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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關對法輪功學員的審判是褻瀆法律
【明慧網二零一零年七月三十一日】(明慧通訊員安徽報導)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安徽省亳州市法輪功學員劉政林和女兒劉麗被譙城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警察綁架,二零一零年七月九日上午,譙城區法院對法輪功學員劉政林、劉麗進行非法開庭。北京的維權律師到場為劉政林父女做了長達兩個小時的無罪辯護,並指出:司法機關對法輪功學員的審判和處以刑罰,是對法律的褻瀆,是人類歷史上最大的冤案之一。

律師從構成犯罪的動機、行為、犯罪主體和客體等方面,以充份的事實和嚴密的法律依據分析指出:法輪功學員修煉法輪功而獲得身體健康,並努力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做一個好人,是對社會有益的,同時向他人散發資料介紹法輪功的好處,不僅沒有違法,相反,是為政府分憂,有利於社會的和諧穩定。

律師還指出,偵查人員在取證時四天四夜不讓當事人睡覺,有時甚至不讓解手,吃得也很少,這些取證手段是嚴重違法的,因而所謂證據不具法律效力。

律師在辯護詞中說道:「我的當事人劉政林,是一個奉公守法的好公民,沒有做過任何壞事。因為身體多病而修煉法輪功,並由此獲得了身體健康,並努力做一個好人,同時還積極地散發資料向他人宣傳介紹法輪功的好處,一家人幸福和睦、其樂融融。

司法機關對法輪功學員的審判和處以刑罰,是對法律的褻瀆,他根本就不是一個刑事案件,而是一場徹頭徹尾的信仰迫害以及人權事件,是人類歷史上最大的冤案之一,法律以及司法工作人員包括我們的檢察官和法官以及律師在內,在這裏被某些人當作工具來作為鏟除異己的手段,而不是公平正義的化身。

運用司法力量來迫害善良無辜的法輪功學員,也是浪費國家有限的審判資源,國家應該把有限的司法資源用來打擊暴力犯罪及貪污腐敗犯罪等惡性刑事案件,來保護納稅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而不是用來打壓那些善良正直、奉公守法的公民,因為這些人對社會不僅沒有任何危害性,相反是造福社會。而且正是因為這些人的存在,我們的社會才多了一些正義與良知。如果我們的社會多一些真、善、忍,少一些假、惡、鬥,大家都來做一個像法輪功學員一樣的好人,是有利於社會的和諧與穩定的。」

針對被偵查機關作為所謂定罪「證據」的法輪功學員散發的資料,律師說:「從內容上看,法輪功的宣傳品分為兩部份,一部份是關於氣功修煉和哲學思想的,比如《轉法輪》等,一部份是抨擊時政的,比如《九評共產黨》等。就前者而言,都是一些關於氣功修煉方法和中國傳統的佛教哲學、道教哲學及儒家哲學方面的內容,其目的是為了傳授氣功修煉方法和介紹中國傳統文化。這當然沒有甚麼違法的地方。就後者而言,其內容反省歷史,抨擊時政,批評執政黨。其目的是為了敦促中共當局反省歷史,從中吸取經驗和教訓,從而真正做到依法執政,執政為民,謹慎地行使手中的權力,真正為百姓造福,為人民謀利益。(編註﹕公民有權批評任何政府和政黨,當然更有權譴責非法的中共邪黨。律師認為中共邪黨會反省改過,這只是律師的善良願望。中共這樣一個犯罪邪黨已經惡貫滿盈,必遭天滅。)

我國憲法第四十一條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因此,《九評共產黨》等宣傳品行使的是憲法規定的公民對國家機關的批評和建議的權利,並沒有破壞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編註﹕《九評共產黨》是對中共邪黨的譴責,並不是對國家機關的批評。政黨不是國家機關,也不是政府部門。中共邪黨更不是國家機關,而是一個霸佔國家機關的犯罪團伙,公民有權譴責犯罪團伙,不僅無罪,而且有功。)

律師接著說:「像法輪功這麼一個和平的宗教修煉團體,他們沒有任何政治上的訴求,他的學員一心想的是如何按真、善、忍的標準做一個好人,他們不反對政府,也沒有任何違反法律的行為,也沒有侵犯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可以說沒有任何社會危害性,我們為甚麼要大規模地鎮壓他們呢?為甚麼要用刑罰來處罰那些善良的法輪功學員呢?」

律師誠摯地請合議庭三思,說:「我的當事人劉政林的行為,不僅沒有社會危害性,劉政林通過練習法輪功獲得了身心健康,並且努力做一個好人,同時積極向他人介紹宣傳法輪功祛病強身的效果,讓大家都來學法輪功,做好人。而我們的司法機關卻因我的當事人僅僅散發了幾份宣傳品,就要對這位善良無辜奉公守法的好公民處以刑罰,使他們夫妻不能團圓,母子不能相聚,活活拆散一個幸福的家庭,於心何忍!你們家裏也有父母,也有老人和子女,如果你的親人僅僅因為練練氣功、發發資料就被判刑,你又會是甚麼感受?難道沒有聽說過‘善有善報,惡有惡報’的古訓嗎?請合議庭三思!」

正義律師辯護之後,人們都在沉思,法庭一片寂靜,仿佛時間已經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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