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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一個月起訴惡警一次》想到的
文/大陸大法弟子
【明慧網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四日】看了《一個月起訴惡警一次》後,我感覺這個同修做的真好。利用“告狀”這種形式講真相救眾生確實是一個好辦法。本人認為,如果再結合“舉報”的方式講真相可能效果會更好。

1.“舉報”是現行法律鼓勵的行為,所以比較容易進行。

2.“告狀”需要真憑實據,有時還可能被當成“誣告”。而“舉報”不一定需要自己收集證據。

3.“舉報”可以到公安局、檢察院、法院、人大、政協、政府等多個部門,講真相的面積較大,被救度的眾生會更多。

4.“舉報”可以直接去各部門,也可用寫信、打電話、發電子郵件等方式進行。

建議在“舉報”中說明以下幾個問題。

一、修煉法輪功合法。《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因此,公民信仰有神論、法輪功等都是合法的。

二、製作、傳播法輪功真相資料的合法性。“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因此,製作、散發法輪功真相宣傳品也是合法的。

三、邪惡迫害大法弟子的所謂法律依據是《刑法》第三百條和“兩高”的司法解釋,但這兩個條文是針對“邪教”的,而至今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認定法輪功為“邪教”。

1.現行法律中沒有一條認定法輪功為“邪教”。

2.把法輪功說成“邪教”是江澤民在法國接受《費加羅報》記者採訪時,江信口開河的個人言論,而後中共控制下的各報刊紛紛效仿,但這些都不能作為法律依據。

3.200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和公安部聯合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通知)》公通字(2005)39號文件中指出:到目前為止,共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有14種,其中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明確的有7種,公安部認定和明確的有7種,這14種“邪教”名單中沒有法輪功(在百度或其它網站中輸入“公安部認定的邪教組織”就可查到這個名單)。所以,把法輪功當成“邪教”而利用處理“邪教”的《刑法》第三百條和“兩高”司法解釋來判定法輪功學員犯“破壞法律實施罪”從而判刑的各級法院的審判長、審判員均涉嫌犯“徇私枉法罪”。因為他們都是違背事實和法律對法輪功修煉者進行了枉法裁判。

當日前一篇文章: 請律師辯護 別忘了強調“當庭釋放”同修的要求
當日後一篇文章: 莫把“正法修煉”當作不向內找的藉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