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慧網二零零九年二月十二日】因在中國大陸沒有人接待有關法輪功冤民的上訪者,也沒有人受理相關案子,我們想借法輪大法明慧網珍貴的一角,以示我們的冤情,同時誠請正義人士為我們將控告意見轉給國際人權組織,共同營救我們的親人,在此一併致謝! 下面是數十位黑龍江法輪功學員親朋的聯合控告信。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 我們是黑龍江省哈爾濱市、牡丹江市、雞西市、雞東縣的法輪功修煉者的親屬,現向你們控告黑龍江省牡丹江市“六一零”辦公室、牡丹江市公安局、牡丹江市西安區法院等部門於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在法院外面的馬路上綁架了準備參加旁聽的三十三位親人的違法行為,至今他們對十二人關押不放,更為嚴重的是他們不經任何法律程序將其中八位親人直接非法秘密勞教,公然剝奪了兩個月的行政覆議期,不准我們為親人說話。對於這種執法犯法的惡劣行徑,我們親屬多次上訪無果,為此我們將實施我們的公民權,向你們遞交我們的控告意見。 控告的事實與理由: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黑龍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區法院非法開庭審理趙伯亮、李海峰、李永勝、張玉華四位法輪功修煉者。被拒絕旁聽的一百多名親朋好友和煉功人,遭到數名便衣警察驅趕、呵斥、拍照、錄像、推搡、毆打。最終,惡警在法院門前的馬路上公然綁架了三十三位無辜的群眾。 當天上午八點多鐘,四位修煉人的家屬和親朋入法庭前接受登記身份證和儀器安檢。開始約有五十位親屬被允參加旁聽,緊接著警察又無理將被允者減至十四人。 上午九點多鐘,四位被強迫非法庭審的修煉人從高高的警車上被猛然推下,其中三人戴著背銬和黑頭套,法警們連推帶拽的把他們拖入了法院的大廳�堙C約九點三十分,法院院內有人開始對站在法院門外的親屬與煉功人錄像。十點半左右,在法院門前的街上,公安警察把兩邊的路用車堵上,造成三、四百米長的街面成了禁行路,把所有站在路兩邊的煉功人和家屬圍了起來往路中間驅趕,這時參與攝像的人已有七、八個,路東面有一輛大型豪華客車和五、六輛警車開到距法院大門百米處,車上下來約四十多名後背印有“特警”字樣的警察,他們開始往停大客車處攆著站在路上的人,當家屬被包圍到客車附近的時候,警察和便衣開始抓人,並將我們的親人強行塞入警車帶走。 三十三位親人被綁架後在牡丹江公安局遭到了刑訊逼供,被問到牡丹江參加庭審是誰組織的?是不是想“圍攻法院”?男性親人被暴打後,有不回答問題或講道理的就加重迫害,有的把臉、眼睛打的青腫,有的把鼻梁打斷、有的衣服被撕扯壞、有的遭到上繩等刑具的迫害;一女性親人被一男警察用鉤鼻子的鐵鉤恐嚇,說這東西挺長時間沒用了。我們的親人被公安非法關押五十二小時,晚上有十二人被強行體檢,十人於當晚強行送牡丹江看守所。 整個綁架過程由“六一零”指揮、牡丹江市西安區法院和市公安局國保具體實施。參與綁架的還有牡丹江市國安、法院、報社、電視台和便衣約一百多人,其中警察一百人,各類警車、黑車數十輛。 對於這次在大街上毫無遮掩的公開大面積的綁架事件,家屬和行路人(事發後知道此事的所有人)百思不得其解的議論紛紛:站在大街上到底犯的哪條法呀?怎麼可以隨便抓人呢?這是誰給他們的權力啊? 下午有很多人分別去牡丹江市公安局、牡丹江市委、市府、政法委、人大、政協等部門要人,均因各種理由未獲接待。當晚找到政法委中的一個“六一零”(江氏為迫害法輪功成立的非法組織,凌駕於公、檢、法之上)人員,他聽說是法輪功的事就說,我們這有規定,凡是法輪功上訪的一律不接待,說完揚長而去。 當天晚上被綁架的法輪功學員所在地“六一零”和公安接到通知,對被綁架的煉功人採取突襲的辦法砸門撬鎖入室抄家,搶走大量私人物品。 兩個月來,我們在牡丹江公安沒有給出任何法律手續的情況下,多次去牡丹江要人、看望親人都被無理拒絕,當問到甚麼原因不放人時,牡丹江公安局國保的彭福明和楊丹蓓說是我們的家人來聚眾鬧事、圍攻法院、阻礙交通。當謊言被家屬一次次揭穿後,他們無言以對。 最近他們又說:現在放人的事不歸我們管,省政法委和“六一零”不讓放,你們這事兒鬧大了,中央都知道了。而在背地�堥d丹江公安他們讓一些不明身份的人多次給家屬打匿名電話勒索錢財,價位在五千到一萬元。公開說拿錢往出買人,送錢就放人、不送錢就折磨他們,把人整沒了。家屬幾次去給存錢,國保的人不讓,現在有的不讓穿外衣和鞋襪,連手紙等日用品都沒有,當有人出來時,他們非常心虛害怕,一再叮囑示意不要上告、不要投訴他們。 這些製造綁架案的所謂執法者蔑視法律,濫用職權,破壞法律實施。他們的違法行為給幾十個家庭造成了極大的精神痛苦和經濟上的重大損失。我們越來越感受到中國有這樣的“執政者”“執法者”是非常不可思議的,是禍國殃民的。 依照我國法律規定我們發現法輪功修煉者的權利是應該受法律保護的,有如下條款為證: 《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從罪行法定原則來看,“法無明文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而迫害者卻因此觸犯了如下法律: 1、 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犯有“非法拘禁罪”; 2、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和第二百四十八條,犯有“故意傷害罪”、“毆打體罰罪”; 3、觸犯刑法二百五十一條犯有“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4、觸犯刑法二百三十八條,犯有“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罪”; 5、觸犯刑法二百四十三條,犯有“誣告陷害罪”; 6、觸犯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 犯有“非法搜查罪”、“搶奪財物罪”; 7、觸犯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犯有“暴力取證罪”; 8、觸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犯有“濫用職權罪”; (觸犯的國際法暫略) 我們的這十二名親人分別是:馬淑芬、王淑香、趙秀豔,尚有一人不知姓名;被秘密非法送往黑龍江省女子勞教所的法輪功學員有:趙春豔、李向娥、張翠清;非法送往黑龍江省哈爾濱市萬家勞教所的有張雅清;非法送往黑龍江省綏化勞教所的有王克軍、張培增、李崇俊、顏成山; 根據我國“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我們在長達兩個多月的時間�堛洹i無門,求援無助,不得不向全國最高權力機關控告他們的違法行為,強烈要求查清事實,依法辦事,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公民的權利。 控告請求: 一、全面審查十年來法輪功的跨世紀的冤案,起訴迫害法輪功元兇江澤民政治流氓集團對法輪功的誹謗罪、煽動民族仇恨罪、反人類罪、群體滅絕罪、酷刑罪等諸多罪行; 二、立即停止對法輪功的鎮壓; 三、強烈要求立即釋放因參加法院旁聽而遭綁架的無辜公民; 四、依法追究濫用職權抓捕公民的相關責任人和參與人的刑事責任; 五、賠償因被非法關押造成受害者本人和給家庭帶來的一切經濟損失。 控告人: 受害者的五十九位家屬與親朋 此件抄送: 1、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普遍定期審查(Universal Periodic Review)”程序﹞; 2、聯合國酷刑委員會 3、追查迫害法輪功國際組織 4、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部長: 吳愛英、紀律檢查組組長: 岳宣義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朝陽門南大街10號 電話:010-65205114 郵編:100020 5、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部長孟建柱 地 址:北京市東長安街14號 郵 編:100741 6、中央政法委副書記:孟建柱 地址:北京市東華門街道銀閘社區、北京市東城區東棉花胡同39號 7、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楊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交民巷27號、郵編:100745、總機:010-85256114、舉報電話:010-65290999、65299844、85256131(按9轉人工)、郵箱地址:http://www.court.gov.cn/feedback/ 參考資料: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2142919.html 8、黑龍江省政法委書記:黃建盛 9、黑龍江省公安廳廳長:孫永波 地址: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中山路202號 郵編:150001 E-mail:webmaster@hlj.gov.cn 地址: 中山路145號(又) 郵編: 150001 電話: 82696123 10、黑龍江省司法廳廳長:王相英(?) 地址: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紅旗大街433號、郵編:150000 11、黑龍江省高級法院:哈爾濱市南崗區嵩山路27號、郵編:150000 12、哈爾濱市、牡丹江市、雞西市、雞東縣相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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