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二零零九年五月六日】 王利民法官: 本律師劉巍,作為張興武的辯護人,對您的一系列違法行為提出嚴正抗議! 1、違法剝奪被告人委託辯護人的權利,同時限制律師獨立辯護的權力 李蘇濱律師是張興武委託的辯護人,為其出庭辯護。2009年3月31日,在張興武案開庭當天,您告知李蘇濱律師不能出庭,原因是您的領導不允許其出庭。同時您又阻止了被告人張興武的愛人旁聽本案。鑑於您的雙重違法,本律師拒絕出庭,卻得到了您的恐嚇,您告知本律師,您將會以擾亂開庭秩序的理由給北京市律師協會發建議書處分本律師。這是您的又一違法,出庭與否是我律師和委託人之間的事情,您法官卻要插手我們私人間的事情,您真的是越位了。 2、干涉看守所的管理制度 律師會見被告人,只要有三證就應當允許會見。濟南市看守所一直操作的非常的規範。2009年4月30日,本律師再次要求會見張興武時,得到看守所長的通知是,市中區法院王利民庭長不允許本律師會見張興武,儘管多次交涉,最終還是本律師敗下來,因為王利民的權力太大了,王庭長的一句話,就可以讓看守所不顧法律的規定,公然的違法。 3、剝奪了本律師辯護人的身份 本律師已經於2009年3月29日向王庭長交了辯護人身份的材料,您已經接收了,現在案卷中應該會有本辯護律師的身份證明。可在本案一審判決下來之時,您沒有通知本律師取判決書,本案的判決結果又向本律師保密,並拒絕向本律師送達判決書。 2009年4月30日本律師因您的阻撓不能會見張興武時,您卻以本律師不是辯護人為理由拒絕和本律師交流。 4、限制了張興武自由行使上訴的權利 您的一系列的違法行為,使本律師及張興武的家人不再相信您所言的張興武放棄上訴的權利。您阻止了本律師對張興武的會見,就是限制了張興武行使上訴的權利,而且依據張興武家人對張興武本人性格的了解,張興武絕對不會接受市中區法院對其的枉法裁判。 您的違法行為讓法律至上的本律師感到憤怒,您的行為不僅僅代表個人,也代表了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您的行為給我國的法律制度抹黑。 本律師要求王利民法官,不要濫用職權,同時 1、就您剝奪本律師辯護人身份的言行,您必須向本律師道歉; 2、就限制本律師對張興武的會見,向本律師、張興武的愛人劉品傑、張興武本人道歉; 3、向本律師送達張興武案的一審判決書; 4、立即收回向濟南市看守所發出的針對本律師不許會見張興武的命令。 5、對張興武不能行使上訴權利的後果,您要承擔法律責任。 對於您的違法行為,本律師會繼續向各大部門投訴。 劉巍,北京市舜和律師事務所 張興武的辯護人 2009年5月3日
停止違法限制律師對被告人的會見濟南市看守所王所長: 本律師劉巍,為張興武一審的辯護人。2009年4月30日,本律師,依法要求對張興武會見,以實現其上訴的權利,但該所的所長您,竟然告知本律師,受市中區法院王利民法官的叮囑,不允許本律師對張興武會見。 作為司法部門的看守所,不能夠依法辦事,卻聽從一個法官的安排,法律竟然成了兒戲,任由個人的操作,國家的權利機關卻成了為個人謀利的工具。同時你所的工作人員對這種情況解釋為“特殊情況特殊對待”。此中的特殊情況指的是甚麼?是因為王利民的違法干涉,是因為張興武是法輪功學員,還是因為本律師沒有聽從王利民法官安排。 依據律師法,律師對被告人的會見,是不需要任何機關的批准,有授權委託書、律師證、介紹信即可。你所沒有依法安排本律師會見張興武,同時是有損張興武上訴權利的行使,為此,你所要承擔張興武上訴不能的法律後果,本律師對你所的違法行為將繼續控告。直到你所向本律師道歉,承認你所的違法行為。 劉巍 北京市舜和律師事務所 張興武的辯護人 2009年5月3日 附:張興武案直接責任人: 主審法院院長:解雅潔 主審法官:市中區法院刑庭副庭長王利民, 檢察員:市中區檢察院張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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