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一日】 吉林省舒蘭市檢察院檢察官: 我是高玉香的女兒,我向舒蘭市檢察院為高玉香申訴,要求無罪釋放我母親。 事實依據: 2009年10月28日當天停水,早晨、中午,高玉香和母親用點乾糧對付,下午,高玉香考慮了母親胃不好,怕餓壞了,就出去打水。這時,舒蘭市國保大隊和舒蘭市蓮花鄉派出所警察上高玉香家叫門,連踢帶踹,老人當時嚇壞了,沒給開門。過了一會兒,沒有動靜了,警察就在高玉香家門口蹲坑。 高玉香打水回來,警察一擁而上,搶走高玉香身上鑰匙打開房門,並把高玉香摁倒在地。高母緊緊拽住高玉香的手不撒開,警察們硬把老人的手拽開,高玉香的母親嚇得顫抖起來了,跪地求警察放了高玉香。 這時,蓮花鄉派出所警察李樹波等人摁住高玉香的母親,當時老人摔倒在地,警察們強行把老人拖下樓,還強制老人說出住址。當時老人嚇得哆嗦成一團。 屋子被翻得一片狼藉,抄走了兩台筆記本電腦、一台彩噴機、一台激光打印機、一部波導牌新手機、一部西門子牌舊手機等物品,還有一些現金等。最後,他們強行把高玉香帶到蓮花派出所。 李樹波和另一人打高玉香,高玉香被打得昏死,又被他們用涼水澆醒。當晚,把高玉香的母親送回家,可是老人家怎能承受得了如此的驚嚇和打擊,當天老人沒吃一點東西,一夜沒有閤眼,嚴重的驚嚇導致老人心臟病、胃病復發,一下臥病不起。在住院期間,老人整日以淚洗面,茶飯不進,思念並擔心自己的女兒高玉香,每天都問:老二(高玉香)有沒有信兒啊?他們欺人太甚啊。11月8日,高玉香的母親含冤離世,臨走都沒有看上女兒一眼。 根據以上事實情節,舒蘭市國保大隊和舒蘭市蓮花鄉派出所警察私闖民宅沒有向高玉香出示任何證件,屋子被翻得一片狼藉,已觸犯《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已構成非法搜查罪;在沒有任何法律手續的情況下,強行把高玉香帶到蓮花派出所,是典型綁架罪;強行把高玉香帶到蓮花派出所,李樹波和另一人打高玉香,高玉香被打昏死,又被他們用涼水澆醒。非法對高玉香刑訊逼供,已經觸犯了《刑法》第247條的規定,構成了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利用強制、恐嚇等手段暴力執法導致本已接近痊癒的高母舊病復發,造成高母曹鳳芹在短短十天內死亡。此類行為符合《刑法》第233條的規定,構成了過失致人死亡罪。 身為國家司法機關在從私闖民宅到暴力取證,到過失致人死亡的這一過程中,發生了一系列的違法行為,在這樣的一系列的違法行為下,所搜集的證據能作為立案依據嗎?! 另外,說我的母親高玉香「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這是誣陷。據我查閱資料如下: 我們首先明確的一個關鍵問題就是,在我國究竟誰有權力制定、並解釋法律?我國憲法第五十八條明確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立法權。其他任何國家機關和個人都沒有立法權,只有執行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據此:1999年7月22日,全國上下,媒體大播《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關於取締法輪功的決定》;隨後公安部又發布了一個:依據民政部的取締決定而做的通告。民政部、公安部沒有立法權,它們的決定、通告不是法律。 1999年10月25日,江澤民接受法國記者採訪時誣陷法輪功是「邪教」。第二天,《人民日報》便發表了誹謗社論。江澤民個人和《人民日報》評論員都沒有立法權,他們的話和文章不是法律,他們定誰為邪教不僅無效,而且是嚴重的違法行為,是文革式的誣陷、誹謗! 1999年10月30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了一個與法輪功沒有任何關係的法律文件:《關於取締邪教,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但是《決定》中根本未提法輪功一個字。既然全國人大並未給法輪功定性,怎麼可能成為鎮壓的依據呢? 結論是:直到今天為止,中國現行法律中根本沒有一條法律將法輪功定為邪教組織,法輪功在中國完全是合法的!法輪功是教人向善的正法!所有的鎮壓行為都是違法的,是犯罪! 用「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法規實施罪」這一罪名給我的母親定罪、判刑,這是陷害好人。且不說中國並沒有一條法律定法輪功為邪教,我母親不屬於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的範疇。就是在法庭上,也從來沒有誰能指出我母親破壞了哪一條法律法規的實施? 王永航律師講:「任何初通刑法的人士都會知道,在刑法領域,無論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刑法只懲罰行為,思想(信仰)本身不構成犯罪,這是刑事司法的鐵律。宗教信仰是屬於思想層面的,它不應受刑罰處罰,更不能因為公民堅持某個宗教信仰而遭受不公正對待。信仰本身或者信仰者的身份不是犯罪的處罰對像,不受刑罰懲治。」 王永航律師指出:自99年7月20日以來,用刑法300條,對法輪功學員的任何處罰,百分之百都是冤假錯案。因為你找不到中國任何一條法律,行政法規被破壞。 檢察官作為國家的工作人員,理應知道法律是約束行為的、而不是約束思想的,理應知道刑法是懲罰行為惡果的、而不是懲罰行為善果的,更不是懲罰思想結果的。高玉香信仰法輪功是思想結果,高玉香沒有造成人員或財產損失的惡果,不構成刑法懲罰的任何罪名。申訴人的有罪推定是沒有任何依據的。 因此依照本人陳訴的事實與法律,檢察院應該認定我母親無罪,無條件釋放我母親。 此致 高玉香的女兒 2010年3月2日 郭中美為母親高玉香的控訴狀 交舒蘭市人民檢察院。 控告人:郭中美,女,漢族,係高玉香的女兒。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李樹波,舒蘭市蓮花鄉派出所警察 訴訟請求: 1、 退還被搶走的一切物品及現金。 2、 追究有關責任人的相應責任。 事實及理由: 2009年10月28日當天停水,早晨、中午高玉香和母親用點乾糧對付,下午高玉香考慮了母親胃不好怕餓壞了,就出去打水。這時一幫警察上高玉香家叫門連踢帶踹,老人當時嚇壞了,沒給開門。過了一會兒,沒有動靜了,警察就在高玉香家門口蹲坑。高玉香打水回來突然闖進一夥人,警察搶走高玉香身上鑰匙打開房門,並把高玉香摁倒在地,高母緊緊拽住高玉香的手不撒開,惡警們硬把老人的手拽開,高玉香的母親嚇得顫抖起來了,跪地求這伙人放了高玉香,這時蓮花鄉派出所惡警李樹波就摁住高玉香的母親,當時老人摔倒在地,警察們強行把老人拖下樓,當時老人嚇的哆嗦成一團。房間裏被翻的一片狼藉,搶走了兩台筆記本電腦、一台彩噴機、一台激光打印機、一部波導牌新手機、一部西門子牌舊手機等物品,還有一些現金等。最後他們強行把高玉香帶到蓮花派出所,李樹波和另一人毒打高玉香,高玉香被打昏死過去,又被他們用涼水澆醒。 當晚高玉香的母親被送回家,可是老人家怎能承受得了如此的驚嚇和打擊?當天老人沒吃一點東西,一夜沒有閤眼,嚴重的驚嚇導致老人心臟病、胃病復發,一下臥病不起。在住院期間,老人整日以淚洗面,茶飯不進。思念並擔心自己的女兒高玉香,每天都問,老二(高玉香)有沒有信兒啊?他們欺人太甚啊。於11月8日高玉香的母親含冤離世,臨走都沒有看上女兒一眼。(以上事實由高玉香、高玉香的親朋、高玉香的母親生前共同提供。) 綜上所述,被控告人蓮花派出所李樹波私闖民宅沒有向高玉香出示任何證件,屋子被翻的一片狼藉,搶走了兩台筆記本電腦、一台彩噴機、一台激光打印機、一部波導牌新手機、一部西門子牌舊手機等物品,還有一些現金等。已觸犯《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已構成非法搜查罪。 被控告人在沒有任何法律手續的情況下,強行把高玉香帶到蓮花派出所,是典型綁架罪;被控告人蓮花派出所李樹波等搶走了高玉香家的私有財產兩台筆記本電腦、一台彩噴機、一台激光打印機、一部波導牌新手機、一部西門子牌舊手機等物品,還有一些現金等。(至今無任何手續),已觸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已構成入室搶劫罪。 被控告人蓮花派出所李樹波強行把高玉香帶到蓮花派出所,李樹波和另一人打高玉香,高玉香被打昏死,又被他們用涼水澆醒。這種行為已經改變警察的性質,其行為已觸犯了《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條第七款「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同時也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已構成故意傷害罪。 被控告人蓮花派出所李樹波強行把高玉香帶到蓮花派出所,李樹波和另一人打高玉香,高玉香被打昏死,又被他們用涼水澆醒,對高玉香刑訊逼供,已經觸犯了《刑法》第247條的規定,構成了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 被控告人利用強制、恐嚇等手段暴力執法導致本已接近痊癒的高母舊病復發,造成高母曹鳳芹在短短十天內死亡。此類行為符合《刑法》第233條的規定,構成了過失致人死亡罪。 現控告人為保障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控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秩序和公安機關的正常活動,特提出控告,請求嚴厲打擊公安機關內部利用職務的犯罪活動,追究被控告人涉嫌犯罪的種種惡劣行為。維護國家司法形像、捍衛國家法律尊嚴。 此致 控告人:郭中美 2010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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