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二零一一年四月七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2011年3月29日,家住遼寧省錦州市的法輪功學員王素芬在凌河區金屯村發光盤時,被惡人構陷,被白股派出所綁架,現被非法關押在錦州市看守所。 那麼,白股派出所綁架法輪功學員的「法律依據」是甚麼呢? 有人說是:民政部的通告、公安部的通告(禁令)、最高「兩院」的司法解釋、人大的《關於取締邪教,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刑法第300 條。但是,從法律上來講,這些根本就不是甚麼法律依據!也不能成為合法的法律依據。我國憲法第五十八條明確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憲法第六十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第四款): 「解釋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安部認定的14種「邪教」名單中,根本沒有法輪功。 所以,直到今天為止,中國現行法律中根本沒有一條法律將法輪功定為××組織,法輪功學員的信仰活動完全是合法的!中共所有迫害法輪功學員的行為都是違法的,是犯罪! 因此,法輪功學員王素芬告訴民眾真相,發光盤符合憲法第35條,言論自由;第36 條,信仰自由。 所以,白股派出所的綁架行為已經嚴重觸犯國家《刑法》、《憲法》等相關法律,並且知法犯法,踐踏法律。我們堅信:違法者必將承擔法律責任,作惡者更逃脫不了道義和天理的嚴懲! 白股派出所電話:0416─2810150 請海內外正義人士伸出援手,共同制止這場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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