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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人權促進會會長:西班牙訴江案確立人權價值(圖)
【明慧網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九日】(明慧記者鄭語焉台北報導)近日,西班牙國家法庭裁定以“群體滅絕罪”及“酷刑罪”起訴迫害法輪功的首惡江澤民以及羅幹、薄熙來、賈慶林、吳官正五名中共官員。

對於這項史無前例的裁定,台灣師範大學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教授,兼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林佳范高度肯定西班牙法庭的正義良知,並且認為此案提醒世界各國不可忽略中國的人權問題,在為經濟利益與之交往時更應關注其人權問題。


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台灣師範大學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教授林佳范在台灣大學研究室接受採訪。

國際社會應給予協助 確立人權價值

林佳范表示:“法輪功被迫害是個很明顯的迫害事件。”他認為,西班牙法庭的追訴在法律上是沒有問題的,在程序上如果被告不回應、傳喚不到,則有可能進行逮捕或拘提,拘提不到則有可能發出通緝,如此是凡跟西班牙訂有引渡條約的國家,只要在該國發現這五名被告,該國司法人員都可將他們當成現行犯加以逮捕後移送到法庭接受審判,這是“普遍管轄權”可行的作為。

林佳范表示,基於司法獨立與人權是普世基本價值的精神,國際社會尤其是簽有引渡條約的國家應該給予協助,“這在整個國際社會確立人權價值方面非常重大。”

林佳范說,毫無疑問,這個起訴案對五名被告、以及那些還在迫害法輪功的行惡者,意識到這種迫害行為在國際社會是不允許的,不只犯下罪行之人,相信也會給中共政權帶來相當壓力。他說中國既要成為國際社會的一份子,就必須了解國際社會的一些基本規則,特別是國際人權法制,這是沒有國界、人種區別的普世價值,不可以國內事務為由而迴避或恣意妄為。

滅絕人類罪沒有追訴權時效或免責問題

林佳范表示,在人權的議題上,“管轄權”一直是國際政治上的藉口。二次大戰後,聯合國大會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第217A(III)號決議通過並宣布“世界人權宣言”,那時國際社會也通過“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Genocide”(懲治滅絕人類罪公約)這個國際公約。

鑑於最近在國際上陸續審判盧安達種族屠殺案、蘇丹達佛大屠殺以及前南斯拉夫總統米洛謝維奇和司令等犯下滅絕人類罪行的實例,林佳范覺得這是二次大戰後很讓人感到欣慰的事情,他說:“人權是晚近才被提出的觀念,能夠超越族群、國土,每個人都有他基本的人性尊嚴不容被踐踏,種族屠殺是非常嚴重的罪行,不能因為是某國首領、或藉口說是執行國家的法令而免責。”

林佳范並提醒,這種滅絕人類的罪犯是不會在歷史中被遺忘的,最近德國審判一位八十九歲的納粹戰犯就是個例子。他說:“無論審判江澤民也好,或是過去幾十年來,許多國家前領導人在他任內犯下滅絕人類罪者,都陸續在國際上法庭接受審判,這在國際社會確立人權價值方面具有重大的意義。可以有效告誡獨裁者,不要再自認可以‘為所欲為’,在歷史上,在司法上都會算這筆帳。”

林佳范認為我們許多人幸運的生活在普世價值的體制下,卻未真正認識到人權的價值與她珍貴的重要性,但從審判納粹以及許多歷史上大屠殺的悲劇被陸續挖掘出來,已經打破“成者為王、敗者為寇”過去那種現實主義的思想,因此認真檢視人權與生命價值的尊重,是可被期待的。

西班牙訴江 是台灣檢視人權再深耕的好案例

對於台灣萬名法輪功學員曾於二零零三年提訴江澤民,因為“管轄權”問題,遭到最高法院駁回,林佳范提醒台灣也曾簽署國際公約,為了履行公約的義務,在一九五三年訂定“殘害人群治罪條例”,因此早有法源基礎,此外還訂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範刑事訴罪,就算犯行發生在中國大陸領土內,台灣也可以去訴罪,尤其今年(二零零九年),政府簽署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這兩項重要的國際人權公約,也是聯合國國際人權法“最核心的價值”,將在十二月十日國際人權日宣布生效施行,他認為台灣訴江案可以提起“再議”,如果“再議”也被駁回的話,可嘗試依刑事訴訟法逕向法院請求“交付審判”。

對於如此國際重大訊息,台灣絕大多數媒體卻選擇自我封口的現象,林佳范認為台灣理應是個非常開放,擁有高度言論自由,資訊十分透明的社會,可近年遇到中共話題便自動轉彎或封口,他為中共影響力已經入侵台灣媒體感到憂心,基於人權是為“普世價值”以及維護民眾知的權利,他認為這是很大的警訊,必須認真面對以及警惕。

林佳范說:“法輪功被迫害是個很明顯的迫害事件。西班牙法庭的起訴案,對於台灣在人權價值上的再深耕也是一個很好的案例,檢視我們對於人權是否落實承諾,還是碰到政治就退縮,這也是我們必須正視與深自警惕的重點。”

當日後一篇文章: 澳法輪功學員起訴中共政法委書記周永康(圖)