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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裕華被警察劫持一月 家人訴冤
【明慧網二零零九年八月十六日】(明慧通訊員深圳報導)深圳市法輪功學員梁裕華於二零零九年七月十四日去朋友住所時,被深圳福田區公安分局的所謂國保人員綁架,後強行抄家,劫走私人物品一大批,並以莫須有的「利用××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將其刑事拘留,現被非法關押在福田看守所。

梁裕華家人表示,梁裕華煉法輪功,很遵紀守法,沒有觸犯任何法律法規,沒有任何犯罪行為或犯罪意向,公安隨便對他綁架、關押,並恣意扣上「莫須有」的罪名,企圖將他定罪判刑,是公然違反《憲法》,執法犯法。

下面是梁裕華家人的申訴:

關於不服深圳福田區公安分局對梁裕華非法拘留的申訴

福田區檢察院:

我是梁裕華的胞妹。由於梁裕華於七月十四日去朋友住所時被公安抓捕,後強行抄家,並以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案為由將其刑事拘留,我認為公安此舉是非法的。走訪了有關派出所和福田公安分局信訪辦及福田區檢察院後,被告知如有異議或冤情可向檢察院遞交書面申訴材料,因此我向貴院提交此申訴書。

申訴內容如下:

一、拘留通知書上所涉嫌的「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罪名是不成立的。

1、所謂「利用邪教組織……」不成立

我雖然沒有煉法輪功,但對法輪功也有一定的了解。據我所知,法輪功既不是宗教也不是甚麼組織。因為梁裕華從未去過甚麼寺廟、教堂等宗教場所,也沒有宣誓或登記入冊參加甚麼組織,何來甚麼「教」,甚麼「組織」?至於說「邪」,從電視上大家都知道法輪功講的是「真、善、忍」,煉法輪功的人信奉「不殺生」、「打不還手,罵不還口」。那麼請問:他們「邪」在哪裏呢?若「真、善、忍」是「邪」,那是不是與「真、善、忍」相反的「假、惡、鬥」才是不邪的呢?

從另外一個角度說,中國現行的法律中沒有任何條文提及「法輪功是×教」,包括一九九九年十月在鎮壓法輪功三個多月後才出台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以及兩高院配套出台的幾個文件都沒有提到法輪功是「邪教」,說明法輪功與邪教毫無關係。那麼警方說梁裕華涉嫌「利用邪教組織……」又從何談起呢?

2、所謂「……破壞法律實施」不成立

從主觀上說,梁裕華根本沒有任何打算或行為破壞任何一條法律的實施;從客觀上看,梁裕華從來沒有使任何一條法律的實施遭到破壞。由此看來,此涉嫌完全是沒有任何根據的無中生有。

3、刑法第300條本身就是違憲的

《憲法》規定公民享有信仰自由,也就是說公民無論信仰甚麼都不違法。可是《刑法》第300條卻加進「邪教」一詞以限制信仰自由。有律師說:「『邪教』一詞來源於宗教,屬宗教用語。而非法律術語。法律無權涉入精神信仰領域,而只能針對犯罪行為本身。」還有律師說:「刑法第300條裏有這麼一句話,叫『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從純法律角度來講,「邪教」這個詞本身就不是一個法律語言,法律沒法判斷『邪教』,就是說,你判斷一個宗教是邪教,這本身就是違反法律的,就是違反了中國憲法,刑法第300條本身就是違憲的。」

二、對梁裕華的綁架、抄家和拘留均屬非法的。

我在走訪上述單位時,陳述了梁裕華被綁架、拘留的事實。有接訪人向我解釋說:只要公安的行為是符合程序的,又有「拘留通知書」,就不是非法。

雖然公安對梁裕華抄家有「搜查令」,將其拘留有「拘留通知書」。可是,在行為過程中僅僅符合了法律操作程序就是合法的了麼?回答當然是:否。也就是說,不符合法律程序的行為是非法,符合法律程序但不符合法律條文的行為也是非法。所以說,公安對梁裕華所做的行為都是非法的。

1、綁架

梁裕華是在朋友住所被公安綁架的。他的朋友並沒有向公安報案及指證他正在進行某項破壞活動或企圖破壞甚麼法律的實施,公安卻無緣無故闖進去,連他的朋友一起抓走。其實公安並非因梁裕華有甚麼破壞法律實施的行為或意向,而是預先安排好的抓捕。據公安說,他當時提了兩大袋法輪功資料去那裏。問題在於:去朋友住所和提了兩袋東西傷害了誰,觸犯了哪條法律法規,作了甚麼案,有甚麼犯罪行為或犯罪意向?完全沒有,那麼公安隨便抓人就已違反了《憲法》,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

至於說法輪功資料,那是受《憲法》保護的,不是違法犯罪的東西。《憲法》規定公民享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宗教信仰自由,那麼對於一個法輪功信徒來講,法輪功被無端的打成「邪教」,自己就成了「邪教分子」,這頂髒帽子誰能接受?在自己的信仰遭到強行剝奪和暴力鎮壓,且所有媒體被強權的「一言堂」所壟斷,沒有地方說話的情況下,我認為,梁裕華只不過在《憲法》允許的範圍內,用自己的資金、自己的勞動,自己的方式,把法輪功的遭遇和被迫害的事實告訴別人,也是在為自己正名,這無論從哪個角度說也構不成違法犯罪。相信你們都清楚,一個被冤枉了的人,無論用口頭的、書面的或是媒體的等任何方式向別人伸冤都是合法的。相反,對梁裕華進行壓制和打擊,剝奪其人身自由和言論自由,剝奪了一個公民的基本權利才是違憲的。

公安對梁裕華的綁架,違反了《憲法》第三十七條。

2、非法搜身、抄家及沒收個人財產

綁架之後緊接著是搜身、抄家,搜走了梁裕華的身份證、手機,連鑰匙都想拿走(後被其妻制止);抄走了梁裕華夫妻合用的電腦,以及打印機、刻錄機、紙、光碟(包括空白的紙和光碟)等私人用品一大批。這些普普通通的用品,在當今社會,多少家庭擁有,都已經不足為奇。可公安卻不由分說,把它們都當作「作案工具」一律沒收。上面我已經陳述了,法輪功不是「邪教」,梁裕華沒有觸犯任何法律法規,沒有傷害任何人,沒有任何作案行為和動機,無論梁裕華利用那些機器和材料來製作甚麼資料,也沒有超出《憲法》賦予公民的信仰自由、言論自由、出版自由的權利範圍。他不僅沒有違法,更沒有犯罪。所以被沒收的物品就不能稱其為是「作案工具」。

公安對梁裕華的搜身、抄家和沒收個人財產,違反了《憲法》第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九條。

3、非法拘留

公安在帶走梁裕華後次日出了一張「拘留通知書」,以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罪名將其處以刑事拘留。

公安在梁裕華沒有任何犯罪行為和動機,沒有傷害任何人或事或物的情況下拘捕了他,已構成違法,本應立即釋放他。然而公安一錯再錯,以根本不存在的「莫須有」的罪名對其涉嫌並刑事拘留,這不僅違反《憲法》,侵犯人權,同時也違反了《刑法》第三條關於「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罪刑法定原則。

綜上所述,公安對梁裕華的涉嫌是毫無法律依據也毫無事實根據的。眾所周知,在一個公民根本就沒有任何作案動機和作案行為的情況下,隨心所欲的將其綁架、抄家、拘留,就是違反了國家的根本法──《憲法》的。而且,越是在符合程序的外表下公然違反《憲法》侵犯人權,那就是「誹謗」、「故意傷害」、「濫用職權」和「徇私枉法」,你們是執法的,相信你們比誰都明白這一點。

以上是我關於不服深圳福田區公安分局對梁裕華非法拘留的申訴。我沒有無理取鬧,只是站在法律至上的基點上擺事實講道理,我希望共同維護法律的尊嚴,我相信善待他人就是善待自己,誠望福田檢察院的檢察官們能夠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保護弱者,善解此案,儘快促成釋放梁裕華,你們自己及你們的家人都會因你們的善舉而得福報,人民也會為你們的秉公執法而倍增安全感。

梁裕華的胞妹
二零零九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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