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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迫害法輪功的依據是違憲的
【明慧網二零一零年七月十四日】(明慧通訊員遼寧報導)遼寧省興城市圍屏鄉法輪功學員郭春佔因堅持信仰,曾於2005年被非法勞教一年。2009年7月27日,他因散發法輪功資料,再度遭中共迫害。一審法院非法判處他四年有期徒刑。辯護律師指出:對法輪功信仰者的處罰依據是違憲的,信仰法輪功無罪,宣傳法輪功無罪。

作為郭春佔的二審辯護律師,來自北京的韓一村律師為郭春佔做了無罪辯護。韓律師在辯護詞中指出,郭春佔被羈押期間,癱瘓在床的老父親無人護理照料,抑鬱而亡,死未瞑目。獨生女兒郭明瑩是個品學兼優的高三學生。父親入獄,本來貧困的家庭雪上加霜,生活沒有了來源,她面臨輟學。懂事的她堅信父親無罪,為了救父,弱女奔走於司法機關,喊冤哭訴,要還父親以自由,未果。

韓律師的辯護詞有三個要點,一、信仰自由是全世界公認的普世權利;二、對法輪功信仰者的處罰依據是違憲的;三、公民宣傳宗教信仰的行為無罪。

辯護詞

遼寧省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我受被告人郭春佔之女郭明瑩的委託,擔任本案二審階段郭春佔的辯護人。收案後,我認真審閱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到看守所會見了郭春佔,聽取了他對案情的陳述。現根據事實與法律,發表以下辯護意見:

本辯護人認為,2009年10月20日,由遼寧省興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興刑初字第00189號刑事判決書,判決郭春佔犯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不能成立,郭春佔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具體理由如下:

一、信仰自由是全世界公認的普世權利

信仰自由由來已久。從歷史上看,可追溯到古羅馬的《米蘭敕令》,它以法律的形式首次規定了,信奉各種宗教都享有同樣的自由,不受歧視。到194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了《世界人權宣言》,《宣言》第18條規定:「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1987年11月,聯合國大會又通過了《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再次規定:「任何人不得受到壓制,而有損其選擇宗教或信仰之自由。人人有表明自己選擇宗教或信仰的自由。」我國也立法保障信仰自由,現行《憲法》莊嚴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憲法所確認的宗教自由包括三個方面的含義。宗教自身的自由,即宗教教義本身享有存在、發展和交流的自由;任何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受法律同等的對待和保護。信仰者的自由,即公民享有對宗教的選擇和信仰的自由。信仰是人意志的自由選擇,信仰者自主選擇信仰,不受任何干涉。政教分離,互不干涉的自由。政府不干涉宗教,宗教不插手政治。國家尊重並保障公民心中的神,但禁止國家機關有神,防止宗教染指公權力。

不管法輪功也好、道家也罷、或是佛教、或是基督教,他們都應當是合法的,並且是平等的。不管是哪種宗教,哪種學說,哪種理論,哪種思想,不管他是先進的,還是落後的,甚至是所謂的封建迷信,只要不損害他人的正當權益,不損害公共利益,法律就應該維護他,並給予他們平等的地位,保障他們正常的活動。至於某些離經叛道的教義,可通過學說爭鳴和評論批評等手段,由社會輿論和公共道德來制約和糾正。正如美國人傑弗遜所說:「真理是偉大的,如果讓她自行其道的話,必然會盛行於世。真理是謬誤的剋星,她無所畏懼,所向無敵,惟有害怕人們解除她的天然武器-----自由地論爭和思辯;當批判被允許自由進行的時候,謬誤也就沒甚麼可怕了。」

二、對法輪功信仰者的處罰依據是違憲的

思想不構成犯罪,刑罰只懲處行為,這是法的基本原則。宗教信仰屬於思想範疇,公民堅信某種信仰不違法,不構成犯罪,更不該受到刑事處罰。可是,現實情況卻令人髮指,我國自1999年以來,針對法輪功信仰者的迫害就一直沒有停止過。十年來,司法迫害使許多信仰者失去了生命,又使更多的信仰者失去人身自由。迫害使千千萬萬個家庭分崩離析,又使千百萬個家庭失去歡樂和祥和。十年迫害,一場浩劫。令共和國蒙羞,背負沉重的罪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然而十年來,司法機關對法輪功信仰者的處罰,恰恰違反了以上規定,粗暴踐踏了人權。憲法的宣告,難道只是標榜做樣,不能兌現?

1999年7月22日,民政部宣布法輪功組織為非法組織。1999年7月22日,公安部發布取締法輪功的通告。1999年10月26日,江澤民接受法國《費加羅報》專訪,稱「法輪功是×教」。1999年10月27日,《人民日報》發表評論員文章《法輪功就是×教》。1999年10月30日,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通過了《關於取締×教組織、防範和懲治×教活動的決定》。1999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名出台「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再次出台「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0年5月10日,公安部頒布「關於認定和取締×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

以上文件均違反了《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不能作為司法機關定案的依據。《立法法》第8條第〔五〕款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即只能由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來規範。其他任何機關、任何個人都沒有權力處置公民的人身自由。另根據1981年,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通過的《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規定司法解釋只能就司法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作出解釋,不許違背法律規定而曲解法律,更不准擴權變相制定法律。而兩高的司法解釋,明顯擴大了刑法的適用範圍,是假借司法解釋之名而行立法之實,屬越權行為,違法、違憲。

三、宣傳宗教信仰的行為無罪

本案的被告人郭春佔是位堅定的信仰者,為了堅守心中的那份信仰,他付出了慘重的代價。2005年曾被葫蘆島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委員會勞教一年。2009年7月27日,他因散發一些法輪功資料,再度失去自由。一審法院認定他不思悔改,且拒不認罪,從重處罰,判處他四年有期徒刑。好端端的一個人,又被投入監獄,他的家庭也因此遭受災難性打擊。羈押其間,癱瘓在床的老父親,無人護理照料,抑鬱而亡,死未瞑目。獨生女兒郭明瑩,是個品學兼優的高三學生。父親入獄,使本來貧困的家庭雪上加霜,生活沒有了來源,使她面臨輟學。懂事的她堅信父親無罪,為了救父,弱女生奔走於司法機關,喊冤哭訴,要還父親以自由,未果。

郭春佔作為一名信仰者,散發法輪功資料,何罪之有?他的行為既沒有侵犯他人的人身權,也沒有侵犯他人的財產權。既不偷,也不搶,更沒有損害公共利益,沒有絲毫的社會危害性,憑甚麼抓他、判他?!信仰無罪,宣傳宗教信仰的行為同樣無罪。一審法院判處他犯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請問他破壞法律實施的行為何在?他究竟破壞了哪部法律?一個普普通通的人有何能力破壞法律實施!正所謂欲加之罪,何患無詞!我們的國家不能只許黨宣揚共產主義,而不准公民宣傳自己心中的神佛吧!這豈不成了「只許官府放火,不准百姓點燈」的邪惡社會?

事實勝於雄辯。法輪功已在世界上100多個國家得到認可和保護,尤其在西方發達國家更是蓬勃發展,成為了世界級的宗教,贏得了全世界億萬人民的信仰。鐵的事實足以證明,法輪功不是「×教」,而是堂堂正正的「正教」。他本該合法,理應受到我國法律的保護!結束這場浩劫吧,陽光要普照大地!

但願陽光早日照在郭春佔的臉上,但願他的女兒不再哭泣,但願所有的信仰者都能夠沐浴在陽光下,不再憂慮!

通過該案,本辯護人感受到了人格和信仰的力量。信仰者的質樸、純潔和熱情讓我一次次感動;他們對信仰的堅定和執著,令人震撼。他們是一群平凡的人,但為人處事卻不平凡。他們的道德素養遠遠高於社會上的普通大眾,是一群可愛、可敬的人。他們無辜受難,共和國辜負了他們!

我深愛我的祖國,由此我不得不說;我聽從正義的召喚,由此我不得不挺身而出。我必須為法輪功信仰者說幾句公道話:

信仰無罪!
信仰法輪功無罪!
宣傳法輪功無罪!

當日後一篇文章: 導遊:來香港就是來做三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