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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角度看四川西昌公檢法迫害法輪功案例
文/四川法輪功學員
【明慧網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一、近年來發生在西昌的迫害

近年來,西昌市對法輪功的迫害很嚴重,從2009年9月至2010年11月,西昌市公檢法非法抓捕、迫害的法輪功學員達21名。其中被迫害致死和冤判重刑的有9人。

57歲的女裁逢胡雲環直接被非法關押致死。程冬蘭被西昌市法院非法判刑10年。高德玉被西昌市法院非法判刑12年。何正瓊被西昌市法院非法判刑7年。何先珍被西昌市法院非法判刑10年。陸遠翠被西昌市法院非法判刑5年。夏惠瓊被西昌市法院非法判刑5年。伍淑君被西昌市法院非法判刑(詳情待查)。米易縣蘇麗娟被西昌市法院非法秘密判刑6年。米易縣馮娟被西昌市法院非法秘密判刑5年半。

以上這些嚴重的迫害案例,對某些參與迫害的人目前來說可能正是其向「上級」邀功請賞,幻想著因此升官發財的「政績」,但是如果你能靜心看完此文,就會發現,這樣的「政績」是對人類正義、公理、良知的羞辱和踐踏,恰恰是觸犯《國際法》、《中國憲法》、《刑法》的實實在在的罪行。

以上被非法判5-12年重刑的法輪功學員全是善良婦女,她們在工作單位和街坊鄰里全是被人稱道的公認的好人,她們因煉法輪功身體健康、修心向善,在法輪大法被中共誣陷、迫害時用各種方式向人們揭露中共江氏集團的罪惡,講清她們在大法中切身受益的事實,卻被極度恐懼民眾知道真相的中共610(江澤民為迫害法輪功在99年6月10日成立的非法組織,其凌駕於憲法之上類似於文革時的「中央文革小組」)各級人員非法判了重刑,其中70歲的高德玉被判12年,為其做無罪辯護的律師都稱「全國罕見」。

在非法判刑前,高德玉、陸遠翠、夏惠瓊等的律師都為她們做了有理有據、無可辯駁的無罪辯護,現場的法官、610人員根本無話可說,但他們事後仍蠻橫的冤判了法輪功學員重刑,嚴重踐踏法律和人權,暴露了中共江氏集團在迫害法輪功中不講法律,以權代法的實質。

二、從律師的無罪辯護談法輪功合法、迫害法輪功才是真正在犯罪

(一)、在西昌,律師為法輪功學員做無罪辯護

我們下面節選律師為夏惠瓊、高德玉的部份辯護詞,是非曲直大家自己就可分辨:

夏惠瓊的律師在辯護詞中《憲法至上 信仰法輪功無罪》中說道:「辯護人認為,西昌市檢察院作出的(2010)西檢刑訴第84號刑事起訴書,「認為夏惠瓊、陸遠翠……散發法輪功資料,破壞了國家法律正常實施,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0條的規定,構成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的說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指控罪名不成立。理由是:

一、 公訴人沒有向法庭出示夏惠瓊、陸遠翠破壞法律實施的證據。

1、庭審時公訴人始終沒告訴參加法庭審判的當事人、辯護人、法官、數十名旁聽人員和法警,究竟夏惠瓊、陸遠翠破壞了國家哪部法律的實施。是破壞了憲法、婚姻法、專利法,還是法官法的實施?我們不得而知。

2、公訴人始終沒有向法庭出示夏惠瓊、陸遠翠利用×教破壞法律實施的證據。庭審時,公訴人只向法庭出示了夏惠瓊、陸遠翠散發法輪功資料的證據,但法輪功資料並不等於×教資料,這是地球人都知道的一個常識。公訴人的指控明顯違反了我國《刑法》關於罪刑法定的原則。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既然法律沒有定法輪功為×教,依法就不能隨意說法輪功是×教,更不得對散發法輪功資料定罪處罰。

二、夏惠瓊、陸遠翠沒有製作、傳播×教宣傳品,也不能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答》(下稱《解答》)。 該《解答》第一問答稱:「因×教違法犯罪受過行政處罰(含勞動教養,下同)或刑事處罰之後,又製作、傳播×教宣傳品的,屬於情節嚴重,必須定罪處罰。」本辯護人提醒法官注意,此解答特別強調是「……又製作、傳播×教宣傳品的」,而不是製作傳播法輪功資料。我們可以看到,公訴人的指控,再次犯了移花接木、偷梁換柱的錯誤。

三、夏惠瓊、陸遠翠不可能犯了「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因為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根本就沒有這麼一個罪名。

四、庭審中公訴人沒有提供任何關於陸遠翠、夏惠瓊有「組織」行為的證據,因此,夏惠瓊更不可能犯組織、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

五、從根本上來說,憲法至上,陸遠翠、夏惠瓊依法信仰法輪功,散發法輪功資料,無論如何都不構成犯罪。

……

綜上所述,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陸遠翠、夏惠瓊依法信仰法輪功無罪,請法院依法判決陸遠翠、夏惠瓊無罪並立即予以釋放。」

高德玉的律師在《關於撤銷高德玉一案的法律意見書》中寫到:

「……同時本律師認為,高德玉的行為不僅沒有社會危害性,相反是造福社會。通過習煉法輪功獲得了身心健康,並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做一個好人,同時積極向他人介紹宣傳法輪功祛病強身的效果,讓大家都來學法輪功,做好人。從小的方面來說,既為家庭節省了醫藥費用開支,又能讓子女安心工作,促進了家庭的和睦幸福。從大的方面來說,為國家節約了醫藥資源,同時老年人有信仰、有寄託,真正做到老有所養,老有所安,是為政府分憂,有利於社會的和諧穩定。

本律師還認為,宗教能夠淨化人的心靈和靈魂,能夠提升人的道德層次;宗教鼓勵人們行善積德,遵守國家法律,遵守公共秩序。這不僅有助於造就良好公民,而且有利於社會穩定和安定團結。事實上,法輪功修煉者恰恰是社會最穩定的因素。因此政府應該鼓勵而不是打壓人們的宗教信仰,而因為公民的宗教信仰就對公民定罪處罰,更是踐踏人權的行為。

從人道主義的角度來看。高德玉年歲已高,而且老伴又臥病在床,子女又忙於自己的工作無人照料。高德玉一輩子奉公守法,沒有做過任何壞事。到了晚年因為身體多病而習煉法輪功,並由此獲得了身體健康,並努力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做一個好人,同時還積極地散發資料向他人宣傳介紹法輪功的好處,一家人幸福和睦、其樂融融。而我們的司法機關卻要因這位老人僅僅製作散發了幾份宣傳品,而對這樣善良無辜的老人處以刑罰,使他們夫妻不能團圓,母子不能相聚,活活拆散一個幸福的家庭,於心何忍!

我們都會老去,包括我們的公安偵查人員、檢察官和法官在內。當你們年老體弱,渾身多病,三天兩頭跑往醫院裏的時候,你們又會是甚麼感受!你們家裏也有父母,也有老人,如果你的父母僅僅因為煉煉氣功、發發資料就被判刑,你又會是甚麼感受?現在高德玉老人通過習煉法輪功獲得了身心健康,而且努力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做一個好人。這麼好的法輪功,既能強身健體,又能提升人們的道德水準,你自己不煉也就罷了,還要動用國家機器來打壓善良無辜的法輪功學員,天理何在?良心何在?難道沒有聽說過「善有善報,惡有惡報」的古訓嗎?請我們的司法公職人員三思!

綜上所述,本律師認為,不能以高德玉涉嫌犯有「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來移送檢察院起訴,因此希望西昌市公安局撤銷高德玉一案,並釋放在押高德玉。」

(二)、從法律角度來看法輪功合法

有一個基本的法律理念──「法無明文不為罪」,就是說: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是犯罪的行為都是合法的。

在中共媒體所製造的謊言欺騙下,很多人都誤以為修煉法輪功是違法的。一個事實是:修煉法輪功根本就不違法!就是按現行的中國法律,也不能說修煉法輪功是違法的。越來越多的中國人,包括律師和法官,也都逐漸認清了這一點。

從全面的看,中國《憲法》規定:「我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法輪功賦予法輪功學員全新的人生觀,讓法輪功學員成為一個道德高尚的人,不偷、不搶、不嫖、不賭,諸惡不做…何罪之有?

進京上訪有罪嗎?《憲法》規定:「公民有向國家機關、個人提出批評的權利」。依據憲法行使自己的權利是合法的。

製作、散發資料,電視插播有罪嗎?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和示威的自由。」在民眾的視聽權被堵塞,電視、報紙對法輪功報導極盡污衊的情況下,法輪功學員向廣大民眾善意的解釋是符合憲法規定的。在中共媒體散布謊言欺騙民眾的情況下,法輪功學員講真相,是維護公民的知情權,不僅無罪,而且有功。

大家都知道《憲法》是母法,任何違憲立的法都是違法的。迫害法輪功的中共江氏集團針對法輪功制定的所謂法律法規等都是基於自己的私利和權欲,都是違憲的,所以也是違法的。那麼任何執行中共江氏集團的指令都是違法的行為,時機一到必受法律的嚴懲,無論是誰都休想逃脫。

法輪功學員行使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為了制止這場殘酷的鎮壓,法輪功學員站了出來,揭露江澤民政治流氓集團的醜惡嘴臉,曝光他們的罪惡行徑,維護民眾的知情權,還民眾一個公道,這是對世人對社會負責的正義之舉,法輪功學員只是行使憲法賦予的合法權益,不論是對「真、善、忍」的信仰,還是上訪、或講真相都是合法的。

(三)、迫害法輪功才是真正在犯罪

中共江澤民集團在迫害法輪功過程中不但違反中國法律,而且違反了國際法,犯下了重罪,這些罪行必將受到追究。

比如在與法輪大法修煉者的接觸中,公、檢、法機關工作人員都能了解到法輪大法修煉者的情況,了解到這些人無任何政治野心,沒有非法目的,都是在按「真、善、忍」做人。但是很多公、檢、法人員苦於對自己的命運擔心,或為利益所驅使,不敢「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地辦事,而是按政法委某負責人或「六一零」人員對各部門的授意、密令、文件的要求去搞假證,此類行為觸犯了《刑法》第399條的規定,構成了徇私枉法罪。

江澤民集團為迫害法輪功成立了凌駕於國家憲法之上的、相當於當年「文革」小組、專職迫害法輪功的非法機構「六一零辦公室」,自99年至今十一年來在各地實施對法輪功學員「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的滅絕政策。

為欺騙國人,江氏集團除了壟斷所有媒體誣陷、栽贓法輪功以外,還打著法律的幌子殘酷迫害法輪功學員,無所不用其極。成千上萬的法輪功學員被關進勞教所、監獄,洗腦班被迫害致死、致殘,遭受各種精神和肉體上的殘酷折磨,無數家庭支離破碎。迫害法輪功是建立在謊言的基礎上的。江澤民等五十多名中共高官在國際上以「酷刑罪」、「群體滅絕罪」被告上國際法庭和各國法庭,迫害法輪功修煉者的一切行為都是違法的,既違反《國際人權法》,也違反我國的《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等多部法律。參與的迫害者已構成多項犯罪,如侮辱罪、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搜查罪、誹謗罪、誣告陷害罪、搶劫罪、綁架罪、非法拘禁罪、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濫用職權罪、瀆職罪、徇私枉法罪、侵佔罪、報復陷害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等等。

迫害中,中共江氏集團無法無天,參與迫害的人不講法律,可是未來和正義一定要對這些人講法律,而且這一天越來越近,現在肆意妄為,到時一定不得不去面對法律!

除了道義上的聲討,歷史從未放過任何一個罪人,那些發動、維持迫害的中共官員們的所作所為都在記錄之中,天網恢恢,疏而不漏,無論他們用何種藉口和謊言都無法逃脫法律的制裁。他們將面對的是歷史性的大審判。

2009年11月,西班牙國家法庭做出決定以「群體滅絕罪」及「酷刑罪」,起訴江澤民、羅幹、薄熙來、賈慶林、吳官正五名迫害法輪功的中共元凶。

資料顯示,因對法輪功學員施以群體滅絕、酷刑,和其它反人類犯罪,迄今為止,在北美、歐洲、澳洲、亞洲等多個國家中共官員遭起訴的案件達50多起。在美國,除了中共黨魁江澤民被起訴外,前北京市長劉淇,大連市委書記夏德仁,中國科學院黨組副書記、中國科學院「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副組長郭傳傑,原武漢廣播電視局局長武漢電視台台長趙致真,原吉林省委副書記、甘肅省委書記蘇榮,湖北省公安廳副廳長、「六一零辦公室」頭目趙志飛等均被起訴,其中劉淇、夏德仁、郭傳傑和趙志飛在缺席審判中被法官認定罪名成立。

三、江澤民迫害法輪功犯下重罪,積極跟隨江氏迫害法輪功的人呢?

自1999年7月江澤民集團發動迫害法輪功運動以來,中國成千上萬的法輪功學員被關進勞教所、監獄,被迫害致死、致殘,無數家庭支離破碎。然而海內外的法輪功學員沒有被殘酷的打壓嚇住,他們堅持「真善忍」信仰,向人們揭露迫害真相,中國大陸和全球各國支持法輪功的正義之聲越來越強。自二零零零年以來,全球已有30個國家的35位律師組成了全球公審江澤民集團的律師團,已在16個國家提出了針對江澤民的18個訴訟案。

世界各地的法輪功學員從來都沒有停止過和平的訴求──停止迫害、懲辦元凶(江澤民、羅幹、劉京、周永康之流)。中共的許多高官都有這樣的經歷,因為積極參與迫害法輪功,在國外出訪時,隨處都可以看到法輪功的抗議隊伍。他們不得不出入走酒店後門,甚至垃圾通道。

「推動不邀訪、不歡迎、不接待中共人權惡棍國際聯盟」網站資料顯示,台灣立法院及十二個地方議會已通過不邀訪、不歡迎、不接待中共人權惡棍的人權提案。立委陳亭妃辦公室及台灣法輪大法學會早就將陳政高等一萬多名迫害法輪功的首批惡人名單送移民署、陸委會、法務部。

江澤民看到大勢已去,作為一個政治陰謀家,知道自己幹了一件大蠢事,那麼還在積極跟隨江氏迫害法輪功的人是不是在做更蠢的事呢?被中共矇蔽、利誘當槍使,在無知中去犯下各種罪行的人下場註定是極其可悲的。

提醒所有參與迫害者:鎮壓法輪功是靠行政指令,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是完全違法的,那麼各級執行者,特別是直接執行者,一定要承擔法律責任,這是難以逃脫的。

中國的《公務員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所有跟隨其迫害法輪功的人從一開始就被中共和江澤民集團出賣了,跟著中共一條路走到黑,只能是自己害自己,成為犧牲品和陪葬品!

在此,真心善勸涼山州及西昌政法委、610,公、檢、法部門的工作人員不要再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了,無罪釋放所有無辜被關押的法輪功學員。

你們可以回顧一下歷史:納粹德國曾經氣勢洶洶,當時誰會想到它幾年之內會失敗並被追究?蘇聯東歐也曾經不可一世、形如鐵桶,誰會料到劇變竟發生在數月之間?歷史的變化在很多時候都被人事先認為是「不可能的」。在中國的近幾十年歷史中,又經歷了多少次的「平反」與找「替罪羊」運動?法輪功歷經十年迫害卻屹立不倒並傳揚世界的事實,又說明了甚麼?這一切都希望你們能深思。

中共歷次群眾鬥群眾運動,無法收場時,都是棄車保帥,卸磨殺驢。文革平反時,參與迫害的警察被秘密拉入雲南槍決,只給家屬因公殉職通知單了事。希望你不要給自己的生命留下太多的遺憾,在大是大非面前,給自己及家人做一個正確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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