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六日】遼寧省撫順市清原縣徐大為,因堅持修煉法輪功於二零零一年被中共冤判八年。八年期間,徐大為被關過四個監獄。在零七年末到零九年二月出獄前的這一年裏,他受到的酷刑最為殘酷。他說:「東陵監獄太邪惡了,監獄給打針,打能致人精神病的藥,強迫吃藥。……」徐大為零九年二月十六日離世,年僅三十六歲。 遼寧省撫順市清原縣徐大為,因堅持修煉法輪功於二零零一年被中共冤判八年。八年期間,徐大為被非法關押過四個監獄:瀋陽大北監獄、凌源第一監獄、撫順第二監獄、瀋陽東陵監獄。因堅持信仰受盡諸如被長期戴手銬腳鐐、毒打、上大掛、強行灌食、膠皮管子打、針扎、電棍電擊等各種酷刑。在二零零七年末到二零零九年二月他出獄的這一年多一點的時間裏,他受到的酷刑最為殘酷。零九年二月三日,大為被釋放時已是精神失常、骨瘦如柴、遍體鱗傷。 到家後,他蹲在牆角,不敢動。家人告訴他:「到家了,別害怕。」勸了半天,他才坐到床上。家人發現大為已無法進食、整日咳嗽不止,連吐痰的力氣都沒有。經過悉心照顧,他時而清醒,時而糊塗。清醒時他說:「東陵監獄太邪惡了,監獄給打針,打能致人精神病的藥,強迫吃藥。用拳腳打,銬在牆角,打昏死過多次。經常遭‘嚴管’,關在黑暗的屋子裏。」 徐大為身上有多處電棍電擊的印痕,手腳浮腫,右腿膝蓋和腳踝處有傷疤,臀部皮膚壞死呈黑紫色。家人將他送進醫院,醫生說:「人已經不行了,心臟衰竭,驗血時抽不出血,皮膚僵硬無彈性;這種身體不是一天、兩天造成的,早已錯過了醫治時期。」徐大為從監獄回家只十三天,二零零九年二月十六日在醫院離世,年僅三十六歲。 在徐大為家人的提議下,五個村的379位普通村民聯名致信政府申訴:這樣的好人是不應該被抓被判,更「不能不明不白給折磨死」,希望政府要在意人民的申訴,給受害者家屬賠償,追究監獄當事人刑事責任。 大為家人及村民的正當行為令當局極為恐慌,特別是當這一聯名控訴事件在海外報導出來後,中共更加驚恐,遂把這一表達村民純樸意願的聯名信定性為「聯名信事件」進行追查和打壓。 顯然,在當今中共對法輪功野蠻打擊的情況下,中共是不可能對此作出任何調查的。可是中共的不作為以及有意的掩蓋,並不能把真正發生過的事實抹殺掉。參與迫害者可以說是呼之欲出,儘管中共推三阻四,但這並不能阻止對兇手的聲討。今天我們就來探討一下,看看迫害徐大為、直接對他注射毒針的人究竟是誰?儘管我們不可能對當事人作出準確的定位,但仍然能震懾惡人!讓罪犯們知曉,他們的罪行遲早會被揭發出來的。 其實,要調查這個案件確實很容易,只要把相關的責任人進行隔離審理就很容易確定出作案人。具體來說,大為在東陵監獄的哪個監區,哪個大隊,哪個中隊,以至哪個班組,肯定都是有記錄的。相應的,包夾他的犯人或直接管理他的獄警對迫害他的事情不可能不知曉,即使不是這些人所為,那他也知道究竟是哪些人實施了具體迫害。 一般來說,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都不是單個的警察或犯人來完成的,特別是對於始終堅定信仰不轉化的法輪功修煉者,監獄裏負責「轉化」迫害的所謂工作就牽扯到相關的科室以及監獄裏的其它頭目。就注射毒針來說,沒有監獄裏的獄醫配合,哪裏來毒針?又哪裏來注射器?誰去實施注射?當然獄醫的這些行為也肯定是有上級的指使的,那麼這個指使者又是誰? 監獄作為迫害法輪功的一個主要部門,所挑選的獄警又都是監獄中一些極其邪惡之徒。他們在實施迫害時,接到的指令和監獄長的意圖有直接關係,所以他們實施迫害需要協助時,其它科室或人員就必須得無條件的配合。當然,這倒不是說給徐大為注射毒針的指令就是監獄長下達的,因為監獄長作為監獄權力的最高擁有者,他不可能直接參與到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中去,大都由其下屬牽頭,再由最基層的獄警實施迫害的。但是讓獄醫注射毒針的獄警肯定是一個負責迫害法輪功學員的頭目,這些負責迫害法輪功學員的頭目大都是監獄裏專門負責迫害法輪功學員的監區長或大隊長。當然,至於注射甚麼樣的毒針,以達到甚麼程度,這在注射之前,指使注射者和獄醫必定有一個商討或約定。 有必要說明的是,像注射毒針這類迫害行為,那些負責包夾的刑事犯人就不大可能被留在現場協助迫害,因為這還牽扯到一個掩蓋的問題。大為在清醒時說:「東陵監獄太邪惡了,監獄給打針,打能致人精神病的藥,強迫吃藥。用拳腳打,銬在牆角,打昏死過多次。經常遭「嚴管」,關在黑暗的屋子(小號)裏。」可見,注射毒針之前獄警就已經恐嚇過徐大為了,在注射的過程中肯定還使用了暴力,這些參與者除了看管徐大為的獄警也就是徐大為所在的中隊或大隊的警察外還會有誰? 當然,這也不排除另一種可能,那就是在把大為打昏死之後由直接動手的惡警來注射毒針的。但是這仍然涉及一個問題,那就是注射器與針劑的來路。作為一般的警察哪裏能知道要注射的藥物與用量?所以,我們可以得出一個基本的結論,那就是東陵監獄的獄醫參與了迫害。 我們換一個角度看,獄警為甚麼要這麼凶殘的對待一個即將走出監獄的法輪功學員?從報導中我們可以看出,徐大為被關押過四個監獄,這很不正常。他為甚麼要被轉押在不同的監獄裏,只有一個解釋,那就是他對法輪功的堅定使得迫害他的監獄無能為力,所以只有把他轉獄,轉移到中共認為對法輪功的所謂「轉化率」最高的監獄中去,也就是說轉移到對法輪功的迫害最不講手段也最歇斯底里的監獄裏去。徐大為的經歷正說明了這個問題。 大為在東陵監獄的遭遇可想而知,他在零八年正月初八,曾獲准和家人見過一面,那時他思維精神狀態都很正常,一個管教把孩子帶到他跟前,他還樂呵呵的抱著孩子跟孩子說,要聽媽媽和爺爺奶奶的話。而大為走出監獄時的渾身傷痕以及器官衰竭和精神疾病卻都是在這一年內造成的。惡警對他施以酷刑的目的,和對所有法輪功學員實施酷刑的目的完全相同,那就是威逼他放棄自己的信仰。顯而易見,惡警的圖謀未能得逞。 這就涉及到了另一個問題,惡警為甚麼要對他注射毒針?這是一個很險惡的圖謀:一方面,惡警出於內心的私憤──這也是惡警的一個共同心態:他們對於不能征服的法輪功學員的極端痛恨,促使他們作出致法輪功學員於死地的罪惡決定。另一方面,惡警們更怕沒有屈服的法輪功學員出去後曝光他們的罪行,這一點也是惡警們最害怕的,也是不惜一切代價要掩蓋的。還有一個方面,惡警當然不願意看到人死在監獄裏,因為那樣造成的後果會更難收拾:一個是影響到自己監獄的所謂「文明標準」;一個是自我曝光對法輪功學員的非人迫害;再一個就是容易引發死者家人的告發和全社會的指責。那麼既要達到滅口的目的,又不願意讓人死在監獄裏,唯一的一個辦法,那就是讓人在走出監獄後廢掉。當然,這還要確保此人走出監獄後不能清醒,因為那會把監獄的迫害手段曝光出去。這些險惡的用心才是惡徒們對徐大為實施注射能致人精神病毒針的最根本原因。 我們通過這個角度就可以很清晰的看出,實施酷刑迫害者,也正是對徐大為注射毒針者,他們罪惡的初衷與他們企望達到的目的是完全一致的。從監獄的封閉性上也同樣可以看出,除了直接監管徐大為的警察外沒有其他人,頂多也就是監獄中醫生的參與。當然,其他惡警頭目的參與也不是沒有,但是究其實質,就只有直接監管徐大為的惡警最有可能實施這一迫害了。這包括徐大為所在中隊以至所在大隊的所有惡警。具體操作者可能是一些中隊長之類的基層警察,下達指令者也只能是大隊長,也就是他所在的第三監區的監區長了。 我們通過具體的事實來佐證一下。 據明慧網報導:二零零九年二月二十七日,徐大為的妻子、弟弟及親友到瀋陽東陵監獄,要求獄方說明徐大為生前在獄中遭迫害的詳情,嚴懲迫害兇手。 瀋陽東陵監獄派第三監區監區長(也稱「大隊長」)郭寶元和三監區獄警(處長)吳寶泉出來應對,兩人拒絕透露姓名和職務,吳寶泉原本佩戴著工作胸卡,家人問其姓名時,慌忙用外衣將胸卡遮住。面對家屬的質問,郭寶元、吳寶泉啞口無言。 二零零九年三月四日,徐大為的老父親、妻子、弟弟及親友們再次來到東陵監獄,郭寶元、吳寶泉和另一自稱「代表東陵監獄」的警號為2112094的中年男警把徐大為的妻子、弟弟領進辦公樓。面對家屬質問和徐大為被迫害的照片,三獄警對迫害罪行百般抵賴:一會兒說:「徐大為在東陵監獄期間一切正常,沒有病,給他看甚麼病?」一會兒又說:「如果我們不把他送進醫院打針,他死在我們這兒多麻煩。」一會兒說「徐大為在監獄有段時間精神就不正常」,一會兒說「他精神不正常,是回家興奮的」。 三個獄警的最後態度是:愛上哪告上哪告吧。 從惡警自相矛盾的話語中我們不難看出,惡警是知道給徐大為打針這件事的,當然惡警是把注射毒針說成了給徐大為治病。另一種說法更無恥,把人迫害成了精神病,說那是人回家興奮的。獄警在承認徐大為在監獄精神不正常的情況也已經說明了他們對迫害的全過程瞭如指掌。 那當然了,人就是他們迫害的,他們能不清楚嗎?他們抵賴的言語也分明在向世人暴露他們自己曾經的惡行。為甚麼不敢報出自己的姓名?甚至還要採取手法掩蓋自己的身份?「代表東陵監獄」的警號2112094的中年男警參與沒有參與具體的迫害,我們還不得而知,但是郭寶元與吳寶泉則是直接參與迫害的兇手。這表現在他們不可避免的要參與到對徐大為迫害的籌劃中去,因為他們同在迫害法輪功學員的第三監區,郭寶元很可能就是下令給徐大為注射毒針的要犯,因為他最具備這樣的條件。 我們之所以敢做出這樣的推測,就在於監獄在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中有它自己的獨特性。其實國內其它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無論其掩蓋的多麼嚴實,手段多麼隱蔽,都不可能永遠的掩蓋下去。事實畢竟是事實。有些法輪功學員雖說已經被迫害致死,但是只要有一點線索就不可能追查不出具體行兇的惡人。 當然,隨著大法的洪傳和世人對大法的認同,迫害者越來越感到孤立。就包括一些在無知中曾經參與過迫害的犯人和警察,他們一旦明白真相後,也會站出來立功贖罪的。而那些被中共至今利用得還相當得手的邪惡歹徒,他們的下場則註定是十分悲慘的。 像徐大為這樣的案例還有很多,隨著時間的推移,迫害者最終必將浮出水面。中共迫害法輪功天理不容,參與和追隨迫害者如不能及時將功贖罪,必將受到法律、良心和天理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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