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二零零九年八月一日】(明慧通訊員成都報導)成都雙流縣法院於二零零九年七月八日對大法弟子鄧小明非法開庭,北京律師謝燕益、李春富為鄧小明做無罪辯護。謝燕益律師當庭指出:希望司法系統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人員懸崖勒馬。 謝燕益律師是在被法官余蓉打斷二十次後,堅持完成辯護。他當庭指控司法單位非法審判鄧小明的五項罪名:偽證罪、濫用職權罪、枉法追訴罪、枉法裁判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最後法院在公訴方理屈詞窮、根本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對鄧小明枉法判六年半的重刑。 雙流法院所在的順城街(當地一條主要幹道)。7月8日對鄧小明開庭,車輛被禁止通行,引無數路人圍觀 |
鄧小明夫婦 |
謝燕益律師當庭對參與庭審的人員說:“今天你們可能不會受到追訴,不代表未來不會受到追訴。” 不知兩位律師的忠告和勸誡是否對庭上那些參與迫害的雙流及成都公檢法以及“六一零”人員有所觸動。但有一點可以肯定的是,正義之聲必將源源現法庭。隨著越來越多的正義律師站出來在全國範圍內依法為法輪功學員做無罪辯護,中共司法系統在迫害法輪功當中所犯下的罪行也日益為世人所清楚。 在邪黨對法輪功迫害的十年中,數以多少萬計的善良的法輪功學員被非法判刑,送入監獄,遭受了人們難以想像的酷刑折磨,多少法輪功學員被迫害致死、致殘、致瘋…… 但正如辯護律師指出,即使在中國現有法律框架內,對法輪功學員的無論是抓捕、起訴、審判,根本就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因為: 1、憲法36條和35條規定公民享有信仰自由和言論自由。法輪功學員信仰“真、善、忍”,講述法輪功真相,都只是在行使憲法所賦予的信仰自由和言論自由的權利,不違法、當然更不犯罪; 2、邪教根本就不是一個法律術語,而是一個宗教術語;將邪教寫入刑法,違背了憲法所規定的宗教信仰自由;因此,《刑法》第300條因違憲而無效; 3、目前沒有任何一條法律將法輪功定為×教;也就是說,即使用於枉判大法弟子的《刑法》第300條不違憲,也不能用於法輪功學員身上; 4、眾所周知,我國刑法所規定的犯罪的最本質的特徵是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行為不具危害性,就不能認定有罪。法輪功學員無論是信仰“真、善、忍”,或是講述法輪功真相(其內容都是事實真相,或如何重德向善),有何社會危害呢?不但沒有危害性,而且對提升人們的道德、對整個社會只會有好處。當然不構成犯罪! 在法輪功學員的所謂“案子”中,找不到哪一條“法律的實施”遭到了法輪功學員的“破壞”;用《刑法》第300條“破壞法律實施罪”起訴法輪功學員,犯罪四要素缺少三要素,怎能立案?! 換言之,對法輪功學員的抓捕或審判,沒有任何依據,完全就是公檢法人員在執法犯法,強加罪名、陷害善良;參與者已至少涉嫌構成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等。 雙流公安分局 | 部份參與迫害的責任人: 雙流縣法院:所謂“主審法官”:余蓉 電話號碼:13551152333。該人已迫害多名法輪功學員。
雙流縣檢察院:曾林、韓青、陳娟 雙流縣公安局:局長:曾思建 一科:胡躍忠 華陽派出所:副所長:裴錫豹 陳智、胡波、王方明、陳健 610辦公室:主任:李忠全 副主任:張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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