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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紙黑字後面掩藏了多少罪惡?
文/中國大陸法輪功學員
【明慧網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八日】被非法關押在黑龍江省佳木斯監獄的法輪功學員的家人,當他們拖著疲憊的身軀、懷著焦慮的心情千里迢迢來到佳木斯監獄看望自己的親人時,儘管他們是按照監獄的規定如期而來,也經常會不被批准見面。有時,法輪功學員的家屬苦苦哀求才被允許接見,但必須到監獄教改科批一張字條。

究竟是一張甚麼樣的字條呢?為甚麼有了字條就可以接見了呢?這張字條背後說明了甚麼?讓我們一起來看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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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中我們看到,佳木斯監獄公然稱法輪功學員為「罪犯」,對法輪功學員進行所謂的「教育轉化」,並可以隨意限制法輪功學員家屬的接見權利……而事實上:

一、法輪功在中國是完全合法的

按照中國大陸現今的法律,給法輪功定的任何罪名,在法律上都是不能成立的。為甚麼這樣說呢?因為中國大陸的法律,對犯罪也有嚴格的界定。犯罪的客體要件、客觀要件、主體要件、主觀要件,必須都具備,才構成犯罪。而中共強行以「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定罪的法輪功案中,這四個要件都不具備,那麼用這個罪名指控法輪功學員是不能成立的。而且一九九九年以江澤民為首的中共對法輪功進行的非法的取締、非法的定性、非法的司法解釋及後來的非法的處罰,都表明中共迫害法輪功才是真正的犯罪,因為它公然違反當今中國的憲法和法律。(詳見明慧網文章《從法學角度揭示中共迫害法輪功的雙重性》)

那麼,佳木斯監獄作為刑罰執行機關把法輪功學員稱為罪犯,並對其進行所謂的「教育轉化」(其實就是用各種殘酷手段逼迫法輪功學員放棄信仰),這是明顯的執法犯法。

二、佳木斯監獄的警察迫害法輪功學員是執法犯法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1994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中第十二條:監獄的管理人員是人民警察。第十三條 監獄的人民警察應當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忠於職守,秉公執法,嚴守紀律,清正廉潔。第十四條 監獄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四)侮辱罪犯的人格;監獄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應當予以行政處分。僅從這不足百字的批條中可以看到佳木斯監獄的警察作為人民警察在對待法輪功學員的問題上是明顯違法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中第四十八條: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法輪功學員本不是罪犯,卻受到了連罪犯都不如的待遇,這也表明佳木斯監獄警察在執法犯法。

明慧網文章《從法學角度揭示中共迫害法輪功的雙重性》中有理有據的指出中共在對待法輪功的問題上至少犯下42條罪行。僅從這不足百字的批條中可以看出佳木斯監獄觸犯了其中的8條罪行:

1. 侮辱罪;
2. 誹謗罪;
3. 非法剝奪公民信仰罪;
4. 濫用職權罪;
5. 玩忽職守罪;
6. 非法拘禁罪;
7.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
8. 徇私枉法罪;

三、《公務員法》:追隨迫害者都是替罪羊

《公務員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這條法律堵死了所有迫害法輪功的公檢法、各級行政人員推脫罪責、逃避懲罰的後路。

任何獨裁者,都會推出「替罪羊」為自己開脫。文革結束後,紅極一時的北京市公安局長劉傳新第一個「畏罪自殺」,積極效忠中共「紅色路線」的793名警察、17名軍管幹部被拉到雲南秘密槍決,然後給家屬一張「因公殉職」通知單了事。

無數歷史教訓告訴今天:歷次搞運動都是禍害百姓,中共一貫卸磨殺驢,其追隨者都沒有好下場。根據《公務員法》,所有參與迫害的人將來都得自己承擔責任。

一時強弱在於力,千秋勝負在於理。迫害人民的人,必將被人民清算。

所以,那些曾在運動中追隨中共的公檢法、武軍政人員,不要再參與迫害,自覺地減輕、抵制迫害,才是最明智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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