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二零一零年五月十日】(明慧通訊員河北報導)石家莊法輪功學員馮曉梅,無端被抓、被勞教,省610派專員對其反覆迫害,施以「踩盤」等酷刑,日夜折磨不停。 一個弱女子遭受如此迫害,是中共對她的瘋狂報復!馮曉梅為受害者請來的律師的精彩辯護,徹底揭穿了中共的兩個騙局: 1. 原來中共鎮壓法輪功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2. 天安門自焚案栽贓法輪功,是徹頭徹尾的騙局。 中共授意 持續殘害 2010年1月27日,海外媒體明慧網發表了「河北女子勞教所對馮曉梅的非人折磨」一文。 據報導,馮曉梅2009年5月被關到河北省女子勞教所後,由直屬迫害法輪功的「610辦公室」的惡警喬小霞專管。在勞教所一大隊大隊長惡警劉子維,唆使普教(被勞教的非法輪功人員)每天晚上折磨馮曉梅,不准睡覺,酷刑摧殘,整夜罰站。朱麗英、劉宗真、齊小露等四個普教打手,把馮的雙腿強行盤起來捆綁數小時,在馮痛得難以呼吸之際,四人用力踩碾馮的雙腿,馮的慘叫聲震動樓宇,門外值班警察不但不管,反而嫌吵。此後馮的雙腿腫的不能行走,劉子維仍不准休息,剝奪睡眠、不准洗澡、整夜罰站。持續的摧殘下,馮長期便血,初診疑為腸癌。 勞教所獄醫馬某,長期拖延不給詳細檢查,刻意向本人和家屬隱瞞病情。馮曉梅的身體已經非常虛弱,劉子維還繼續強迫她做苦役,逼她每天做500個檔案袋,否則全組勞教人員一起罰站。 請律師犯法?! 勞教所對馮曉梅的特別迫害,卻不說明原由。據知情者透露:馮曉梅2009年5月被非法抓捕之初,曾被秘密關押在石家莊市省會法制教育洗腦班十幾天。其間洗腦班的頭子袁書謙向馮曉梅說:「知道為甚麼抓你嗎?就是因為你請律師的事!」 到底馮曉梅請的甚麼律師,讓中共政府如此仇恨呢? 原來,2007年4月27日,六位正義律師出庭為法輪功學員王博做的無罪辯護,揭穿了中共靠歪曲自己的法律來鎮壓法輪功的事實。中共懷疑這六位律師是馮曉梅請來的。為人請律師,竟成了「罪證」,成了把人往死裏摧殘的理由!而王博案又一個關鍵之處,在於王博作為證人,把「天安門自焚誣陷法輪功的騙局」,揭開了又一層黑幕。詳情請看後面的相關報導。 中共兩個騙局被揭穿,惱羞成怒,對馮曉梅瘋狂報復,欲置之於死地,恐嚇人民。 「失去三位親人,我不能再失去媽媽」 馮曉梅與丈夫王宏斌、兒子王博如 |
馮曉梅的孩子王博如在一篇呼籲信中寫道: 我從小原本有一個完整幸福的家。但是從10歲那年的夏天,一個噩夢的凌晨,爸爸媽媽被警察從家中非法抓走,那時我還在上小學,就被一個人扔在了家裏,那一天是1999 年7 月20 日,爸爸被關押3個月才釋放。十年來,我們家過的都是提心吊膽的生活,先後被奪走了三條人命: 爸爸王宏斌,2003年被石家莊勞教所二大隊殘害致死。 二姨馮曉敏,因煉法輪功被持續騷擾威脅,被迫流亡,2004年死於中共迫害。 姥爺這些年擔驚受怕,轄區的派出所警察、居委會、辦事處常上門找人抓人,我們不知道每一次會抓走誰,姨夫至今下落不明。家庭毫無安全感。姥爺聽到敲門聲就發抖,最終承受不住這無休止的精神折磨,2005年去世。 媽媽馮曉梅在勞教所惡劣的環境和殘害下,身體惡化,究竟往下會有甚麼樣的危險,我不敢想像,我們全家備受煎熬、度日如年。 姥姥失去了姥爺,不能失去相依為命的唯一女兒! 表弟王天行不到兩歲就失去了母親,不見了父親,不能再失去撫養他的大姨! 我已經失去了爸爸,不能再沒有了媽媽! 在此,我們鄭重向中國大陸呼籲,向國際社會呼籲: 請善良的人們,對無辜的、隨時可能在勞教所失去生命的馮曉梅予以關注,用自己的方式來抵制對她的迫害,制止人間悲劇的重現。我們求助一切正義的力量,營救馮曉梅早日獲釋。 * * * * * * * * * * * * * * * * * *對馮曉梅女士的摧殘,只是中共迫害千千萬萬法輪功學員的一個縮影。善良的好人遭受迫害,如果百姓不來抵制邪惡,坐視旁觀,中共將更加肆無忌憚。如今含冤上訪的訪民和很多其他民眾,已經成了中共的鎮壓對像。如此下去,人人都將可能成為暴政的受害者。 相關報導:馮曉梅因為下述事件被非法抓捕 六律師無罪辯護 揭開中共「依法」謊言 中共口口聲聲說:依法取締法輪功,依法判決法輪功學員,矇蔽全國乃至世界。直到六位律師公開為法輪功辯護,才揭開了這個騙局: 原來用中共自己的法律,也無法給法輪功學員定任何罪名。再歪曲法律,罪名也無法成立。 2007年4月27日,石家莊市中級法院對法輪功學員王博一家二審開庭。來自北京的六位律師:李和平、滕彪、黎雄兵、張立輝、李順章、鄔宏威,以一個律師群體出現在辯護席上,不顧中共的阻撓,首次當庭為受害法輪功學員所做的無罪辯護,令中共驚恐。 自1999年以來,中共的內部密令禁止律師為法輪功辯護,只能走過場。王博一家人一審蒙冤,石家莊一些熱心人幫著王博的家人請了北京六位律師。律師們以「事實嚴重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及程序違法」等情況,向石家莊市中級法院聯名上書,要求二審公開開庭,從新審理王博一案。 六位律師當庭做出《憲法至上 信仰自由》的聯合辯護意見,從多個層面指出鎮壓法輪功毫無法律依據,而且違法違憲;從法律角度指出:一切對法輪功修煉者的審判和量刑都是非法的,一切參與抓捕、拘押、審判法輪功學員的組織和個人都是在犯罪。律師們在法庭的無罪辯護,引據翔實、論理清楚,令在場人員震驚。當庭法官和公訴人幾次對律師施以人身威脅,庭後法警又公然毆打正在退場的滕彪律師,搶奪其筆記本包,扯壞其衣袖,還將其從台階上扔下,但律師們沒有屈從強權而是忠於了職業道德和人格操守。 海外人權法律協會發表支持北京六律師的聲明,總執行長泰瑞瑪什律師表示:「對於滕彪及其他五位律師的義舉我們不僅關注並深表敬佩。此外,每一個公民應享有之辯護權不僅在中國法律中有明文規定,更在‘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聯合國一九九零年律師角色基本原則’和其他相關的人權文獻中有所規定,其重要性也同樣不在話下。」 為王博一案做無罪辯護,是大陸繼著名維權律師高智晟站出來公開為法輪功三次上書中共中央之後的又一義舉。此後,越來越多的正義律師勇敢地站出來為法輪功學員發聲,公開為法輪功學員做辯護律師的已經有高智晟、郭國汀、李和平、黎雄兵、張立輝、李順章、滕彪、鄔宏威、郭飛雄、李蘇濱、溫海波、韓志廣、王永航、李仁兵、程海、謝燕益、李春富、王雅軍、林小建、莫宏洛、唐吉田、江天勇、莫少平、韋良月等等。 中共當局惱羞成怒,猜測律師們是馮曉梅幫助請的。馮曉梅一家被跟蹤、竊聽、上門騷擾。2009年4月27日上午,馮上班被公安突然抓走。 相關報導: 十處「穿幫」漏洞 自焚案再曝偽證 2001年1月23 日天安門廣場的「自焚」事件嫁禍法輪功,已在國際上被揭穿,破綻幾十處,那時被人議論最多的有以下十個: 1.自焚火燒過,「王進東」全身全部燒壞,頭髮卻很齊,兩腿間的雪碧瓶竟然沒有變形,裏面的半瓶液體被央視指證為汽油。(右圖) 2.自焚中,劉春玲在軍警中間被便衣暗中擊中後腦倒地,便衣迅速離去。 3.自焚過程不過兩分鐘,警察手裏出現了十多個滅火器,顯然提前預備好的。 4.自焚不過兩分鐘,根本來不及攝像,央視播出的全方位錄像,只能是事先準備好的,央視稱錄像來自沒收的CNN記者的錄像,CNN記者說還沒攝像時攝像機就被軍警沒收了。 5.警察拿著滅火毯,對鏡頭擺姿勢不給王進東滅火,等王喊完口號,才滅火。 6.自焚未遂者劉葆榮,自稱喝了半瓶子汽油,變了主意,其實人喝兩口汽油就會昏厥了。 7.醫院救治自焚者,記者不穿隔離衣進無菌病房,造假採訪。 8.自焚後的小女孩,做氣管切開手術後4天,竟能對著央視的採訪唱歌、說話,真正氣管切開,人無法說話。 9. 央視提供的王進東的照片和錄像被識別是兩個人,央視播出的「王進東」的自述,和自焚錄像矛盾。 10.華盛頓郵報記者暗訪:劉春玲不是法輪功學員。 2001年8月14日,國際教育發展組織(IED)在聯合國會議發表聲明,強烈譴責中共當局的「國家恐怖主義行為」。IED 的聲明說: 「中國政府企圖以誣陷法輪功殘害生命破壞家庭來為其國家恐怖行為辯護。我們的調查表明,真正殘害生命的恰恰是中共當局。是中共當局對法輪功修煉者的虐殺而導致家庭破裂,傷害生命的不是法輪功,而是極端殘暴的酷刑、精神病院裏的摧殘、勞改營的奴役、以及其他類似的迫害。」 聲明中說,(中國)政府企圖以2001 年1月23 日發生在天安門的所謂自焚事件作為指控法輪功是×教的證據,但是,我們得到了一份該事件的錄像片,並從中得出結論,該事件是由這個政府一手導演的。我們備有這個錄像片的拷貝,以供派發。 中國代表團面對確鑿的證據,沒有辯辭。該聲明已被聯合國備案。 2003年分析天安門「自焚」事件的影片《偽火》(False Fire)問世,該片的錄像剖析表明,整個事件是中共當局一手導演的。因真實揭露了這一騙局,該片獲得了第51屆哥倫布國際電影電視節榮譽獎。 而王博又揭開自焚偽案的又一騙局:其中的「自焚者」花季少女大學生陳果,是王博的同學,原來學過法輪功,1999年結識王博的時候,陳果已經不煉法輪功了。 更多報導請看:自焚真相 馮曉梅案牽出的王博案,六位律師的轟動效應,把自焚內幕也再次發酵,傳揚的更廣。 * * * * * * * * * * * * * * * * * * * 律師的有力辯護按照中國現行的法律,沒有任何一條能給法輪功學員定罪。眾多律師的庭辯指出:強加的「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在法律上完全不成立。簡述如下: (一)構成犯罪的四個要件,法輪功案都不具備 中國的法律對犯罪有嚴格的界定。犯罪的客體要件、客觀要件、主體要件、主觀要件,必須都具備,才構成犯罪。而在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定罪的法輪功案中,這四個要件都不具備。 1.客體要件:被侵害的對像 法輪功人講真相,傷害了誰?沒有。破壞了哪部具體的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擾亂了甚麼社會秩序?找不到!法庭上公訴人、法官都說不出來。所以客體不存在。 2.客觀要件:犯罪的過程、後果和程度 因為客體──被侵害的對像找不到,所以,怎麼破壞的法律實施?破壞的程度、破壞的後果都沒有。 犯罪的重要特徵是社會危害性,法輪功學員講真相、說實話,沒有任何社會危害性,所以沒有犯罪。 3.主體要件:在本條中指能利用這個組織的人 法輪功的組織形式是甚麼?它的機構、成員、職能人員、管理形式……都是甚麼?都說不清。被指控的法輪功被告,他是這個組織的甚麼官職?有甚麼能力可以利用改組織?誰聽他的?他下的甚麼命令?怎麼利用的?在法庭上公訴人和法官也說不清。 其實,法輪功只是個由中國民眾自發形成的鬆散人群,連個普通的組織都不是。所以根本不存在這個犯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出於故意還是過失 如果法輪功學員講真相、說真話能破壞了哪部法律、法規的實施,那不是法律本身有問題嗎?所以,法輪功學員不可能用講真相來故意、或者過失地破壞哪法律實施。 對法輪功有點了解的人都知道法輪功沒有組織、不是宗教,自然不是中共污衊的「邪教組織」,也就沒有「利用邪教組織」的故意,更不可能過失地利用。 所以:主觀要件不存在。 既然構成犯罪所必須的四個要件都不具備,所以用該罪指控法輪功學員是均不成立的。 (二)定罪法輪功,違法了當今中國的憲法和法律 1.至今中共當局認定了14種邪教組織,都沒有法輪功,定罪法輪功沒有法律依據。 江澤民1999年在法國接受媒體訪談時首次誣陷法輪功為邪教,而後中共官媒《人民日報》引導各媒體炒作。同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其中沒提到法輪功。時至今日,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文件確定的7種邪教組織、公安部另外認定的7種邪教組織名單中,都沒有法輪功。 請注意:媒體炮製的罪名不是法律,不能據此定罪。 2.「法無明文不定罪」──基本的法制原則 1999年中共開始鎮壓法輪功,當時大陸的法律界找不到任何法律來給法輪功定罪。兩高(最高檢察院、最高法院)倉促地推出兩個司法解釋,給法輪功扣上「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的罪名,但又沒有明確提出「法輪功」這三個字──因為兩高也明白給信仰定罪本身就是違法的、荒唐的。 3.兩高的司法解釋,本身違法,內容上卻諷刺中共是邪教。 中國法律的制定、通過和解釋,權利在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中國最高法、最高檢的司法解釋,是越權的,違反《憲法》和《立法法》,不能成立,不是依據。 兩高的司法解釋中,把類似文化大革命中非常普遍的「串聯行為」,解釋為「判定邪教的一個標準」,實際上等於認定文革時追隨中共信仰的舉動是邪教行為,認定中共是邪教。 4.《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任何違反憲法的法律、條文都不成立。 《憲法》第33條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中共向世界承諾保障人權,可是定罪法輪功是最嚴重的侵犯人權。 《憲法》第35條規:「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任何違犯本條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都是違憲的,也不成立。所以傳播《九評》,製作、散發法輪功真相宣傳品合法。 《憲法》第36條規定信仰自由,任何違犯信仰自由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都因違憲而不成立。所以法輪功無罪。 (三)定罪法輪功,違反了法律的基本原則 1.違反了「思想(信仰)不構成犯罪,刑罰只懲罰行為」的普世原則。 任何初通刑法的人士都會知道,在刑法領域,無論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刑法只懲罰行為,思想(信仰)本身不構成犯罪,這是刑事司法的鐵律。 2.違反了信仰自由的普世原則。 3.違反了政教分離的原則。 政府無權劃分正教、邪教,信仰的問題如果通過法律、政治來界定,那就等於承認自己「政教合一」,中共最忌諱這個說法。因為馬列主義的信仰,是個非常完善的、隱蔽得非常好的宗教。 實際上,中共近年來對14個邪教組織的認定,暴露了它是「政教合一」的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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