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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西昌市國安的所謂“證據”說開去
【明慧網二零一零年四月二日】從2009年9月至今,西昌市還有6名法輪功學員因講法輪功真相被關押在州市各看守所,她們是高德玉、何正瓊、何先珍、程冬蘭、陸遠翠、夏惠瓊。市國安曾把構陷高德玉、何正瓊、何先珍等的材料報到市檢察院,市檢察院兩次退回國安,要求進行所謂的“補充偵查”。現在材料是第三次被送到市檢察院,市國安構陷法輪功學員陸遠翠、夏惠瓊的材料也被市國安送到市檢察院起訴科。

法輪功學員被不法人員搜出真相資料、信件、光盤、打印機、電腦、貨幣等,被國安等當作加罪法輪功學員的 “證據”。 其實這些真相資料和物品根本不能說明法輪功學員有罪,更不是中共江氏集團各級不法人員枉判法輪功學員的依據。

許多人在中共惡警的矇騙下,往往會錯誤的認為“證據”就一定是證明有罪的證據。其實,證據也能證明無罪。證據本身的作用只是證實一件事實是否存在,在法庭上,證據主要的作用是證明犯罪事實是否存在。法輪功學員所有的物品都不是傷人的凶器,也不是破壞財物的工具,這些物品不會對社會造成任何傷害,不會成為導致任何犯罪的證據。也就是說法輪功學員擁有無論多少真相資料都是無罪的,曾有一明白真相的檢察官說了一句真話:你們就是有一火車皮真相資料都沒犯罪。

有一個事實也說明了這一點,在全國各地,中共不法人員在對法輪功學員非法庭審的過程中,他們往往都故意違反訴訟程序,他們一般都只問法輪功學員這些物品是否是你本人的?你是否有講真相的一個具體行為?但是他們不敢再問這些物品和行為是否破壞了甚麼財產、傷害了甚麼人,因為他都知道沒有這樣的不良後果,要證明一個人是否有罪必須證明他的行為是否對社會和他人造成不良後果,沒有任何不良後果的行為是不能作為定一個人有罪的依據的。

法輪功學員持有的光盤、真相資料的內容更是法官不敢問、公訴人不敢質證和不敢當庭公布的,其一、不當庭公布的本身就可否認一切所謂“證據”的無效性。其二、當再問下去就迫害不了法輪功學員了,因為再問下去或當庭播放、展示、宣讀真相材料的內容,就更能證明法輪功學員無罪,因為這些真相材料的內容或是教人向善、或是講述事實(包括法輪功讓人道德昇華的感召力,袪病健身的奇效,及法輪功學員被中共迫害的事實),或是海內外的真實消息。而知道這些真相,連國安、公、檢、法人員本身都會受益的,更多的人明白了法輪功的真實情況、中共迫害法輪功的種種罪惡,他們從內心都多少不願去跟中共幹迫害善良的壞事了。法輪功學員本身是修心向善、諸惡不做的,同時講真相過程中的一切行為和製作的物品都是對社會和他人有益的,那是在維護憲法信仰自由、言論自由,是在維護民眾的知情權,所以法輪功學員擁有的一切真相材料只能證明法輪功學員無罪,法輪功學員講真相的一切真相材料都不是中共江氏集團各級不法人員枉判法輪功學員的依據。

法輪功學員講真相是無罪的,那講真相的一切材料更不是“罪證”了。這些證據只能證明法輪功學員的善良和無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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