民」,更不是社會的「異類」,所以我們要堂堂正正的生活、工作、反迫害,而不是在認為這種不正常社會狀態的基礎上反迫害。 三、徹底否定邪黨以「法輪功身份」進行的歧視和迫害 對於邪黨以法輪功學員身份為藉口進行的迫害,我們要徹底否定。 在公民權利和義務上,我們就是一個正常的公民,信仰是我們個人生活的事情,與公民身份毫無關係,既不因為修煉法輪功而應享受更多的公民權利,也決不能因為修煉法輪功而被剝奪公民權利。 既然如此,那麼,我們在社會上的所作所為,就是以一個正常公民的身份出現,該做甚麼做甚麼,最大限度符合常人狀態去修煉,最大限度符合常人狀態去洪法。如果不發生迫害的事情,也根本不存在特定的講真相的需要。 在被迫害問題上,我們決不承認我們是「因為修煉法輪功」而被迫害,因為修煉法輪功決不能成為迫害的理由。在反迫害上,我們就是作為一個合法公民反迫害──即使我們不修煉法輪功,我們同樣要反迫害,也正因為如此,我們才勸導全國全世界的公民都要參與我們的反迫害。我們就是認為邪黨的迫害是對一個合法公民的非法侵害,而與修煉法輪功無關,我們也決不承認邪黨強加的「迫害與法輪功有關」的那種變異的「關係」。 四、必要時可以迴避談論信仰問題 師尊講:「被抓不是目地,證實大法才是真正偉大的、是為了證實大法才走出來,既然走出來也要能夠達到證實法,才是真正走出來的目地。當有邪惡之徒問到你們是不是煉法輪功的時,可以不答理他、或採取其它迴避方法、不要主動被邪惡帶走。」「用理智去證實法、用智慧去講清真相、用慈悲去洪法與救度世人,這就是在建立覺者的威德。」(《精進要旨二》〈理性〉) 我是這樣認識的:如果是在一種正常狀態下,在我們主動洪法救度眾生的狀態下,或雙方友好交往的狀態下,我們完全不必迴避修煉問題。但如果明擺著對方就是要以你的回答來確認你的思想信仰和你的身份,然後以此為藉口進行構陷迫害,那麼我們是可以理性的迴避的。這不是不善,也不是不真。如果由於我們的不理性而讓對方無知的構陷得逞,那麼對方就會造下惡業,這不是害了他嗎?所以適當的迴避也是對人的善和慈悲。 例如,在面對非法的「盤問」、「搜查」、「審訊」、「筆錄」或「開庭」等不正常狀況時(因為正常社會下根本就沒有政府人員會管這些事),我們可以迴避信仰與修煉問題,以免給邪惡提供迫害的藉口。 如果是在正常場合,在對方並不是以構陷為目地而問及我們的信仰問題的情況下,雙方像朋友那樣交談,那當然怎麼談論都沒問題。我認為就是不能給邪惡提供迫害的藉口。 五、在運用法律反迫害、追究惡人法律責任時適當的迴避是有效的 不能因為我們修煉法輪功而迫害我們,我們即使不修煉法輪功,遇到今天這樣的迫害,我們也同樣要反迫害。既然這樣,在反迫害時,也就並不需要首先強調或表明自己的法輪功信仰。 《利用法律和廣播反迫害的一點體會》一文中說到:「目前的公檢法部門還沒有人敢於直接說修煉法輪功合法。但是當你把警察的惡行直接上告到有關部門時,只要你不提及法輪功問題,只提警察如何行惡,有關部門就可以處理,當有關人員提出這是法輪功案件時,這些執法部門也會說,我們不是處理有關法輪功的問題,是你在執法過程中有沒有違法的行為。我們處理的是你違法的行為,而不是法輪功的信仰問題。這樣被懲處者也就無話可說了,也使一些惡警壞人不敢再幹迫害大法弟子的事了。」 我認為這與講真相是不矛盾的,本來信仰問題就是個人問題,與法律無關,惡警壞人本身就是違法,其違法也不應與我們的信仰有關──或者說,我們不能認可他們的迫害與我們的信仰有任何關係。 《利用法律和廣播反迫害的一點體會》一文建議利用廣播電台的行風熱線節目,揭露惡警惡行,「只要當時你不提是煉法輪功的被迫害,只提哪裏的惡警如何對本人或親屬如何行惡,自己不服或要求有關領導給予答覆,電台就會直接給你接通你要找的人解決問題。當解決問題過程中也知道了是煉法輪功的人提出的問題時,已經晚了,因為已經通過電台播出去了,他收不回來了。為了領導的面子過得去,他也要追究法律上警察所犯的罪行了。那樣也就起到了抑制邪惡的作用了,同時跟蹤報導也要注意分寸,注意同修的安全,這是我們通過實踐起到的作用。」 我認為這種做法在目前可以參考採用。 《利用法律和廣播反迫害的一點體會》一文中舉了追討獄警勒索的錢財的自身例子,「當時省廳領導知道我是因煉法輪功被迫害的,但是他們沒辦法,不追究我煉法輪功的問題,只追究警察違法違紀的問題。就是說,無論你在哪個單位被迫害,如無故開除、勞教、打罵、被拘留、要保金等等,都可以告他們,這也是目前用法律向民眾講真相具體要做的,還可以直接狀告公檢法判案不合法的程序,取證不合法的手段(逼供)等。」 該文中還舉了幾位同修追討公安局國保大隊長勒索錢財的例子,制止了勒索錢財之惡行的繼續發生,還差點導致惡警隊長被撤職,從而有力震懾了邪惡。 我認為,這不影響我們講真相救人,比如說,在我們順利追究了惡人的責任之後,我們可以再向他們和相關人員講真相,也許他們會更加容易聽取。 六、在控告酷刑迫害的惡警、申請國家賠償問題上可考慮不提及法輪功問題 控告惡警時不需要提及法輪功問題是基於這樣一個理念:無論如何,惡警對學員施加酷刑,使人致死致殘決對是違法的,是應受到控告的,是應做出賠償的。 在明慧刊出不久的《運用法律 制止迫害》小冊子中,也有這樣的建議: 「在申請賠償和控告惡人時不妨斟酌是否在文書中直接提法輪功,抑或是智慧的採取非文書的方式去對相關人士講真相。因為無論如何,惡警打人和傷人的行為都是違法的。所以,我們可以直接就說自己「作為一個公民」在勞教所、監獄或其它場所受到毒打、酷刑等遭遇,直接要求國家賠償和控告惡人。 「在當前中共的高壓之下,很多官員一見到敏感字就不敢接手了,而我們又不能一下子完全鼓起他們足夠的勇氣。如果我們在信中不提敏感詞,有良知的官員處理起這些申請賠償案件來就會放開手腳、理直氣壯。 「還有,我們在信中比較含蓄,也避免那些邪惡的壞人利用這些信作為迫害寫信人的藉口。我們可以在另外的場合對有關的官員和人士講真相。」 總之,我認為可更加理性、更加智慧的講真相、反迫害,會更有效。以上只是我個人所見,如有不同意見或有更好的方法,歡迎切磋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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