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二零一零年八月二日】「法律」是神給人維持正常生活的一種保障,那麼國內大法弟子也應從「權大於法」(認同中共、接受迫害)的變異觀念中扭轉過來,正確運用法律賦予的權利,維護神給人的正常生活條件。 僅舉一例:一位同修被非法教養。因其全家都修煉,教養院以此為藉口不許同修家屬會見。同修的家人決定用正念看問題,就拿法律規定提出:公民有會見的權利。多次找司法局的監獄管理處,並以不讓接見是不是家屬在裏面被迫害為由,要求監獄管理處予以核實。監獄管理處在大法弟子的正念之場中,只得多次去教養院檢查,並所謂的「驗證」此同修是否被迫害。從此教養院不敢再明目張膽的迫害此同修。 當然,這只是第一步,因為抓法輪功學員、把法輪功學員關起來,這本身就是迫害,是違法的,都需要繼續清理和解體。但這第一步應該是迫害發生後,在人這個層面必須做的,否則就要看一看自己,是否有怕心,是否從心裏是接受迫害、認同迫害的。那絕不是大法弟子、真修者應有的想法和狀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