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九日】(明慧網通訊員河北報導)唐山市樂亭縣法院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一日對非法關押迫害近半年的法輪功學員李豔玲非法庭審。北京律師金光鴻律師在中共邪黨法院的百般刁難下,為李豔玲作了義正詞嚴的無罪辯護。李豔玲也當庭講法輪功真相,並要求法庭播放了法輪功真相光盤。 李豔玲是在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五日被樂亭縣610及不明真相的國保警察翻牆闖入家中綁架走的。十月十一日金律師到法院要求看卷宗和起訴書,法官庚立軍(音)說上邊有規定,必須經上級同意才能讓看,律師只好回北京。二十一日開庭,二十日下午金律師到法院才看到起訴書和卷宗。金律師要求複印,庚立軍說複印機壞了,讓律師用筆抄。金律師在沒有準備以及中共邪黨法院的百般刁難下,仍為法輪功學員李豔玲作了充份而詳盡的辯護。 金光鴻律師在辯護詞中指出:「‘思想不能構成犯罪’、‘信仰自由’、‘宗教自由’已經成為人類社會的一種文明共識,並作為一項原則被寫入《世界人權宣言》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我國已經在幾年前加入了這兩項公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被告人信仰並修煉法輪功是憲法所規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具體體現。任何國家機關不得以任何手段強制被告人不信仰法輪功。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司法機關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來打壓、迫害、構陷法輪功修煉者已經構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的‘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罪’,應該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並沒有禁止被告人習煉法輪功,所以被告人習煉法輪功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是被告人的自由和權利,任何國家機關和司法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禁止被告人習煉法輪功,而對被告人習煉法輪功施以刑罰處罰更是濫刑錯斷。」 金光鴻律師指出:中國共產黨為甚麼這麼害怕批評,這麼害怕人民提意見呢?「是不是應該好好反省一下自己的政策,是不是應該對自己的人民多一些理解和寬容,少一些敵視和打壓呢?像法輪功這麼一個和平的修煉團體,他們沒有任何政治上的訴求,它的學員一心想的是如何按真、善、忍的標準做一個好人,他們不反對政府,也沒有任何違反法律的行為,也沒有侵犯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可以說沒有任何社會危害性,為甚麼要大規模地鎮壓它呢?為甚麼要用刑罰來處罰那些善良的法輪功學員呢?」 「從客觀後果來看,被告人李豔玲的行為不僅沒有社會危害性,相反是造福社會。被告人通過習煉法輪功獲得了身心健康,並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做一個好人,同時積極向他人介紹宣傳法輪功祛病強身的效果,讓大家都來學法輪功,做好人。從小的方面來說,為家庭節省了醫藥費用開支,促進了家庭的和睦幸福。從大的方面來說,為國家節約了醫藥資源,同時被告人有信仰、有寄託,並努力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做一個好人,有利於社會的和諧穩定。 「從主觀惡性來看,被告人李豔玲是沒有主觀惡性的。被告人只是一個普普通通的法輪功修煉者,她一心想的是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做好人,她是一個正直守法的公民,被告人僅僅是為了強身健體才習煉法輪功的。 」從手段上看,被告人修煉法輪功的行為是和平的方式,沒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利益以及危及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也沒有擾亂公共秩序及破壞國家法律。」 辯護人還認為,宗教信仰能夠淨化人的心靈和靈魂,能夠提升人的道德層次;宗教鼓勵人們行善積德,遵守國家法律,遵守公共秩序。這不僅有助於造就良好公民,而且有利於社會穩定和安定團結。事實上,法輪功修煉者恰恰是社會最穩定的因素,政府應該鼓勵而不是打壓人們的宗教信仰,而因為公民的宗教信仰就對公民定罪處罰,更是踐踏人權的行為。 辯護人認為,司法機關對法輪功學員的審判和處以刑罰,是對神聖的法律的褻瀆,它根本就不是一個刑事案件,而是一場徹頭徹尾的信仰迫害以及人權災難,是人類歷史上最大的冤案之一,法律以及司法工作人員包括我們的檢察官和法官在內,在這裏被某些人當作工具來作為鏟除異己的手段,而不是公平正義的化身。同時運用司法力量來迫害打壓善良無辜的法輪功學員,也是浪費國家有限的審判資源,國家應該把有限的司法資源用來打擊暴力犯罪及貪污腐敗犯罪等惡性刑事案件,來保護納稅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而不是用來打壓那些與官方信仰不同的善良正直、奉公守法的公民,因為這些人對社會不僅沒有任何危害性,相反是造福社會。而且正是因為這些人的存在,我們的社會才多了一些正義與良知。如果我們的社會多一些真、善、忍,少一些假、惡、鬥,大家都來做一個像法輪功學員一樣的好人,是有利於社會的和諧與穩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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