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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勞教所超期羈押林海英 家人提控告
【明慧網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日】(明慧網通訊員雲南報導)被非法關押在雲南省女子勞教所的林海英,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七日兩年非法勞教期已滿,本應解教,但是勞教所以林海英不放棄真善忍的修煉,而對她超期關押。近日林海英的家人已向有關部門控告勞教所的違法行為。

今年四月八日,林海英母親和妹妹曾到勞教所再次要求放人,勞教所一張姓警察出來敷衍,林母問到期為甚麼不放人,她支吾回答說林海英違犯所規,問具體是甚麼所規時,她卻說「不要為難我們」。家人提出要見所長,回答說所長不在,但讓家人見林海英,這是兩年來林母和林海英妹妹首次見到林海英,親人們看到林海英精神很差,身心疲憊不堪,並得知她現在經常胸悶、氣喘;林母見此心如刀絞:女兒只為堅持修煉法輪功做個好人,為何受到如此的迫害?

林海英,女,四十六歲,二零零九年三月十八日在向民眾講法輪功真相時,被官渡區國保大隊便衣警察以要真相光碟誘捕,後被非法勞教二年。雖身陷牢籠,林海英拒絕放棄修煉,被勞教所剝奪了親人探視的權利;她在獄中被強迫做奴工,身心受到極大摧殘,一次在裝車抬重物時暈倒在車上。

以下是林海英母親和妹妹對雲南省女子勞教所超期關押林海英的《控告信》:

昆明市檢察院:

我是林海英的母親。我女兒林海英因修煉法輪功於二零零九年被非法勞教兩年,關押在雲南省女子勞教所。按「昆勞管決字(2009)第49號《勞動教養決定書》」林海英應於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七日解教回家,但是直到今日雲南省女子勞教所仍未釋放我的女兒,現就雲南省女子勞教所超期關押我女兒的違法行為提出控告,希望昆明市檢察院對此違法行為進行追究,維護中國公民的基本合法權利,立即釋放林海英。

一、林海英修煉法輪功沒有錯,被勞教本身就是非法的。

林海英依照《憲法》賦予公民信仰自由的權利修煉法輪功並沒有違法犯罪。眾所周知法輪功修煉真善忍、教人向善,淨化人的心靈,教人做好人,並能達到祛病健身的奇效,其祛病健身有效率達百分之九十八以上。一九九八年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喬石親自組織的一項調查得出的結論是「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這樣好的功法目前在全世界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包括台灣、香港、澳門得到洪傳,有的國家還將其列為警察、學生、公務員的必修課,這些國家政府都清楚修煉法輪功將會給民眾的道德水準和整體素質帶來提高。

林海英以前有多種疾病,修煉法輪功後不治而癒,她自修煉法輪功後去掉了許多壞毛病,變得能關心體貼別人,從不與人爭鬥,誰都說她是一個好孩子。自一九九九年江澤民把法輪功推向政府的對立面進行打壓後,林海英在遭到不公對待的情況下,在法輪功被欺世謊言誣陷的時候向世人講清事實真相,這本身就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無可非議。她的行為並沒有傷害到誰,相反她的行為對社會、對民眾都是有益的。

官渡區國安助紂為虐,為了達到不可告人的目地,採用卑鄙的手段:向林海英要法輪功真相光碟,以此誘捕林海英,反過來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所謂罪名,不經過任何法律程序就將林海英非法勞教兩年,關押在雲南省女子勞教所。

二、勞教所到期不釋放我女兒是嚴重的違法行為。

按照昆明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的所謂《勞動教養決定書》,林海英也應該於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七日解除勞教回家,但是勞教所至今仍不釋放林海英。因到期不見林海英回家,四月八日我們到勞教所詢問不釋放林海英的原因,一張姓警察敷衍我們,其含糊其辭,勞教所長也避而不見我們。但有人透露:林海英是由於所謂不「轉化」,不放棄修煉法輪功才被超期關押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按照這一規定,勞教制度本身就是違法的。即使是按照國務院有關勞教的規定,林海英也不符合其中的任何一條條款,在非法被勞教中又因不放棄信仰被延長勞教期,這種行為更是錯上加錯,它嚴重的侵犯了林海英的合法權利。

思想信仰本是意識形態中的問題,信甚麼不信甚麼是人的基本權利,古今中外歷來如此。世界上任何國家的法律中都沒有「思想罪」,中國的《刑法》中也沒有對思想定罪的。但是在當今的勞教所裏卻以思想不「轉化」來定罪,作為一個執法機關,這不是在明目張膽的褻瀆《憲法》嗎?

在林海英被關押了兩年多的時間裏,因為她不放棄信仰,被剝奪了家人探視她的權利,直到四月八日我們到勞教所要求放人時才得以一見:此時看到林海英精神很差,身心疲憊不堪,她告訴我們:她現在經常胸悶、氣喘。看到林海英的這種身心狀況,作為他的親人真是心如刀絞。她告訴我們,曾有一次在裝車抬重物時她不堪負重暈倒在車上,身心受到極大摧殘。林海英只為堅持修煉法輪功做個好人卻受到如此的迫害,天理何在?

三、對法輪功修煉者的打壓是非法的

在這裏我們要提醒所有的執法機關,十多年來,對法輪功的打壓都在濫用刑法第三百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來給法輪功修煉者定罪,可是至今中國法律中沒有一個法律將法輪功定性為邪教的;就是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做出的有違《憲法》的「關於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和兩高院的「司法解釋」中也沒有提到「法輪功」三個字。眾所周知把法輪功說成是邪教的僅僅是江澤民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對法國《費加羅時報》記者誣蔑法輪功是邪教之後,十一月二十七日《人民日報》評論員應聲發表了誣蔑法輪功是邪教的文章。江澤民的一句話和一張報紙凌駕於《憲法》之上,把一個有上億人修煉的群體誣蔑為邪教的本身就是對《憲法》的褻瀆,本身就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也就是說中國政府從來就沒有禁止過法輪功,而真正要打壓法輪功的是江澤民,這些年執法機關打壓法輪功執行的不是法律,而只是江澤民的旨意,是一個不敢公開的「內部文件」而已。

儘管林海英遭到這種不公正的對待,可是我們並不記恨誰,因為我們知道「善惡有報」的道理,我們不願意看到最終真正被傷害的是被利用參與迫害法輪功的迫害者本身。其實我們也知道這封控告信會給你們帶來難處,在一個真正的「法治國家」裏,按照法律程序是很容易處理的,但是在這種以權代法的專制制度下,是很難有法律的公正。儘管我們明知道這樣,但是我們還是想把其中的利害關係告訴你們:一個人得有自己的思想,得有自己的良知,得自己去分辨是非。因為一個人在世上無論做了甚麼,好事或者壞事他都將自己去承受,這可是宇宙的法則,不要因為自己的一念之差而飲恨於終。

善待大法一念,天賜幸福平安!願你的善念給你和你們的家人帶來美好的未來!

林海英的母親:李瑞華
林海英的妹妹:林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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