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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律師:法院不應當成為法官撒野的地方
對合江縣法院院長等人破壞法律實施行為的舉報信
【明慧網二零零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舉報人的要求:
1、要求追究院長王宏、副院長袁海良、執行庭庭長唐顯榮、審判長張可等違法瀆職責任;
2、要求二位院長、執行庭長、審判長張可向六位辯護人道歉;
3、要求確認五月十九日開庭是違法無效;
4、要求重新公開開庭審理本案。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九日上午九時,四川省瀘州市合江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魏鳳鳴等六位法輪功學員。六名辯護律師按時趕到法院參加庭審。但卻受到了該院撒野般的阻擾,法院設制二道關口,使六位辯護人無法出庭為被告人進行辯護。

第一道關是在法院的大門口。一、七、八名法警嚴把半米寬的大門口進行身份審查,要求律師出示出庭通知書,否則不讓進入,幾經交涉,勉強進入了大門口。(事實上該院根本沒有把開庭通知書送到辯護人的手中。)同進將以公民身份出庭的李蘇濱律師趕出法院,因為張可審判長不允許其出庭,原因是辯護人已經夠多了。二、本來是依法公開審理的案子,卻把旁聽人員統統阻擋在門外,不允許進入法院半步,這違背了應當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此類案件的規定。同時法院安排人員對阻擋在大門外要求旁聽的人員進行秘密攝像。法院攝像只是在庭審中進行,可該院卻對著門外要求旁聽人員進行攝像,完全違背了常規,若是此錄像為非法所用,該院就要承擔侵權的責任。

第二道關是在法庭門口。一、又一次要求律師出示出庭通知書,否則阻止進入法庭,辯護人向其說明沒有收到開庭通知書,但對辯護人的呼喊法警根本不聽,也不向在身後門內的審判長通報。他們不遵守法律,遵守的是院領導的違法指示;二、要求律師配合該院自己設制的安檢,不但要過安檢門,還要搜包、搜身、將身上所有的金屬物質全部摘除,交給法警保管,但一些特殊的便衣人可以不通過安檢自由出入法庭。在該院,律師的待遇已經和犯罪嫌疑的待遇等同。這些違法的歧視待遇,最終導致辯護律師無法出庭依法履行職責。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檢查規則》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對公訴人、律師等依法出庭履行職務的人員,應當進行有效證件查驗和登記」。此條款明確告知司法警察,對律師出庭履行職務,只能進行有效證件查驗和登記,不得對律師的人身和對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而包括合江縣法院院長、副院長在內數十名法官和司法警察,公然破壞了法律的實施,肆意侵犯律師的合法權益,且以院長王宏、袁海良、執行庭長黃顯榮等法官對待律師的態度非常霸道,無理可講。

合江縣法院院長等人的非法行為,不僅是對辯護人的公然歧視,也是對被告人辯護權的蔑視。雖然是合江縣法院審理被告人破壞法律的實施,可該院的上述掌握國家審判權力的人員卻公然挑戰、破壞法律的實施,其行為不但是對被告人的侵犯、更是對法制的破壞、社會影響非常的惡劣。鑑於合江縣法院院長王宏、副院長袁海良、執行庭長黃顯榮、審判長張可等在本案中進行違法操作,不公開審理本案,阻擋律師依法出庭進行辯護,請相關部門依法查處,追究院長王宏和袁海良、執行庭長黃顯榮、審判長張可等的違法瀆職行為,給律師一個合法的交待及被告人一個合法的補償。

此致

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抄送單位:合江縣委、紀委、政法委、人大常委會、檢察院;
瀘州市委、紀委、政法委、人大常委會、檢察院;
四川省委、紀委、政法委、人大常委會、檢察院;
合江縣、瀘州市、四川省各級法院。

當日前一篇文章: 十年迫害完全是非法的(二)
當日後一篇文章: 成都大法弟子謝德清已被迫害致死(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